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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HUN HIGH-TECH INDUSTR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Dec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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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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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2-5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于2012 年12 月3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 出本次会议通知。

2、本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于2012 年12 月10 日上午9 时在 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 人,实到8 人。其中,独立董事曹家兴因公 出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并亲自签署了意 见。

4、本次会议由杨占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总数为131,326,570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4,909,851 股,占总股本 比例26.58%,其他股东持有96,416,719 股。

现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 131,326,570 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总数全部为无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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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通股。

(2)《公司章程》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 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订为: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司法冻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 权益。

(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现修订为: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内部控制制度》原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现修订为: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 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上述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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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制度》原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要对公司内 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 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 列席监事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现修订为:第五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 当的审计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计和评价内部控 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要对公司内部 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 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 席监事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 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 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两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 案;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原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现修订为: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分子 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制定的《下属分、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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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2)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现增加2 个附件表格, 具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及《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 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 年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同意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 年 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

6、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提请召开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 司章程》及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 年度公司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会议召开事宜及召开时间参见《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及《总经理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在深交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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