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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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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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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5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以邮

  • 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

  •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0-11 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

  • 开。

  •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人,11 位董事亲自出席会议

  • 并行使表决权。因工作原因,独立董事韩建旻先生无法现场出席会议, 授权独立董事王瑛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尤习贵先生主持。

  •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一)《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 (二)《关于 <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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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 2017年8月12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 (三)《关于 <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 项报告 > 的议案》

《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于 2017年8月12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四)《关于 <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 (五)《关于 <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 的议案》

《公司2017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于2017年8月12日发布 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六)《关于修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 的议

  • 案》

为充分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公司对现行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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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详见本公告附件1。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于2017年8月12日发布 在巨潮资讯网。

(七)《关于修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国证监 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同步修订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 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2。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 部门核准。

(八)《关于修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 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国证监 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同步修订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本公告附件3。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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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表决票;

  •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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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件 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稿 修订稿 修订说明
1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合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良好
声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制度依据】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参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第一条要求,增加“实
现持续规范发展”。
2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
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
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
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
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
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二条 【基本释义】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
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
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
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被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
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条要
求,对合规、合规管理及
合规风险的定义进行调整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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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培育良好的合规文
化,构建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
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环节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
营。
第三条 【合规管理目标】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
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构建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
门和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体系,有
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参照管理办法第三条要
求,增加“各层级子公司”。
4 第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应当贯彻全面性、独立性和
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应当遵循全员管
理、全过程管理和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履行合规职能的合规总监
和职能部门能够独立运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
不当影响;
(三)合理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
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
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合规管理目标。
第四条 【原则要求】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
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
列基本要求:
()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
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
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
户。
()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
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
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
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
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
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
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参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要
求,增加合规管理的八条
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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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
送。
()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
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5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合规管理的决策机构,并履
行下列职责:审批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并监督合
规管理制度的实施;审议合规总监提交的合规报告;
审批合规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变更;聘免合规总监。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合规管
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
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总监,决定其薪酬
待遇;
()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
()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参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要
求,调整董事会合规管理
职责。
6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履行下列合规管理
职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
况进行监督;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要
求,新增监事会合规管理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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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
规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
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
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
追究;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
职责。
参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要
求,新增高管合规管理职
责。
8 第六条 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
免并向其负责;合规总监依法履行对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
督和检查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组织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
品和新业务方案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
告等进行合规审核;
(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
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规定
进行检查;
(三)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
(四)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五)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
诉和举报;
(六)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公司总裁报告公司存
第八条 【合规总监职责】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负
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合规总监
依法履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
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
理制度,督导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
统称下属各单位)实施;
(二)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
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
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
并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
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公司未采纳合规总监审查意见
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议;
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
十六条要求,调整合规总
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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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提出制止和处
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七)组织评估、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
务流程;
(八)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
规定,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
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
(五)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
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
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七)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总裁报告公司经
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八)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
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
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总监
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
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
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九)组织评估、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
务流程;
(十)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
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
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
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
他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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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第七条 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以下简称“法律合 第九条 【合规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法律事务与合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部”)是公司合规管理的职能部门;法律合规部对 规管理部(以下简称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合规管理的职 要求,新增“不得承担与合 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 能部门;法律合规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 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 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责”和“组织实施子公司向 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在合规总监领导下,组织实施 法律合规部在合规总监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司合规 母公司报告合规管理事 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按垂直管理事项和监督管理事 管理工作按垂直管理事项和监督管理事项,与其它负有 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项,与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共同构成下列 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共同构成下列管理体系和协调互动 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 管理体系和协调互动机制: 机制, 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 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 (一)法律合规部垂直管理的事项,均由法律合规 (一)法律合规部垂直管理的事项,均由法律合规 行监督和检查”职责。 部直接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反洗钱管理;信息隔 部直接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反洗钱管理;信息隔离管 离管理;合同管理;合规审核;合规咨询;合规培 理;合同管理;合规审核;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组织 训;组织评估、督促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 评估、督促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公 业务流程;公司规定的合规检查事项;其它公司授 司规定的合规检查事项; 组织实施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 权法律合规部垂直管理的事项。 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 (二)法律合规部监督管理的事项是其它负有内部 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它公 控制职责的部门所负责组织包括合规管理在内的全 司授权法律合规部垂直管理的事项。 面管理的事项;法律合规部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法律合规部监督管理的事项是其它负有内部 主要是为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提供合规咨 控制职责的部门所负责组织包括合规管理在内的全面管 询和培训,对其管理该事项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 理的事项;法律合规部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是为 审核,针对其对该事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提供合规咨询和培训,对 和检查。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所负责的具 其管理该事项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审核,针对其对该 体事项由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事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检查。其它负有内部 司确定的各部门的职责和授权为准。 控制职责的部门所负责的具体事项由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确定的各部门的职责和授权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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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营业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
的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负责。
各全资子公司由其内部设立的合规总监具体负责合
规管理,公司的法律合规部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并通过稽核监察部的定期审计和法律合规部不定期
的合规检查予以监督。
第十条 【下属单位及全体员工的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
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
并对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要
求,调整下属单位及全体
员工的合规管理职责。
11 第十条 合规总监组织实施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各
项职责的安排,由公司制定具体规章即公司合规管
理工作细则来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细则】合规总监组织实施本
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各项职责的安排,由公司制定具体规
章即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细则来贯彻落实。
12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
