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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Sep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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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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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2 转债代码:127005 转债简称:长证转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证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0783 股票简称:长江证券 转债代码:127005 转债简称:长证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7.45 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2018 年 9 月 17 日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832 号”文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5,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0 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对认购金额不足 50 亿的部分由联席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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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145 号”文同意,公司 50 亿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证转 债”,债券代码“127005”。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 发行的“长证转债”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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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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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张,共计 5,000 万张;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4%,第三年为
1.0%,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止;
(五)转股起止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止;
- (六)转股价格:人民币 7.45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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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长证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 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 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 100 元,转换成股份 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 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 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 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 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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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止)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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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证转债 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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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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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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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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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 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 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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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 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 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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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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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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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证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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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发行期首日,即 2018 年 3 月 12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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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证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7.60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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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7.45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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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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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长证转债”发行后,当公司派 送现金股利时,“长证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因此,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长证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 7.60 元/股调 整为人民币 7.45 元/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刊登在 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根据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长证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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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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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证转债”的存续期内,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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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 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 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 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 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 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 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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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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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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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 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 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 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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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 债票面面值上浮 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 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B×i×t/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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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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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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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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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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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 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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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 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 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长证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 全文及摘要。
联系部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27-65799866 传 真:027-85481726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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