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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L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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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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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海字第095-4 号

中国·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 号院1 号楼15 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82653566 传真:(010)88381869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涉及相关事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 6 一、《反馈意见》1 .................................... 6 二、《反馈意见》2 ................................... 60 三、《反馈意见》3 ................................... 66 四、《反馈意见》4 ................................... 93 五、《反馈意见》5 ................................... 93 六、《反馈意见》6 .................................. 102 七、《反馈意见》7 .................................. 104 八、《反馈意见》8 .................................. 109 九、《反馈意见》9 .................................. 114 十、《反馈意见》10.................................. 116 十一、《反馈意见》11 ................................ 121 十二、《反馈意见》21 ................................ 127 十三、《反馈意见》22 ................................ 128 十四、《反馈意见》25 ................................ 132 十五、《反馈意见》29 ................................ 133 十六、《反馈意见》43 ................................ 136 第二部分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报告期变更情况 的补充核查 ........................................... 13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0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41 五、发起人或股东 ................................... 142 六、发行人的业务 ................................... 142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3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3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4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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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5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147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8 十四、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9 十五、结论意见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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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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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本所接受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股份公司 、 公 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2015]海字第 095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5]海字第 096 号”《北京 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5]海字第 095-1 号”《北京市 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5]海字第 095-2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5]海 字第 095-3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756 号)及其所附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 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再进一步核 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应审慎核查义务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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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了律师工作底稿。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2015]海字”第 095 号《法律意见书》、 “[2015]海字”第 096 号《律师工作报告》、“[2015]海字第 095-1 号”《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2015]海字第 095-2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2015]海字第 095-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完善。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内容外, 没有其他需要补充之内容。

3、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 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 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 何目的。

8、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
公司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缆有限 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长缆附件厂 长沙电缆附件厂,系长缆有限改制前名称
长缆材料 长沙长缆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山东长缆 山东长缆电工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河南长缆 河南长缆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辽宁长缆 辽宁长缆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内蒙古长缆 内蒙古长缆电工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徽长缆 安徽长缆电工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山西长缆 山西长缆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甘肃长缆 甘肃长缆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江西长缆 江西长缆电工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黑龙江长缆 黑龙江长缆电工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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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绝缘材料 长沙长缆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全资子公
湖南中科 湖南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东横琴中科之前称
横琴中科 珠海横琴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人股东,持有发行人1.32%的股份
华鸿芙蓉 长沙华鸿芙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持有发行人1.32%的股份
华摩投资 深圳市华摩投资(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1.32%的股份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安信证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
本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天健湖南分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证券法》 经2014年8 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修订后实施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经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指引》 经2015 年2 月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后自2015 年3 月
20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
《招股说明书》 最近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7
年2月5日出具的“天健审[2017] 2-35号” 《长缆电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7
年2月5日出具的“天健审[2017] 2-36号”《关于长缆电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鉴证报
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7
年2月5日出具的“天健审[2017] 2-39号”《关于长缆电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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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7
年2月5日出具的“天健审[2017] 2-38号”《关于长缆电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本次发行上市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报告期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人民币元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相 关事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1、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股东代表(名义持股人)的情形, 且股东数量较多,转让较为频繁,2015 年曾经有股东发起股权之诉。请保荐机构、 律师通过逐一核查、访谈的方式,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配股、增资是否 签订有书面协议,该等股权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支付相应对价, 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核查发行人申报IPO 后是否发生过股 东变更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取得了长缆有限设立登记时股东出资的股金收据存根、 验资报告以及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有限的股东会、 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股权登记表、股权证、发行人内部股权管理文件、股权转 让协议、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配送股、职务风险股、期权奖励股涉及的决议 文件、配送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访谈了长缆有限经办股权转让事宜的人员,对长 缆有限转出股权且能联系到的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了长沙电缆附件厂改制为有 限公司及其股权演变的全部过程。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史上的股东转出股权的转让协议、股权证、发行人 内部股权管理文件,对转出股权的股东进行访谈以及对发行人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经办人员的访谈,了解了发行人股权演变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1998 年 1 月至 1999 年 12 月期间股权转让情况

1997 年 12 月改制后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共有 33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 有限的股权共计 324,918 股直接转让或通过董事会间接转让给其他 19 名自然人或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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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易梅红 27,600 18 高 翱 1,000
2 张伯克 24,000 19 张利君 24,400
3 胡德明 17,800 20 胡秋兰 14,800
4 郭正文 16,600 21 陈子罕 12,800
5 蒋桂珍 14,800 22 陈自霞 12,400
6 付德纯 14,286 23 章国钦 10,800
7 林建新 14,000 24 谢春华 10,400
8 高如星 13,400 25 彭立梅 10,000
9 刘新华 12,800 26 李清泉 9,200
10 黄卓之 11,600 27 廖 蓉 4,800
11 吴 勇 9,400 28 杨 波 2,400
12 黄明伟 9,200 29 姚建强 858
13 刘 钢 8,600 30 钟 烨 858
14 张巧云 4,800 31 卢 平 858
15 唐晓春 4,800 32 向 林 858
16 黎芝华 2,400 33 刘小雁 400
17 王功连 2,000 合 计 324,918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根据《长沙电 缆附件厂资产量化方案》量化的个人出资额按照 1.3:0.7 的比例对职工进行配售, 上述股东的转让价格即为改制设立有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为 1 元/股,量化 股转让时不计算价格。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1 苏新民 71,716 11 李长风 6,000
2 罗 兵 41,286 12 母 斌 6,000
3 俞正元 30,800 13 夏 岚 5,800
4 范子荣 27,600 14 张运芝 4,800
5 陈清梅 26,200 15 何秋勤 2,800
6 李润霞 24,600 16 唐秋奇 2,800
7 谭新民 24,400 17 赵宗英 2,000
8 刘颖斌 24,000 18 陈爱君 858
9 刘家龙 11,600 19 文国华 858
10 唐继恭 10,800 合 计 324,918

2、2000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长缆有限在 2000 年的股权转让全部发生在派送股之后,共有 4 名股东将其持 有长缆有限的全部股权共计 38,720 股转让给其他 5 名自然人股东。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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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刘 立 11,880 3 宋恩娣 9,680
2 彭碧霞 10,780 4 刘 辉 6,380
合 计 38,720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改制设立有 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为 1 元/股,量化股转让时不计算价格。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1 李长风 11,880 4 朱珊慧 3,300
2 彭家济 10,780 5 喻建新 3,080
3 潘再云 9,680 合 计 38,720

