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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HIGH-TECH INDUSTRY (GROUP)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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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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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1-08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成经营目标任务、保证 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管理,实现薪酬分配与公司业绩考核评价的有机结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本办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直接参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不包括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原则; (三)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本办法的执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
-
(二)落实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
(三)其它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年薪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两部分组成。董事、高管 个人年度薪酬应随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而增 长,但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职工薪酬增长幅度和净利润增长幅度。
第八条 基本年薪的额度及发放方式
基本年薪=标准年薪×岗位系数
其中,标准年薪保持现行标准60 万元不变。
岗位系数以岗位评价为基础予以确定。
| 常务 副总经理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
| 董事长 | 总经理 | ||||
| 岗位系数 | 1 | 0.85 | 0.75 | 0.6-0.7 | 根据公司现行 薪酬方案确定 |
基本年薪按月进行平均发放,基本年薪的月发放额按如下公式确
定:
月发放额=基本年薪÷12
第九条 绩效年薪的额度及发放方式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系数
绩效年薪系数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 考核结果 | 优 | 良 | 中 | ||||||
| C | |||||||||
| 考核级别 | AAA | AA | A | BBB | BB | B | CCC | CC | |
| 考核得分 | 【95, 100】 |
【90, 95) |
【85, 90) |
【80, 85) |
【75, 80) |
【70 ,75) |
【65, 70) |
【60, 65) |
【55, 60) |
| 绩效年薪 系数 |
3 | 2.6 | 2.3 | 2.0 | 1.7 | 1.4 | 1.1 | 0.8 | 0 |
绩效考核结果的确定方法见本办法第四章。
每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当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后,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绩效年 薪数额,报董事会核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绩效考核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考核体系根据个人对公司经营结果的承担和 岗位职责确定。在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设置时,根据不同岗位分别设置 公司经营结果和个人岗位成效结果两者的权重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参考国资委有关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之财 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原则精神和企业实际,重点从公司资本盈利能力及 经营增长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考核。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采用行业和地区企业相结合的对标方式,即: 选取同行业全国上市公司和本地区上市公司样本企业对标,评分结果 按50%:50%加权计算得出评价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针对董事、高管人员岗位职责、主管的重点工 作的完成情况确定,细则另行制定。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工作质量、 工作效果,对照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个人考核指标 和目标值水平应该具体化,定量化指标及其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
第五章 薪酬考核流程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订,报董事会通过后,最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及 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和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 确定考核表。考核体系不得随意变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 变更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重新签订。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次年公司年报经审计后,组织 对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和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的各项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绩效年薪结算决议,经董事会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结
合公司各时期的具体工作情况和董事、高管人员情况制定具体绩效考 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本办法解释权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公司董事会将根 据届时情况对本方案进行修改与补充。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