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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pr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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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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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83 公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1- 0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1 号”文核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1 年3 月4 日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增发”)。 本次实际增发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增发价格为人民币12.6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34,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6,373,600.00 元。增发募集资金已于2011 年3 月10 划至公司 指定账户,并由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众环验 字(2011)019 号”验资报告。本次增发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增加公 司资本金,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拓展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 年4 月7 日,公司和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联合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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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 行(以下简称“交行江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 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湖北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交行江汉支行、农行江南支行、建行湖北省分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银行的具体账户情况如 下:

1、甲方在交行江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421869232018150095662。截止2011 年3 月10 日,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 元。

2、甲方在农行江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17-060101040020870。截止2011 年3 月10 日,该专户余额为 800,000,000 元。

3、甲方在建行湖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42001170008053013713。截止2011 年3 月10 日,该专户余额为 685,922,000 元。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增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相关 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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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正平、张亚波和丁方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王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 法身份证明。

  •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 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七、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 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

  • 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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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丁方可以要求 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 年12 月31 日 解除。

十、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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