3、2001 年 1 月至 2001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10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 股权共计 93,500 股转让给其他 10 名自然人股东;共有 7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 的股权共计 71,280 股转让给董事会。同时根据 2000 年 2 月 29 日长沙市冶金机械 工业局《关于对局属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收入办法的补充意见》(市冶机字[2000] 第 10 号),长缆有限决定奖励俞正元年度目标奖 7 万元,其将该奖金作为个人投 资行为购买公司股份。长缆有限董事会将 7 万股转让给俞正元。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谢苗欣 35,200 10 柳 树 7,700
2 言海兴 16,500 11 袁志建 6,160
3 谭京亮 14,080 12 龙 军 5,720
4 杨立秋 11,880 13 李芙蓉 5,060
5 刘广荔 11,000 14 罗 杰 4,400
6 陈一民 10,120 15 金 伟 3,520
7 彭国政 9,240 16 何石建 3,080
8 舒建明 9,240 17 彭 辉 3,080
9 戴 立 8,800 合计 164,780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改制设立有 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为 1 元/股,量化股转让时不计算价格。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1 俞正元 70,000 6 王跃旗 6,160

5-1-7-8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2 施 真 35,200 7 唐秋奇 5,720
3 张清云 14,520 8 李润霞 5,060
4 陈长久 11,880 9 赵宗英 3,080
5 龚运芝 8,800 10 张静辉 3,080
合计 163,500

上述期间,长缆有限董事会转出股权合计 70,000 股,受让股权合计 71,280 股。 4、2002 年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1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 权共计 5,280 股转让给其他 1 名自然人股东;有 2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 共计 7,951 股转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长缆有限董事会共将 53,000 股转让给 10 名 自然人股东。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钟越夔 6,380 3 贺四强 1,571
2 唐淑香 5,280 合 计 13,231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指当年的导价格进行转让,即改制设立有 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为 1 元/股,量化股转让时不计算价格。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1 杨赞波 6,000 7 朱 成 6,000
2 蒋晓辉 6,000 8 王 灿 6,000
3 周 黔 6,000 9 杨 帆 5,280
4 郭德生 6,000 10 唐 聪 4,000
5 沈志明 6,000 11 甘茂海 1,000
6 李继为 6,000 合 计 58,280

上述期间,长缆有限董事会转出股权合计 53,000 股,受让股权合计 7,951 股。 5、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4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 权共计 46,640 股转让给其他 3 名自然人股东;5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 共计 68,318 股转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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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李继为 22,312 6 史月娥 11,440
2 龚元科 19,140 7 朱钢森 11,000
3 李长风 18,480 8 何立顺 5,720
4 沈德辉 11,880 9 夏 岚 3,546
5 章泽承 11,440 合 计 114,958

上述股权转让中,第 1、3、7 项于 2003 年上半年转让,转让时的价格系按照 长缆有限 2002 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价格,改制设立有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 股为 1 元/股,量化股及配送股转让时不计算价格。其余转让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 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改制设立有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与新增的配送股 为 1 元/股,量化股转让时不计算价格。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1 夏 岚 22,440 3 母 斌 5,720
2 殷壮赳 18,480 4 合 计 46,640

上述期间,长缆有限董事会受让股权合计 68,318 股,未转出股权。 6、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2004 年 2 月 13 日,长缆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回 购)的暂行规定》,规定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股份转让(回购)等相关工作;公司 内部股东在 1997 年改制时每股出资额为 0.35 元以及 1999 年公司增资扩股时入股 以及个人转让购股中每股出资额为 0.5 元/股的股份在 2004 年度进行转让,价格均 按 0.5 元转让(回购);股东按股派送股份、岗位职务风险考核奖励股,股东以 1 元/股的股价奖励购买股份,均为股东按现金 1:1 比例购股,每股转让(回购)股 价为 1 元/股;股东因死亡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其持有的内部股份由公司统 一实行转让(回购),并按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回购)价格计算金额。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4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全 部股权共计 25,027 股转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长缆有限董事会奖励营销先进人员 将 49,000 股转让给 5 名自然人股东。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代金鑫 13,310 3 刘杭龙 3,388
2 郭德生 6,600 4 张成益 1,729
合 计 25,027

5-1-7-1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改制设立有 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量化股为 0.5 元/股,派送股为 1 元/股。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1 母 斌 20,000 4 苏新民 4,000
2 李春瑜 15,000 5 王顺安 4,000
3 鲁克力 6,000 合 计 49,000

上述期间,长缆有限董事会转出股权合计 49,000 股,受让股权合计 25,027 股。 7、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1)2005 年 1-2 月股权转让情况

2005 年 1-2 月,共有 3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共计 33,880 股转让给 其他自然人股东;3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共计 36,058 股转让给长缆有 限董事会。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张 锐 20,086 4 易卫穗 11,616
2 谢慧平 15,730 5 盛妹平 5,082
3 周红斌 13,068 6 黄自伟 4,356
合 计 69,938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上年度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改制设立 有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量化股为 0.5 元/股,派送股为 1 元/股。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序号 股东 受让数量
1 王佑元 15,730 3 杨 帆 5,082
2 王建武 13,068 合 计 33,880

上述期间,长缆有限董事会受让股权合计 36,058 股,未转出股权。 (2)2005 年 3 月至 12 月间股权转让

2005 年 3 月至 12 月间,共有 9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共计 210,200 股转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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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邓海平 160,731 6 刘 文 2,904
2 张大庚 17,424 7 王 敏 2,904
3 王 跃 12,100 8 黄 勇 1,415
4 贺春望 8,228 9 陈爱君 1,037
5 彭德强 3,457 合 计 210,200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改制设立有 限公司时股东的现金认购股、量化股为 0.8 元/股,派送股为 1 元/股。

