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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Oct 2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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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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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 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 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 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公司经营 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 稽核监察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 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和 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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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稽核监察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 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董 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稽核监察部负责人 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与业 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 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 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 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 部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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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 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继教育时间,可通过参 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以保持专 业的熟练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
(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 险管理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含主要干部的离任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 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 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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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稽核监察部如 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 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要求督促审计对 象限期整改;
(五)在履行职责时,稽核监察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 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 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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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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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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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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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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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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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履行职责时,稽核监察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
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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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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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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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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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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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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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4、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 审计、装修结算审计及咨询服务等,涉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方 面内容。
第十七条 稽核监察部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 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在报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认 可后实施。
稽核监察部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 划制定、非现场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实施、报告提交、后续审计等。
稽核监察部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行的《内部审计基本 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内 部审计工作细则》,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议颁布,稽核监察部在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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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稽核监察部应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 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 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稽核监察部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当利用非现场手段,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第二十条 稽核监察部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督导审核制 度,以保障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 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二条 稽核监察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 价,检查其质量与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 率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组织其他部门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 务标准的基础上,对稽核监察部的审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进行内部 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可聘请合格的 外部独立机构对稽核监察部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稽核监察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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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过 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移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稽核监察部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 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 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对拖延和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 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人员进行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 索的有功人员,稽核监察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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