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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Apr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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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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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明权
本人在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 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3 年度,在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6 次董事会 会议和1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 有效。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提 交的专项报告和定期刊物等多种方式,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 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 中,认真研究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背景资料和 有关法规政策,与其他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交流,运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化的意见。2013 年度本人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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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应参 加董事会 次数 |
|||||||
|---|---|---|---|---|---|---|---|
| 董事会召 开次数 |
亲自出席董 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 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 会次数 |
股东大会 召开次数 |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
||
| 姓名 | |||||||
| 王明权 | 7 | 6 | 6 | 0 | 0 | 2 | 1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 到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 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3年2月25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就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参股设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的相关材料,认为:(1)公司参股设立旗下长信基金子公司上 海长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长江财富)符合政策导向, 能有效拓展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渠道。该关联交易在保证公司资金流动 性的前提下,既有利于提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又能促进子公 司的创新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2) 公司拟出资 600 万元人民币,占长江财富 30%的股权。该关联交易 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3)该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在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范围内;(4)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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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参股设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的议案》,认为:(1)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 胡运钊、徐文彬先生回避了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关联交易经无关联关系董事半数以上审议通过。(2)该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尚需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2013 年4 月19 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就 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若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2 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2012 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2012 年度,公司没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公 司2011 年财务报表附注六》中涉及的其它关联交易情况的交易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的内容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之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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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形 式、内容均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 部控制的现状,全面、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 性,拟订的改进计划切实可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 的、真实的。同意《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并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 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公司编制的2012 年年度报告;同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该预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 回报的合理平衡,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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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预案。
6、经年审见面沟通和现场检查,本人认真审阅了众环海华会计 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就公司聘用201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众环 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所审 计人员勤勉尽责,作风严谨,且对证券行业和公司业务较为熟悉,满 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为公司提供良 好的审计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建议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
(三)2013 年8 月8 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就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
本人对《公司2013 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2013 年上半年,公司除与关 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13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2013 年12 月3 日,参加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就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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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1、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交的董事候选人 名单,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高培勇先生、汤谷良先生、何德旭先 生、龙翼飞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崔少华先生、戴敏云先生、 杨泽柱先生、肖宏江先生、俞锋先生、申小林先生、卢正刚先生;2、 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含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3、上述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书面同意,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认真履行职责,主持召开了两次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 具体如下:
1、2013 年4 月18 日,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经营层2012 年度工作述职,并对 经营层进行了绩效考评;审议了《关于公司管理层2012 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及运用的议案》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012 年 度工作总结和2013 年度工作计划》并发表专项意见;听取了关于公 司人力资源改革回顾与总结的汇报。
- 2、2013 年12 月3 日,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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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推荐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发表专项意见。
以上是本人在2013 年的履职情况。本人由于连任独立董事达六 年,自2013 年12 月23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相关职务。感谢广大投资者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信任,感谢公 司对本人履职的支持,希望公司未来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持续 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股东。
独立董事: 王明权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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