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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Up Opto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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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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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3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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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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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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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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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5 月11 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5 月10 日至2017 年5 月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11 日上午9: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10 日15:00 至2017 年5 月11 日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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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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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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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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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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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61,061,8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88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数52,991,4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59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数8,07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53%。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 1,834,4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2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 董事朱文山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6 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 10 项议案。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8,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95%;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8,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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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95%;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2,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4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8,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95%;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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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7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2,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4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2,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4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 生持有的52,991,45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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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157%;反对 12,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2,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4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2,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4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48,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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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95%;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朱金峰律师、高堂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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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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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5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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