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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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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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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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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 知。前述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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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2 日下午 3:00。

2017 年 4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汉口泛海喜来登酒店(武 汉市江汉区范湖路 80 号云彩路泛海城市广场)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股份 2,442,825,56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17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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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 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1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90,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 数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90,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 数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90,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数 3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8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 数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90,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 数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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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6)《关于公司聘用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8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 数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公司 2016 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90,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 数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股数 2,442,78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反对股数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公司董事 2016 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2,442,78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反对股数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 数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公司监事 2016 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股数 2,442,78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数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6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442,78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5%;反对股数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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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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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长江证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办律师:贺伟平

王 飞

2017 年4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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