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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Type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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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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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二年股東常會議案
報告事項
(一) 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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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詳如附件一。(請參閱本手冊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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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0一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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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0一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詳如附件二。(請參閱本手冊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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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可分配盈餘調整之情形及特別盈餘公積提列 數額報告。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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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金管會於民國101年4月6日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函說明三之規定,公 司應自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依規定提列首次採用之特別盈餘公積, 並於股東會上報告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俾股東知 悉影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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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並無上述豁免項目,故此函令對本公司無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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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101年1月1日開帳日及101年12月31日保留盈餘 分別增加新臺幣2,176,203元及增加新臺幣334,900元。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調整細項 資訊,請參閱10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內容。
承認、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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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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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一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一0一年度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鴻光、凃清淵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出 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併同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送請監察人查核竣事,並出 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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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上述財務報表詳如附件一、附件三與附件四(請參閱 本手冊第7~8及10~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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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請 承認。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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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0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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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101 年度整體營收成長,係從去年7 月起營收逐漸從恐慌二次金融風暴及歐債 危機中恢復往常水準,但多屬較低毛利產品,及增加新產品的開發費用,營業淨利減 少876 萬元降為1,99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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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之美國子公司尚處於營運拓展,持續虧損,增列1.003 億元投資損失。合計稅後 淨損8,09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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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鑑於101 年度公司呈現虧損及為強化公司之財務結構,101 年度不予分配。 4、公司盈餘分配表如下: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
|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 |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 |
|---|---|
| 單位:新台幣元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93,293,040 |
| 加:101 年度稅後淨損 | (80,980,593)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2,312,447 |
| 註:配發員工紅利0 元 配發董監事酬勞0 元 |
董事長:張經金 經理人:張經金 會計主管:張錦華
5、提請 承認。
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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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董事會提)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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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營運所需,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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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請參閱本手冊第 27~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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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請 討論。
第四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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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配合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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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請 參閱本手冊第29~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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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請 討論。
第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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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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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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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依公司法第195條、 217條規定,任期不及改選時,得延長職務至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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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及十八條之一規定,本次股東會應選出董事五名(其中 二席為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三名,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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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至民國
- 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原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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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應選獨立董事二名,並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獨 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一0二年五月六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茲將獨立董事候選 人相關資料載明如下:
| 獨立董事 候選人 |
學歷 | 現職 | 經歷 | 持有 股數 |
|---|---|---|---|---|
| 柯承恩 | 明尼蘇達大學 管理會計學博士 |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 |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理事長 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 |
0 股 |
| 林秀梅 | 台中家商 | 富邦人壽處經理 | 美商台灣電子電腦公 司財務主管 |
11,864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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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詳如附件八(請參閱本手冊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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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敬請 選舉。
第六案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限制案。(董事會提)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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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公司法第二0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容 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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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解 除本次股東會新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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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請 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