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
调查权。
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
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
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
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
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十二条 【知情权和调查权】公司应当保障合规
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
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
及合规总监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
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
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总监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
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履职独立性】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
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和
二十六条要求,调整合规
总监的知情权、调查权和
履职独立性,新增法律合
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知
情权、调查权和履职独立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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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
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
持和配合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
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法律合
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13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公
司董事会对合规总监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
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
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法律合规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总监考核。
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总监所占权重应
当超过50%
公司应当制定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及专职合规管
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
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
方式。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二十八条要求,新增合规
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
核条款。
14 第十五条 【合规性专项考核】公司对高级管理人
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总监对其合规管
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
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外部
监管规定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要求,新增合规性专项考
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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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5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一)公司应当保障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合理、必要
的人员编制计划;合规管理职能部门拟定编制计划,
合规总监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由总裁
审批;
(二)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职能部门
合理必要的合规管理预算;
(三)合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合规管理的技术需求,
经合规总监批准后,交信息技术总部审核,并经过
相应的立项程序后予以满足。
第十六条 【履职保障】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一)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配备足够的、
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
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中具备3 年以上证券、
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
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合
规管理职能部门拟定编制计划,合规总监批准后,提交
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由总裁审批;
(二)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职能部门
合理必要的合规管理预算;
(三)合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合规管理的技术需求,
经合规总监批准后,交信息技术总部审核,并经过相应
的立项程序后予以满足。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要求,新增合规管理职能
部门人员配备具体要求。
16 第十七条 【任职条件】 合规总监应当通晓相关
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
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
列任职条件:
()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
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
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 年以
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 年以上;
()最近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
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
求,新增合规总监任职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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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7 第十八条 【任免程序】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
料。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总监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
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
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
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
求,新增合规总监任免程
序条款。
18 第十九条 【缺位代职】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务或
缺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代行其职务,并自决
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
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合规总监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 个月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
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总监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
责。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
求,新增合规总监缺位代
职条款。
19 第二十条 【薪酬待遇】公司应当制定合规总监与
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总监工作称职的,
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
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
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
平均水平。
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要求,新增合规总监和合
规管理人员薪酬待遇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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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二十一条 【年报和有效性评估】公司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制作年度合规报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
公司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体专
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
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委托具有专业资
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三年至少进行一
次。
参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
三十一条要求,新增年度
合规报告和公司合规管理
有效性评估要求。
20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
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应当同时向公司
住所地证监局和公司总裁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外部监管
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履行相应报告义务。
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
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
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
十五条要求,调整报告义
务条款。
21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由稽核监察部
公布举报渠道,并负责受理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的违规事项的举报。
第二十三条 【违规举报】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
由稽核监察部公布举报渠道,并负责受理各部门、分支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事项的举报。
22 第十六条 稽核监察部负责违规事项的调查,并提
出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方案;合规总监复核稽核监察
部的调查结果、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方案;违规事项
处理和责任追究按公司违规违纪员工处罚的相关制
度予以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处理和责任追究】稽核监察部负责
违规事项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方案;合规
总监复核稽核监察部的调查结果、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方
案;违规事项处理和责任追究按公司违规违纪员工处罚
的相关制度予以审批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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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3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
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整改意
见,并督促其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
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合规风险隐患的整改】对违法违规
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
构或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
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收到合规总监提出的整改意
见的,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未及时整
改的,合规总监有权通过合规性专项考核调整该部门考
核结果,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问
责。
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
十五条要求,调整合规风
险隐患整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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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件 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有条款为 建议修订为
修订依据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董
事会决议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认的其他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
席风险官及董事会决议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
规定确认的其他人员。
《证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第十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
《证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第七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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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解聘对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
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审议批准公司风险偏
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推进风险文
化建设;
(十七)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审
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并评估公司合规管理有效
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及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除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和首席风险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除公司参
《证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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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
营活动。公司总裁、副总裁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规范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核。
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本职
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公司总裁、副总裁及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范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
求,通过资格审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免并向
其负责;
合规总监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
方可任职;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
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
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合规总监依法履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的
职责;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
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
调查权,并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
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董事会报
送定期合规报告;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应当同时向公司
住所地证监局和公司总裁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免并向
其负责;
合规总监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
聘任合规总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经公
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方可任职;任期届满前,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
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的事
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前款所称
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
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总监依法履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
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的职责;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
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
权和调查权,并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合规总监应当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
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
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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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
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
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总
监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公司住所地
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新增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由董事会聘免并向其负责。
首席风险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
范》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聘任和解聘首席风
险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首席风险官负责领导和推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工作,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保障
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
情权和调查权,并为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证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第七、
十五、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对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证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第八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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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证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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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件 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拟修订为 修订依据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
责人、首席风险官;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
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规范》第七

《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第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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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公
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审议批准公司风险偏好、风险
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十七)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
准年度合规报告并评估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
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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