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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Oct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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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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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67 债券代码:112232 债券简称:14 长证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4 长证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14 长证债”债券利率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 权决定在本次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2,简称:14 长证债)存续期内的第 3 年末是否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 率为 4.87%,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 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 4.87%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 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将其持有 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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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 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 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 4、回售申报日:2017 年 10 月 9 日、10 日、11 日。

  •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 长证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 长证债”的收盘价为 100.10 元/张, 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期间 利息。

为保证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公司关于“14 长证 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长证债(112232)。

  • 3、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 售选择权。

    •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

    •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4.87%。

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即为资金到帐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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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票面金额:100 元/张。

  • 9、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10、起息日:2014 年 11 月 19 日。

11、付息日: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 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 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帐日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一起支付。

14、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 期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5、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无担保。

16、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债券在存续期的前三年(2014 年 11 月 19 日-2017 年 11 月 18 日), 票面利率为 4.87%。本次债券在存续期的后两年(2017 年 11 月 19 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票面利率仍为 4.8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 2 、投资者回售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

  • 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 长证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 长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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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盘价为 100.1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 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3 、回售申报日: 2017 年 10 月 9 日、10 日、11 日。

4 、回售价格: 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 、回售申报办法: 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 、投资者的特别提示: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 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 长证债”并接受 上述关于不上调“14 长证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的期间利息, 票面年利率为 4.87%。每手“14 长证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8.9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3.83 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 记结果对本次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 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 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次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 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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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 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邮编:430000 联系人:张琨

咨询电话:027-65799823 传真:027-65799714

(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 、联席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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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施继军、韩文奇 电话:021-38676784

传真:021-38670784

2 、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 厦 21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8 楼 联系人:施丹、胡洁

联系电话:021-61118978、027-85481899

传真:021-61118973、027-85481890

3 、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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