上述转让的股东黄勇,曾作为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其具有被告即发行人的股东资格,确认其合法持 有发行人股份 1,415 股。2015 年 10 月 12 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 了开庭审理。2015 年 11 月 11 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 岳民初字第 05627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发行人)的《长沙电缆附 件有限公司章程(2003 年)》、《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回购)的暂行规定》不违 反法律规定,原告(黄勇)属于《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章程(2003 年)》、《关于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回购)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已调离的职工,其现有的证据只 能证明其曾经持有被告股份,不能证明被告的《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章程(2003 年)》、《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回购)的暂行规定》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原告要 求确认其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及合法持有被告股份 1,415 股,不符合《长沙电缆附 件有限公司章程(2003 年)》、《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回购)的暂行规定》,法 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修改公司章程、制定了股权回购管理办法、股东股权管 理规定等制度,对离职职工的股权予以回购,以及回购行为、修改公司章程、制 定股权回购管理办法、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等内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故为 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纳。发行人未收到黄勇上诉的的通知,该判决 已生效。

上述期间,长缆有限董事会受让股权合计 210,200 股,未转出股权。

  • 8、2006 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 (1)2006 年 2 月,共有 2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共计 21,804 股转

  • 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易韧 13,552 2 胡琼玉 8,252
合 计 2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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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不区分股权 性质,所有股权 1 元/股。

(2)2006 年 7 月,共有 1 名股东唐聪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共计 4,840 股 转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

2006 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间,长缆有限董事会未转出股权。

9、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2007 年 1 月,共有 3 名股东将其持有长缆有限的股权共计 39,562 股转让给长 缆有限董事会。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肖礼平 30,169 3 刘复沙 3,803
2 苏利平 5,590 合 计 39,562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不区分股权 性质,所有股权为 1 元/股。

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间,长缆有限董事会未转出股权。

10、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2008 年,根据经公司工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和第四届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的《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深化完善股份制改革职工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 及《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长缆有限共有 100 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长缆有限股权 共计 2,648,966 股转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郑启明 131,768 51 刘惠奇 21,455
2 郑中舒 131,742 52 谭建平 21,310
3 郝汉生 98,368 53 马 燕 20,764
4 符希周 79,712 54 李家明 20,561
5 谢 杨 76,274 55 郭 敏 20,201
6 张清云 52,157 56 张 煜 19,796
7 黄 亮 50,265 57 吴 钢 19,725
8 赵宗英 49,907 58 何群辉 19,033
9 彭国强 49,492 59 张 坤 18,688
10 肖伟林 48,715 60 许建林 18,645
11 朱训华 45,674 61 史利武 18,524
12 郭梦今 41,870 62 郑跃军 18,270
13 朱先文 41,527 63 魏春刚 1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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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4 黄家俊 39,969 64 万 钧 17,995
15 王佑元 39,911 65 胡自成 17,995
16 李炳安 36,928 66 彭文联 17,649
17 陈慕辉 32,530 67 陈建冬 17,303
18 易顺奇 31,584 68 罗 雄 17,303
19 邓建章 31,208 69 李国泉 17,303
20 詹 越 31,145 70 蒋军辉 17,303
21 彭文业 30,056 71 黄冬生 16,957
22 蔡建雄 29,069 72 李利军 16,757
23 陈泽仁 28,600 73 李跃明 16,657
24 陈向荣 28,529 74 黄跃其 16,611
25 邓竹衡 28,168 75 刘爱军 16,264
26 王 艳 27,404 76 张友平 16,016
27 李建强 27,404 77 李小泉 15,993
28 贾伏平 26,655 78 卢建辉 15,964
29 黄德联 25,955 79 郭杏如 15,919
30 邹新民 25,609 80 郭泰明 14,534
31 赵 艳 25,502 81 陈卫平 14,534
32 周京凯 25,263 82 刘鄂湘 14,534
33 郭泰安 25,263 83 张 元 14,466
34 李克难 24,916 84 何玉莲 14,466
35 阳发源 24,365 85 唐惠英 14,438
36 冯海清 24,365 86 唐 林 14,300
37 肖艳平 23,947 87 龚加林 13,842
38 易华庆 23,878 88 彭光荣 13,497
39 肖志华 23,533 89 赵文蓉 13,151
40 刘陵波 23,226 90 陈 伟 12,458
41 曹孟其 22,837 91 李 帅 12,458
42 阳小勇 22,837 92 陈献忠 11,766
43 杨敏星 22,494 93 陈 玲 11,073
44 许庆如 22,494 94 陈世忠 10,663
45 陈世民 22,463 95 张伯克 10,618
46 文瑞林 22,148 96 李 杰 10,382
47 王建国 22,148 97 张秋华 6,505
48 胡 敏 21,727 98 陈 艳 5,537
49 黄伯维 21,455 99 刘拉练 3,804
50 肖利君 21,455 100 唐 伟 2,473
合 计 2,648,966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受限股权为 1 元/股,不受限股权 2 元/股。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间,长缆有限董事会未转出股权。

11、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长缆有限共有 31 名股东将其持有的共计 2,04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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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股转让给长缆有限董事会。

上述期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序号 股东 转出数量
1 姜 浚 592,410
17
毛金香 22,148
2 何秋勤 292,552
18
汤静宜 20,892
3 刘颖斌 229,541
19
曹正耿 20,547
4 范子荣 154,557
20
贺 敏 20,201
5 胡建国 111,924
21
杨晓慧 19,782
6 汪怒洋 77,923
22
彭素元 19,019
7 张运芝 57,057
23
张小敏 18,342
8 杨瑞祥 52,129
24
黄建华 18,270
9 汤孟士 43,603
25
谭春香 17,303
10 彭国兴 39,969
26
龚运芝 15,230
11 高国兴 30,107
27
陈寿明 14,466
12 郭振良 26,993
28
周志敏 13,151
13 易瑞其 24,739
29
胡卫强 10,663
14 吕世如 24,365
30
李坤俊 9,886
15 罗炳文 23,533
31
蔡伟雄 4,944
16 罗小雅 22,837
合 计
2,049,083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长缆有限当年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即受限股权为 1 元/股,不受限股权 2 元/股。

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间,长缆有限董事会未转出股权。

12、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9 月间股权转让情况

(1)2011 年股权转让

①2009 年 11 月 13 日,长缆有限作出《关于撤销施真同志销售经理职务的决 定》(长缆(2009)36 号),因施真作为陕西地区销售经理在销售公司产品活动中 严重违反公司相关销售管理规定,拒不配合公司及财务人员核实业务往来账务, 无视公司多次向其下达的通知要求,公司决定撤销其陕西地区销售经理职务,须 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以前回公司报到,如逾期未回,公司将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考勤和处罚。并通过特快专递向施真发送了该决定(快递单号:ED498702474CS)。

