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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Up Optotech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5

Jul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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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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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5-03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施玉庆女士于2015 年7月1日卖出204,250股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施玉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396,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 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015年6月25日,公司股东施玉庆女士以89.945元/股价格买入公司股票 10,400股,成交金额935,428元。2015年7月1日,施玉庆女士以75.12元/股价格卖 出公司股票204,250股,成交金额15,343,973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经自查,上述交易均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由于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89.945元,卖出均价为75.12元,本次 交易无获利情况,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

2、施玉庆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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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 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 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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