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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Up Optotech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Mar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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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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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ZONZUN Accounting Office Ltd._ ________________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201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准专审字[2012]第1037 号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后附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11 年 12 月31 日止的《关于募集资金201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 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 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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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 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 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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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赵德权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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