因施真一直未到公司报到,2011 年 2 月 26 日,长缆有限再次向施真发送了《通 知》,通知施真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如逾期未报到, 公司将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特快专 递向施真发送了该《通知》(快递单号:EK345331734CS),该特快专递被拒收退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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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 年 3 月 11 日,长缆有限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通知施真在该通知刊登 之日起 10 日内回公司报到,但施真仍未回公司报到,2011 年 3 月 22 日,长缆有 限发出《关于解除施真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长缆(2011)27 号),因公司多次 通知施真到公司报到,但施真一直未到公司报到,公司决定解除与施真的劳动合 同,终止劳动关系,并在 2011 年 3 月 22 日的《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了该解 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鉴于长缆有限与施真解除了劳动关系,2011 年 5 月 7 日,长缆有限召开董事 会,会议同意按照《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由董事会收回施真持有的公司 86,709 股股权,并参考公司 2010 年 8 月派送及配购股份指导价格 2.5 元人民币/股,将收 回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俞正元先生,合计为 216,772.5 元,因施真一直未 来领取该股权转让款,现在该转让款仍在公司账户中挂账存储。

根据长缆有限《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章程(2003 年)》第十七条规定,持股 人与本公司脱钩时,其量化股由企业收回,持有的个人出资股份根据公司当年盈 利状况和公司相关规定计算转让股金额,之后长缆有限历次修改的《长沙电缆附 件有限公司章程》均对该项内容做了规定。2004 年 2 月 13 日,长缆有限董事会制 定了《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回购)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因死亡或与公司终止劳动用工关系时,其持有股份对应承担的权利和 义务即自行终止,所持公司内部股份由企业统一实行转让(回购),并按照公司规 定的股份转让(回购)价格,计算金额。2005 年 11 月 26 日,长缆有限召开股东 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 因身故或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与公司终止劳动用工关系时,其持有股份对应承担的 权利义务即自行终止,所持公司内部股份由企业统一实行转让(回购),并按公司 上述规定在三个月内按当时公司内部股份指导价格办理转让(回购)手续,超期 未办理手续者,一律按当时公司内部股份转让(回购)指导价格计算其股值,由 财务挂账,视同已办理转让(回购)手续。2011 年 2 月 14 日,长缆有限召开股东 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修订案)》,第六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因身故或与公司终止劳动用工关系时,其持有股份须按照本规定进行 转让(回购)。转让(回购)的期限为股东因身故或与公司终止劳动用工关系时限 后的 30 天以内进行,在转让期限内可以由该持股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公司持股 股东范围内进行转让,超期未办理手续者,一律按当时公司内部股份交易指导价 格计算其股值,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具体受让人出资收购,出资金额由财务部另设 往来账户存入,待法律认定的权利人办理规定手续、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后 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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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施真作为长缆有限的员工,经公司通过特快专递以及登报公告等方式多次催 告其到公司报到,施真一直未到公司报到,也不再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及服务, 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与施真劳动关系时,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收回其股份并决定由俞正元受让该股 份,且该股权转让款由长缆有限建账存储,符合长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院对黄勇诉发行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法院的生效判决认 为长缆有限按照修改的公司章程、制定的股权回购管理办法、股东股权管理规定 等制度,对离职职工的股权予以回购,以及回购行为、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及修 改股权回购管理办法、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等内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黄勇与施真均系发行人根据公司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并处分其持 有的股权,法院对黄勇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可以为发行人援引 合法抗辩的事实和理由,因此长缆有限对施真股权的处理符合长缆有限《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等内部股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解除与施真的劳动合同后,由董事会 按照公司股权指导价格收回施真股权并转让给俞正元,符合长缆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2011 年 2 月,长缆有限制定方案对公司股权代持情况进行清理,由 158 名 隐名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 25 名显名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 分“《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 5 之(一)发行人委托持股的清理及解决”。 (2)2015 年股权转让情况

①2015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股东鲁克力与股东母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鲁克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694,698 股股份转让给母斌,转让价格为每股 10 元,股 份转让总价款为 6,946,980 元,母斌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向鲁克力支付上述股份 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6,946,980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鲁克力 因资金周转需要,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为参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 5.00 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股 10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鲁克力本次股份转 让的定价依据充分、合理,转让价格公允,本次股份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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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②2015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股东母斌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正元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母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694,698 股股份转让给俞正元,转让价格为 每股 10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6,946,980 元,俞正元已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向母斌 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6,946,980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 为资金周转需要,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为参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 5.00 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股 10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母斌本次股份转让 的定价依据充分、合理,转让价格公允,本次股份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对上述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有限股权转让情况逐一核查了转出股东 的股权证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为进一步了解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有关当事人对公 司股权是否仍存在争议及纠纷情况,本所律师采取了对转出股权的股东访谈的方 式进行了核查,但囿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久远,部分股东去世,部分股东从发行人 离职、退休后未与发行人联系且居住地发生变迁等各种原因,发行人无法联系到 转让股权的全部股东。为此本所律师就对股东访谈的方法、手段、途径、范围等 与发行人、保荐机构的保荐人进行了研究和沟通。确定了对发行人通过各种途径 能够取得联络的 116 名股东采取面谈的方式进行访谈,对于确实无法联络到的或 因各种原因不予配合的相关股东通过登报催告的方式要求其到公司主张权利,本 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根据客观事实采取的上述核查方式遵守了勤勉和审慎的业务 原则。

发行人在《湖南工人报》上刊登了《公告》,请曾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员,有证 据证明本人股权受到侵害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出资证明、股权证等相关资料到公司证券部主张权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相关当事人就其持股问题以及股权转让情况向公司 主张权利,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此向公司发布的应诉通知等文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出具《承诺函》,承诺:“如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因历史上股权问题发生纠纷,且被有权机关判定承担民事责任,本人将予以 全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及其所持股权变化过程法律关系 清晰,股东转让股权严格遵守了经长缆有限股东代表大会或及董事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除黄勇及施真的股 权转让款仍未到公司领取外,其他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转让款已由受让方支付并 由转让方取得,且依法办理了转让股权的交付手续。长缆有限制定的公司股权管 理制度关于股东持股及转让股权的原则和条件、程序等内容未违反我国当时适用 的《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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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制性规定,且在黄勇诉发行人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 认了其合法效力,公司股东按照经公司有效决议通过的公司股权管理制度规定转 让股权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财产权利的依法处分,通过股权转让价款已 由受让方支付及由转让方取得之事实能够认定相关股权转让行为未违背交易各方 的真实意愿,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转让股权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发行人相关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完成绝大部分 超过两年且时间久远,但发行人为进一步保护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权益不受侵犯, 仍采取公告程序主动通知、提醒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得当。 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配股及增资情况

