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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Mar 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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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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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 人。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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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 人员提起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 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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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 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设签到制 度。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监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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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公告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 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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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5 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 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湖北省证监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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