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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Up Opto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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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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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0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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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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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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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25 日作出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长春奥普 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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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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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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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星期 一)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召开。
金杜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4 名,所持股份为 523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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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下述议案:
-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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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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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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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订公司 201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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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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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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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周期和投资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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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此外,会议还听取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0 年度述职报告〉的汇报》。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全部议案,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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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9 所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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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冲
徐 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11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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