1、1999 年 3 月长缆有限第一次增资

1998 年 12 月 20 日,长缆有限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扩增股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凡在 1997 年参与了公司量化股,但由 于个人原因未出资认购和全部出资认购的员工,可参照原《资产量化方案》规定 按 1.3:0.7 由个人出资认购;凡在 1997 年度内因故未进行资产量化在职员工,可 在本次扩、增股本实施方案中,依据规定按本人实际连续工龄计算量化股,每年 工龄量化 300 股(工龄计算至 98 年 12 月底止),并按 1:1 比例由个人出资认购; 股东股本归股东个人所有,公司内部可以相互转让。

1999 年 3 月,长缆有限完成本次增资,实收资本增加 671,820 元,由个人以 现金认购方式的出资额为 671,820 元。此外,按规定,从厂工会集体出资量化给个 人的金额为 671,820 元。本次增资后,长缆有限实收资本增加了 671,820 元。

本次参与配售的职工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现金
出资额
量化
出资额
合计 序号 股东 现金
出资额
量化
出资额
合计
1 吴跃坚 109,000 109,000 218,000 68 王 红 3,200 3,200 6,400
2 苏新民 36,000 36,000 72,000 69 罗均荷 3,100 3,100 6,200
3 俞正元 14,000 14,000 28,000 70 姚自强 3,000 3,000 6,000
4 殷壮赳 12,500 12,500 25,000 71 王建萍 3,000 3,000 6,000
5 陈均山 11,000 11,000 22,000 72 郝汉生 3,000 3,000 6,000
6 肖上林 11,000 11,000 22,000 73 惠富英 3,000 3,000 6,000
7 范子荣 10,000 10,000 20,000 74 黄爱云 3,000 3,000 6,000
8 陈清梅 10,000 10,000 20,000 75 林与新 3,000 3,000 6,000
9 何秋勤 10,000 10,000 20,000 76 邓丽娜 3,000 3,000 6,000

5-1-7-19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现金
出资额
量化
出资额
合计 序号 股东 现金
出资额
量化
出资额
合计
10 周克常 10,000 10,000 20,000 77 邹艳芳 3,000 3,000 6,000
11 唐陕湖 10,000 10,000 20,000 78 白 兰 3,000 3,000 6,000
12 徐筱顺 10,000 10,000 20,000 79 汤宇红 3,000 3,000 6,000
13 谢苗欣 9,000 9,000 18,000 80 王建武 3,000 3,000 6,000
14 罗 兵 8,000 8,000 16,000 81 施 真 3,000 3,000 6,000
15 沈四元 8,000 8,000 16,000 82 张幸桃 3,000 3,000 6,000
16 刘家龙 8,000 8,000 16,000 83 龚元科 3,000 3,000 6,000
17 曾省吾 8,000 8,000 16,000 84 王 艳 3,000 3,000 6,000
18 谭祖衡 8,000 8,000 16,000 85 周红斌 3,000 3,000 6,000
19 高建国 8,000 8,000 16,000 86 郭振良 3,000 3,000 6,000
20 母 斌 8,000 8,000 16,000 87 丁旭英 3,000 3,000 6,000
21 邓海平 8,000 8,000 16,000 88 杨嘉玲 3,000 3,000 6,000
22 杨振华 8,000 8,000 16,000 89 曹 律 3,000 3,000 6,000
23 陈长久 7,000 7,000 14,000 90 谢 杨 3,000 3,000 6,000
24 符希周 7,000 7,000 14,000 91 周 蓉 3,000 3,000 6,000
25 沈麓英 7,000 7,000 14,000 92 贾伏锦 3,000 3,000 6,000
26 李昭陵 6,000 6,000 12,000 93 刘 东 3,000 3,000 6,000
27 郭长春 6,000 6,000 12,000 94 周 立 3,000 3,000 6,000
28 肖民樑 6,000 6,000 12,000 95 魏建平 2,300 2,300 4,600
29 赵德新 6,000 6,000 12,000 96 戴学泽 2,020 2,020 4,040
30 朱先文 5,600 5,600 11,200 97 陈世钧 2,000 2,000 4,000
31 张运芝 5,100 5,100 10,200 98 赵 艳 2,000 2,000 4,000
32 谢仕林 5,000 5,000 10,000 99 杨克徐 2,000 2,000 4,000
33 戴振明 5,000 5,000 10,000 100 汪怒洋 2,000 2,000 4,000
34 鲁克力 5,000 5,000 10,000 101 吴小林 2,000 2,000 4,000
35 谭新民 5,000 5,000 10,000 102 刘成社 2,000 2,000 4,000
36 王建明 5,000 5,000 10,000 103 郭泰安 2,000 2,000 4,000
37 徐 平 5,000 5,000 10,000 104 罗 毅 2,000 2,000 4,000
38 彭国强 4,700 4,700 9,400 105 李 伟 2,000 2,000 4,000
39 杨瑞祥 4,000 4,000 8,000 106 李炳安 2,000 2,000 4,000
40 黄 亮 4,000 4,000 8,000 107 周红旗 2,000 2,000 4,000
41 肖伟林 4,000 4,000 8,000 108 姜 浚 2,000 2,000 4,000
42 李润霞 4,000 4,000 8,000 109 言海兴 1,500 1,500 3,000
43 苏秋良 4,000 4,000 8,000 110 郑中舒 1,500 1,500 3,000
44 李明谦 4,000 4,000 8,000 111 郑启明 1,500 1,500 3,000
45 郭梦今 4,000 4,000 8,000 112 唐武芝 1,400 1,400 2,800
46 王跃旗 4,000 4,000 8,000 113 黄德联 1,200 1,200 2,400
47 李春瑜 4,000 4,000 8,000 114 陈一民 1,100 1,100 2,200
48 邱淑媛 4,000 4,000 8,000 115 彭 琍 1,000 1,000 2,000
49 彭国秋 4,000 4,000 8,000 116 杨建英 1,000 1,000 2,000
50 杨 义 4,000 4,000 8,000 117 刘 立 1,000 1,000 2,000
51 谢志云 4,000 4,000 8,000 118 蒋军辉 1,000 1,000 2,000
52 王顺安 4,000 4,000 8,000 119 黄 佳 1,000 1,000 2,000
53 彭国兴 4,000 4,000 8,000 120 文国华 1,000 1,000 2,000
54 张 锐 4,000 4,000 8,000 121 邓竹衡 1,000 1,000 2,000
55 黄家俊 4,000 4,000 8,000 122 薛 奇 1,000 1,000 2,000

