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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Apr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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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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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汤谷良

本人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 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1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 效。2013 年度,公司共召开7 次董事会会议和2 次股东大会,本人 亲自出席6 次董事会会议和2 次股东大会,授权其他独立董事代表出 席1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 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提交的专项 报告和定期刊物等多种方式,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 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认真 研究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关法 规政策,与其他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交流,运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化的意见。2013 年度本人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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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会
议召开次
本年度应参
加董事会会
议次数
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
委托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
缺席董事
会会议次
股东大会
召开次数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姓名
汤谷良 7 7 6 1 0 2 2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 到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 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3年2月25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就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参股设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的相关材料,认为:(1)公司参股设立旗下长信基金子公司上 海长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长江财富)符合政策导向, 能有效拓展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渠道。该关联交易在保证公司资金流动 性的前提下,既有利于提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又能促进子公 司的创新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2) 公司拟出资 600 万元人民币,占长江财富 30%的股权。该关联交易 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3)该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在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范围内;(4)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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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参股设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的议案》,认为:(1)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 胡运钊、徐文彬先生回避了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关联交易经无关联关系董事半数以上审议通过。(2)该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尚需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2013 年4 月19 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就 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若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2 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2012 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2012 年度,公司没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公 司2011 年财务报表附注六》中涉及的其它关联交易情况的交易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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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之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认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均符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全面、 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拟订的改进计划切 实可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同意《公司 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认为: 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 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 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 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公司编制的2012年年度报告;同 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该预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 报的合理平衡,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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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6、经年审见面沟通和现场检查,本人认真审阅了众环海华会计 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就公司聘用201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众环 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所审 计人员勤勉尽责,作风严谨,且对证券行业和公司业务较为熟悉,满 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为公司提供良 好的审计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建议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

(三)2013 年8 月8 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就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

本人对《公司2013 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2013 年上半年,公司除与关 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13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2013 年12 月3 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就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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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1、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交的董事候选人 名单,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高培勇先生、汤谷良先生、何德旭先 生、龙翼飞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崔少华先生、戴敏云先生、 杨泽柱先生、肖宏江先生、俞锋先生、申小林先生、卢正刚先生;2、 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含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3、上述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书面同意,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2013 年12 月23 日,参加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就公司为长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购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金融产品的相关材料,认为:(1)“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作为公司参股子公司长信基金旗下的货币型基金产品,风险低、 流动性强,历史收益水平较高;“长信—香港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主 要投资在香港上市的中资股票、受惠于中国增长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 等,担任其投资顾问的长江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过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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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较稳定,能有效控制市场波动风险,旗下产品业绩表现较好。该 关联交易在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 使用效率,又能促进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2)该关联交易标的为市场公开发售金融产品,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其申购价格固 定为每份 1.00 元;长信—香港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本计划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双币种销售,其中人民币参 与价格为开放期资产委托人申请参与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美元参与价格为开放期资产委托人申请参与当日的人民币参与价格 除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述交 易的定价符合关联交易公允定价的要求,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该关联交易涉 及金额未达到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在董事会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范围内;(4)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购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金融产品的议案》,认为:(1)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董事, 不需要回避表决;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与长信基金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该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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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 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即可生效。

3、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系列议案,认为:(1)同意聘任叶烨先生为公司总 裁;同意聘任徐锦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胡刚先 生、徐锦文先生、董腊发先生、胡曹元先生、田洪先生、陈水元先生 为公司执行副总裁;同意聘任陈水元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 任董腊发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 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与能力,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 员均已获得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 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认为:(1)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提供最高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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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公司就该项担保对长江保荐业务发展以及对 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测算:上述担保承诺金额计入长 江保荐的净资本后,可以满足长江保荐业务发展的需要;上述担保承 诺金额扣减公司净资本后,公司涉及净资本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变动 较小,仍符合监管要求。(3)上述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共主持召开了五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1、2013 年4 月18 日,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 公司聘用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2 年第四季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201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公司2012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议 案并发表专项意见,听取了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 年年报审计工作总结》。

2、2013 年4 月21 日,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和《公司2013 年第一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发表专项意见。

  • 3、2013 年8 月7 日,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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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公 司2013 年第二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事项并 发表专项意见。

4、2013 年10 月24 日,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专项 意见。

5、2013 年12 月23 日,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3 年度工作总结 和2014 年度工作计划》并发表专项意见,听取了众环海华会计师事 务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计划(2013 年度)》的汇报。

以上是本人在2013 年的履职情况。2014 年,本人仍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勤勉 的义务,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 高效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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