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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Apr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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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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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龙翼飞
本人于2013 年12 月23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自上任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 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 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自本人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共召开1 次董事会和1 次股东 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效。本人通过积极参 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提交的专项报告和定期刊物等多种方 式,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认真研究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 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关法规政策,与其他董事、监事 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交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就有关事项发 表专业化的意见。2013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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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本年度应参 加董事会次 数 |
|||||||
|---|---|---|---|---|---|---|---|
| 董事会召 开次数 |
亲自出席董 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 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 会次数 |
股东大会 召开次数 |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
||
| 姓名 | |||||||
| 龙翼飞 | 7 | 1 | 1 | 0 | 0 | 2 | 1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 到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 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12 月23 日,参加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公司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就公司为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购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金融产品的相关材料,认为:(1)“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作为公司参股子公司长信基金旗下的货币型基金产品,风险低、 流动性强,历史收益水平较高;“长信—香港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主 要投资在香港上市的中资股票、受惠于中国增长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 等,担任其投资顾问的长江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过往投资 表现较稳定,能有效控制市场波动风险,旗下产品业绩表现较好。该 关联交易在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 使用效率,又能促进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2)该关联交易标的为市场公开发售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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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其申购价格固 定为每份 1.00 元;长信—香港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本计划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双币种销售,其中人民币参 与价格为开放期资产委托人申请参与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美元参与价格为开放期资产委托人申请参与当日的人民币参与价格 除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述交 易的定价符合关联交易公允定价的要求,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该关联交易涉 及金额未达到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在董事会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范围内;(4)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购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金融产品的议案》,认为:(1)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董事, 不需要回避表决;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与长信基金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该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 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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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系列议案,认为:(1)同意聘任叶烨先生为公司总 裁;同意聘任徐锦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胡刚先 生、徐锦文先生、董腊发先生、胡曹元先生、田洪先生、陈水元先生 为公司执行副总裁;同意聘任陈水元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 任董腊发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 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与能力,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 员均已获得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 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认为:(1)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提供最高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公司就该项担保对长江保荐业务发展以及对 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测算:上述担保承诺金额计入长 江保荐的净资本后,可以满足长江保荐业务发展的需要;上述担保承 诺金额扣减公司净资本后,公司涉及净资本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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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小,仍符合监管要求。(3)上述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 行职责,参加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针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 专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加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13 年12 月23 日,参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3 年度工作总结和2014 年度 工作计划》并发表专项意见,听取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计划(2013 年度)》的汇报。
(二)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2013 年12 月23 日,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委员对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专项意 见。
以上是本人在2013 年的履职情况。2014 年,我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勤勉的义 务,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 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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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龙翼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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