5-1-7-2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现金
出资额
量化
出资额
合计 序号 股东 现金
出资额
量化
出资额
合计
56 肖礼平 4,000 4,000 8,000 123 高 燕 1,000 1,000 2,000
57 王佑元 4,000 4,000 8,000 124 王跃英 1,000 1,000 2,000
58 朱训华 3,600 3,600 7,200 125 周国立 1,000 1,000 2,000
59 李 蓓 3,500 3,500 7,000 126 刘清桃 1,000 1,000 2,000
60 唐秋奇 3,500 3,500 7,000 127 罗小雅 1,000 1,000 2,000
61 赵宗英 3,500 3,500 7,000 128 胡建国 1,000 1,000 2,000
62 夏 岚 3,500 3,500 7,000 129 吴立勋 1,000 1,000 2,000
63 凌聪明 3,500 3,500 7,000 130 李凯军 1,000 1,000 2,000
64 谢 涛 3,500 3,500 7,000 131 李见风 700 700 1,400
65 朱志力 3,500 3,500 7,000 132 佘险峰 700 700 1,400
66 张清云 3,500 3,500 7,000 133 何君伟 600 600 1,200
67 张 蓉 3,500 3,500 7,000 合 计 671,820 671,820 1,343,640

1999 年 4 月 22 日,长缆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对原长沙电缆附件厂出资设立 的长沙电缆附件技术开发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长沙电缆附件技 术开发公司 1,067,928.73 元注册资本作为长缆有限新增注册资本,由董事会持有。 2、2000 年 1 月派送股

2000 年 1 月 23 日,长缆有限第一届三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实行派送股的实施方案》,以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个人出资总额对应的股份数 5,777,928 股为基数,按 10:1 的比例每 10 股派送 1 股,派送股归股东个人所有, 具有分红、表决权、同股同利,可按公司规定在内部转让流通。

本次派送不增加长缆有限的出资总额,派送股的来源为集体股。本次实施派 送共计 577,789 元,同时将厂工会持有的集体股派送实施后,长缆有限厂工会集体 出资额降低至 1,528,947.07 元。

本次派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 吴跃坚 24,040 175 吴立勋 1,240
2 苏新民 16,612 176 肖利君 1,240
3 俞正元 10,000 177 郭泰纯 1,220
4 范子荣 8,120 178 刘陵波 1,220
5 陈清梅 7,660 179 曹孟其 1,200
6 罗 兵 7,209 180 罗小雅 1,200
7 殷壮赳 5,880 181 马 燕 1,200
8 肖上林 5,640 182 潘再云 1,200
9 陈均山 5,600 183 彭双双 1,200
10 谭新民 5,280 184 王跃英 1,200
11 李润霞 5,040 185 夏训聆 1,200
12 何秋勤 5,000 186 阳小勇 1,200

5-1-7-21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3 刘家龙 4,880 187 赵德新 1,200
14 周克常 4,720 188 陈世民 1,180
15 唐陕湖 4,400 189 涂建纯 1,180
16 母 斌 4,320 190 王文斌 1,180
17 沈四元 4,200 191 胡雄杰 1,160
18 曾省吾 4,180 192 高建华 1,140
19 杨振华 3,960 193 胡 敏 1,140
20 高建国 3,800 194 李琼后 1,140
21 李昭陵 3,620 195 吴 钢 1,140
22 符希周 3,580 196 何玉明 1,120
23 戴振明 3,480 197 施 真 1,120
24 邓海平 3,360 198 谭建平 1,120
25 姜 浚 3,320 199 易 韧 1,120
26 肖民樑 3,320 200 代金鑫 1,100
27 罗均荷 3,260 201 李桂英 1,100
28 谢苗欣 3,200 202 凌爱娥 1,100
29 曹 律 3,140 203 汤静宜 1,100
30 谭祖衡 3,120 204 曹正耿 1,080
31 谢 涛 3,080 205 郭佩芝 1,080
32 陈长久 3,060 206 李家明 1,080
33 张运芝 3,000 207 刘 立 1,080
34 杨克徐 2,880 208 沈德辉 1,080
35 谢 杨 2,780 209 杨立秋 1,080
36 徐 平 2,780 210 张 坤 1,080
37 杨瑞祥 2,740 211 周红斌 1,080
38 郝汉生 2,720 212 郭 敏 1,060
39 戴学泽 2,684 213 贺 敏 1,060
40 吴小林 2,680 214 张小敏 1,060
41 陈世钧 2,640 215 胡自成 1,040
42 黄 亮 2,640 216 黄 佳 1,040
43 姚自强 2,640 217 史月娥 1,040
44 彭国强 2,600 218 万 钧 1,040
45 贾伏锦 2,580 219 魏春刚 1,040
46 肖伟林 2,560 220 杨晓慧 1,040
47 汤孟士 2,520 221 张 煜 1,040
48 王建明 2,520 222 张润良 1,040
49 郭长春 2,480 223 章泽承 1,040
50 王顺安 2,480 224 常 律 1,020
51 张渝清 2,480 225 彭文联 1,020
52 周国立 2,480 226 史淑云 1,020
53 唐继恭 2,460 227 易 伟 1,020
54 彭国秋 2,440 228 陈建冬 1,000
55 汪怒洋 2,440 229 何君伟 1,000
56 谢志云 2,440 230 何群辉 1,000
57 刘颖斌 2,400 231 蒋军辉 1,000
58 朱先文 2,400 232 李国泉 1,000
59 朱训华 2,400 233 刘广荔 1,000

