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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2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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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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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石炼化 公告编号:2002-004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 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主要目标;
-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配股、 增发新股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兼并、重组方案及回购本公司股票、 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 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和奖励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二)监督、评价高层、中层管理人员的表现;
(十三)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 审计系统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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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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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
(十五)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提出公司董事、监 事薪酬议案。
(十六)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根据股权比例向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股东会推荐其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保证提名过程公 开透明;
- (二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事项。
第四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的履行职责; (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情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六)董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 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 业的经理人或董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通知。
第六条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报到和有关委托书的送达日期及地点;
(五)会务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 方式进行,或电话通知,但是事后应获得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7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一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2 解公司业务发展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当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被代理董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但必须保证每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行使 表决权。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 托。
第十七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 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配股、增发新股、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 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 所的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提出。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 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
第二十条 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权限分别 提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 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1/3 第二十二条 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 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 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 15 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 天送交董事会秘书 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 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 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 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 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董事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董事 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对每一议案每位董事都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有 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第 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 间安排宣布暂休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就议案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 数)。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 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 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十年。
第三十六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 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 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也不得以新闻 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 经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OO 二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