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angchun Up Optotech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7, 2012

54383_rns_2012-04-27_2a8029ad-9992-46a7-9607-f265a667f82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长春奥 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金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公司向金杜保证并承诺, 其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金杜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监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长春奥普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星期四) 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召开。

金杜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为 50658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 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下述议案:

  1.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2.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3. 《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拟订公司 201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 《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1.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的汇报》。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 议程中的全部议案,其中议案 8 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孙 冲 徐 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