5-1-7-22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60 赵宗英 2,340 234 罗 雄 1,000
61 李明谦 2,320 235 罗小军 1,000
62 王跃旗 2,300 236 彭素元 1,000
63 邱淑媛 2,280 237 佘险峰 1,000
64 谢仕林 2,280 238 谭春香 1,000
65 鲁克力 2,240 239 王 跃 1,000
66 郭梦今 2,200 240 王光辉 1,000
67 李 蓓 2,200 241 张丽珍 1,000
68 夏 岚 2,200 242 朱钢森 1,000
69 朱志力 2,160 243 黄冬生 980
70 黄家俊 2,100 244 彭碧霞 980
71 彭国兴 2,100 245 许建林 980
72 汪建群 2,080 246 史利武 971
73 薛 奇 2,080 247 黄建华 960
74 肖礼平 2,060 248 黄跃其 960
75 陈利湘 2,040 249 刘月霞 960
76 林与新 2,000 250 易卫穗 960
77 唐秋奇 2,000 251 郑跃军 960
78 魏建平 2,000 252 周琍红 960
79 徐筱顺 2,000 253 刘爱军 940
80 周 蓉 2,000 254 王霖芝 940
81 王建萍 1,980 255 陈一民 920
82 李炳安 1,940 256 郭杏如 920
83 丁旭英 1,920 257 杨允辉 920
84 李 伟 1,900 258 刘意云 914
85 陈慕辉 1,880 259 李凯军 900
86 李春瑜 1,880 260 文国华 886
87 惠富英 1,840 261 李利军 880
88 刘 东 1,840 262 李跃明 880
89 杨 义 1,820 263 刘建辉 880
90 郑启明 1,820 264 宋恩娣 880
91 詹 越 1,800 265 周孟姣 880
92 徐东甫 1,780 266 陈卫平 840
93 端木诚 1,740 267 郭泰明 840
94 高国兴 1,740 268 李小泉 840
95 龚元科 1,740 269 刘鄂湘 840
96 张 蓉 1,740 270 卢建辉 840
97 吴蓉翔 1,700 271 彭国政 840
98 杨建英 1,700 272 舒建明 840
99 张淑芳 1,700 273 王 岐 840
100 蔡建雄 1,680 274 张友平 840
101 凌聪明 1,660 275 唐 林 820
102 刘成社 1,660 276 戴 立 800
103 易顺奇 1,660 277 龚加林 800
104 张 锐 1,660 278 唐武芝 800
105 邓建章 1,640 279 王佑元 800
106 邓丽娜 1,640 280 彭光荣 780

5-1-7-23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07 黄爱云 1,640 281 徐 宏 780
108 吴金云 1,640 282 杨杰忠 780
109 廖岳中 1,600 283 陈寿明 760
110 王 红 1,600 284 何玉莲 760
111 张幸桃 1,600 285 李建国 760
112 彭文业 1,580 286 唐惠英 760
113 苏秋良 1,580 287 张 元 760
114 郭振良 1,560 288 赵文蓉 760
115 杨嘉玲 1,560 289 周志敏 760
116 邹艳芳 1,560 290 郭 云 740
117 黄 平 1,520 291 陈 伟 720
118 陈向荣 1,500 292 李 帅 720
119 陈泽仁 1,500 293 夏先辉 720
120 黄德联 1,500 294 黄云飞 700
121 言海兴 1,500 295 柳 树 700
122 邓竹衡 1,480 296 陈献忠 680
123 胡建国 1,480 297 贺春望 680
124 黄 辉 1,480 298 陈 玲 640
125 李桂秋 1,480 299 李银秀 640
126 汤宇红 1,480 300 胡琼玉 620
127 邹新民 1,480 301 李 杰 600
128 郭泰安 1,460 302 李见风 600
129 周京凯 1,460 303 李长风 600
130 李建强 1,440 304 周 立 600
131 李克难 1,440 305 雷奇志 580
132 王 艳 1,440 306 刘 辉 580
133 张大庚 1,440 307 文 辉 580
134 郑中舒 1,440 308 张佳庆 580
135 罗 毅 1,420 309 钟越夔 580
136 张清云 1,420 310 李坤俊 571
137 白 兰 1,400 311 陶立兵 571
138 贾伏平 1,400 312 言建国 571
139 彭跃林 1,400 313 陈世忠 560
140 沈麓英 1,400 314 胡卫强 560
141 粟迎宪 1,400 315 杨 帆 560
142 李玉君 1,380 316 袁志建 560
143 王建武 1,380 317 何立顺 520
144 易华庆 1,380 318 龙 军 520
145 周宪林 1,380 319 唐淑香 480
146 高 燕 1,360 320 李芙蓉 460
147 胡伟林 1,360 321 王雄文 440
148 刘清桃 1,360 322 邹汉平 440
149 罗炳文 1,360 323 盛妹平 420
150 彭运福 1,360 324 苏利平 420
151 肖志华 1,360 325 罗 杰 400
152 周红旗 1,360 326 叶 波 400
153 赵 艳 1,340 327 黄自伟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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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54 蒋珞娃 1,300 328 张秋华 343
155 潘卫平 1,300 329 陈 艳 320
156 彭 琍 1,300 330 金 伟 320
157 谢慧平 1,300 331 隆曙晖 320
158 许庆如 1,300 332 李国强 314
159 杨敏星 1,300 333 蔡伟雄 285
160 易瑞其 1,300 334 刘复沙 285
161 冯海清 1,280 335 彭德强 285
162 吕世如 1,280 336 何石建 280
163 毛金香 1,280 337 刘杭龙 280
164 谭京亮 1,280 338 彭 辉 280
165 王桂君 1,280 339 刘 文 240
166 王建国 1,280 340 王 敏 240
167 文瑞林 1,280 341 刘拉练 200
168 阳发源 1,280 342 曹明亮 160
169 陈和平 1,260 343 贺四强 143
170 肖艳平 1,260 344 唐 伟 143
171 丁湘萍 1,240 345 张成益 143
172 黄伯维 1,240 346 黄 勇 129
173 贾安宁 1,240 347 陈爱君 85
174 刘惠奇 1,240 348 邓敏云 85
本次派送合计 577,789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厂工会不宜作为公司股东持有股权,公司对内将厂工会 原持有的集体出资转由长缆有限董事会持有,在工商登记上则转由名义股东持有。 3、2001 年职务风险股配送

2000 年 1 月 23 日,长缆有限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实行职务配股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职务配股的股份来源为董事会持股;(2)由公司聘任中层及以上岗位职 务的员工,可按规定实行职务配股;(3)职务配股是员工任职期间的岗位责任、 决策作用、经营风险与责权利结合形式的体现;对职务配股,所有权受限;(4) 根据岗位、职务不同享受不同的配股数量标准;(5)职务配股的效益分红与风险 考核,原则上与本年度销售回款挂钩;职务配股考核方式连续三年不变。

