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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3
Apr 1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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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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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十三次董事会 会议材料之十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的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招募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实施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 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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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 金实行集中存放,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公司设立专用帐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 帐户的设立情况及有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的当 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 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 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 过总经理权限范但在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权 限范围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对外公告所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公司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主管 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进度完 成时,必须将实际情况予以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募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 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时,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 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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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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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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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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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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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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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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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占用公司的募集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专项报告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 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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