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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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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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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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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致: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4)-04-046 号

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 本所 ”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 股东大会 ”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 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 、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告(以下简称 “ 董 事会公告 ” )。董事会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和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时间、网 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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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在武汉万达威斯汀酒店三楼 武昌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泽柱先生主持。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 15: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92,238,2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6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9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565,1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56 %。

3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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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投票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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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贺伟平

刘 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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