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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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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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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建新

本人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正式当选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 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17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 效。2017 年度,本人应出席 2 次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本人 2017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提交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汇报,深入 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 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深入核查所需 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独 立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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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对聘任公司总裁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在此过程中,本人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发表意见均被公司采纳。独立 意见具体如下:

1、刘元瑞先生从事证券研究工作多年,拥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 底和实践经验,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具备 胜任上市证券公司总裁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战略思维。同意聘任刘元瑞 先生为公司总裁。

2、刘元瑞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具备胜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 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 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年度审计工作沟通情况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 [2008]48 号文的规定,本人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的整合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了审计范围、审 计领域、审计策略、时间及人员安排等方面,为 2017 年度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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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专门委员会工作

2017 年 12 月 7 日,本人正式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2017 年 12 月 7 日-31 日期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

以上是本人在 2017 年的履职情况。2018 年,本人仍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勤勉 的义务,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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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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