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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Up Opto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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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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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长春奥 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金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公司向金杜保证并承诺, 其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金杜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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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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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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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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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长春奥普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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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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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星期四) 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召开。
金杜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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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为 50658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 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下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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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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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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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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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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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订公司 201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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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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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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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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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的汇报》。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 议程中的全部议案,其中议案 8 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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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孙 冲 徐 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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