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29, 2007
53812_rns_2007-06-29_a0bdad77-2fe4-48c7-a833-5ec99caf5ecf.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受贵公 司委托,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石家 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 年6 月28 日在 石炼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所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有关问题的合法有效 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时向社会 公众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6 月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刊登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 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6 月28 日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法 人授权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 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1.截止2007 年6 月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920467833 股,占公司
总股本11.54 亿股的79.734%。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其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所公告的本次会议的 全部议案,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聪聆 .
2007 年6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