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l 24, 2012
53812_rns_2012-07-24_3cd6518a-da89-420e-95b7-99364062fdab.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000783 公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2-0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于 2012 年7 月2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2 年7 月 17 日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发至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2 人,实际出席董事12 人,全体董事均行使表决权及签署相关文件。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制度和审计”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说明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 遵照有关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 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 湖北证监局 《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 |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业务 发展对净资本监控要求的基 础上,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且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 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等监管要 求;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
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深 交所《关于做 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半年 报披露工作 的通知》的有 关要求 |
|---|---|---|
| 在原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后 增加两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净资 本水平,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 能力。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 |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 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原第一百七十七条及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 二、 《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四章独立董事
的职权与工作条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说明 |
|---|---|---|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 述特别职权之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就以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 特别职权之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就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
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以 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 范文件中关 于需独立董 事发表事项 的规定。 |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 三、 《关于制定<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四、 《关于制定<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五、 《关于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1、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并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约定 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2、同意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 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此范围内根据 市场情况决定或调整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模;3、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制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协议文本和相 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技术系统准备和风险控制机制。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分红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201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刊登于2012 年7 月24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162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