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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Up Optotech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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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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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2020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司章程》、《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出发,认真 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监事会会议八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2 月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2020 年3 月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2020 年3 月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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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0 年3 月30 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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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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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0 年4 月23 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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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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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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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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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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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订公司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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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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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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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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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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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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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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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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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0 年8 月24 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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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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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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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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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20 年10 月26 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八)2020 年11 月5 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三、监事会对2020 年度公司运作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各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对公 司治理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能够严格遵 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 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 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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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 3、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
2020 年,公司对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 公司发生关于销售产品、租赁厂房、提供研发及加工服务的关联交易; 子公司长春长光睿视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光机所发生关于提 供研发及加工服务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和审议披露。实际发生的关 联交易未超出预计的额度及范围。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0 年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根据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积极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6、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7、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 为:公司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 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 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 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 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 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情
况。
8、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 司现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也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