2001 年 1 月,长缆有限按该方案进行了职务风险股配送。按配送方案,长缆 有限向 42 名股东配送了职务风险股,总计 649,580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 俞正元 135,000 22 谢 杨 13,500
2 殷壮赳 40,500 23 陈长久 10,130
3 陈均山 33,750 24 王跃旗 6,750

5-1-7-25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 肖上林 33,750 25 陈世钧 6,750
5 陈清梅 27,000 26 符希周 6,750
6 唐陕湖 27,000 27 薛 奇 6,750
7 何秋勤 20,250 28 谢仕林 6,750
8 周克常 20,250 29 郭长春 6,750
9 罗 兵 13,500 30 戴学泽 6,750
10 沈四元 13,500 31 杨克徐 6,750
11 刘家龙 13,500 32 谢 涛 6,750
12 姜 浚 13,500 33 张渝清 6,750
13 吴小林 13,500 34 李 伟 6,750
14 凌聪明 13,500 35 周国立 6,750
15 谭祖衡 13,500 36 郑启明 6,750
16 曾省吾 13,500 37 张伯克 6,750
17 邓海平 13,500 38 刘颖斌 6,750
18 杨振华 13,500 39 李凯军 5,400
19 徐 平 13,500 40 汪建群 2,700
20 吴立勋 13,500 41 李见风 1,800
21 曹 律 13,500 42 王 灿 1,800
本次派送合计 649,580

4、2002 年职务风险股配送

2001 年 12 月,长缆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岗位职务配股方案> 的修改实施办法》,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如下:

(1)岗位职务量化数量进行了调整;(2)职务配股考核办法中职务配股分红 (风险)考核由原固定基数修改为按年度递增基数考核;(3)实行岗位职务配股 人员必须是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如在年度考核期内离开企业则不参与年度分红, 也不承担风险考核。

2002 年 1 月,长缆有限按照修改后的方案进行了职务风险股配送。按照配送 方案,长缆有限向 39 名股东配送了职务风险股,总计 509,250 元,具体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 俞正元 90,000 21 邓海平 11,250
2 肖上林 45,000 22 杨克徐 9,000
3 殷壮赳 28,125 23 李凯军 8,438
4 陈均山 28,125 24 徐 平 7,500
5 唐陕湖 28,125 25 王跃旗 5,625
6 罗 兵 16,875 26 唐继恭 5,625
7 何秋勤 13,500 27 周克常 5,625
8 姜 浚 13,500 28 李润霞 5,625
9 吴小林 13,500 29 陈长久 5,625
10 杨振华 13,500 30 曾省吾 5,625
11 陈清梅 11,250 31 吴立勋 5,625

5-1-7-26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2 苏秋良 11,250 32 陈世钧 4,500
13 刘家龙 11,250 33 汪建群 4,500
14 薛 奇 11,250 34 胡建国 4,500
15 谢仕林 11,250 35 王 灿 4,500
16 郭长春 11,250 36 汪怒洋 3,375
17 凌聪明 11,250 37 李见风 3,375
18 戴学泽 11,250 38 郝汉生 3,375
19 谢 涛 11,250 39 李继为 2,812
20 谭祖衡 11,250 合 计 509,250

5、2003 年职务风险股配送及增资

(1)2003 年职务风险股配送

2003 年 1 月 20 日,长缆有限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实行职务配股及考核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①职务配股的股本来源为董事会持股;②由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岗位职务 的员工,可按实施办法实行职务配股;③职务配股是员工在任职期间的岗位责任、 决策作用,经营风险与责权利结合形式的体现;职务配股是随着个人职务异动而 增减职务配股;职务配股的所有权受限;④根据不同的岗位职务设置不同的配股 数量;⑤职务配股原则上按年度考核期内与公司实际完成销售回款指标挂钩;职 务配股考核方法连续二年(2003-2004 年)不变。

2003 年 1 月,长缆有限照该方案进行了职务风险股配送。按配送方案,长缆 有限向 44 名股东配送了职务风险股,总计 667,675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 俞正元 108,000 23 李凯军 13,500
2 肖上林 54,000 24 李继为 13,500
3 殷壮赳 33,750 25 夏 岚 10,800
4 陈均山 33,750 26 王 灿 10,800
5 唐陕湖 33,750 27 徐 平 8,775
6 罗 兵 20,250 28 唐继恭 6,750
7 谭祖衡 20,250 29 李润霞 6,750
8 何秋勤 16,200 30 杨克徐 6,750
9 吴小林 16,200 31 王跃旗 6,750
10 郭长春 16,200 32 吴蓉翔 6,750
11 杨振华 16,200 33 汪建群 6,750
12 苏秋良 13,500 34 陈世钧 5,400
13 凌聪明 13,500 35 王雄文 5,400
14 戴学泽 13,500 36 郑中舒 5,400
15 谢 涛 13,500 37 周国立 5,400
16 薛 奇 13,500 38 胡建国 5,400

5-1-7-27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7 谢仕林 13,500 39 刘颖斌 5,400
18 罗均荷 13,500 40 沈志明 5,400
19 刘家龙 13,500 41 李见风 4,050
20 邓海平 13,500 42 郝汉生 4,050
21 郑启明 13,500 43 汪怒洋 4,050
22 曹 律 13,500 44 陈长久 2,800
合 计 667,675

(2)2003 年 7 月增资

2003 年 1 月 20 日,长缆有限第二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同意长缆有限的注册资 本由 8,952,592.80 元增加至 16,467,851.80 元,增加的 7,515,259 元由资本公积转增 6,827,668.31 元,盈余公积转增 687,590.69 元。新增的 7,515,259 元出资由董事会 持有。

6、2004 年配送股

==> picture [11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03 年 12 月 20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实行派送股的实施方案》,以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长缆有限全体股东人数和 股东个人持股数量作为派送股依据,每 10 股派送 1 股;派送股其股权归个人所有, 具有分红、表决权、同股同利,可按公司有关规定在内部转让流通。

2004 年 1 月,长缆有限向 331 名股东派送共 814,846 股。

本次派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 俞正元 51,300 167 王桂君 1,408
2 吴跃坚 26,444 168 王建国 1,408
3 肖上林 19,479 169 文瑞林 1,408
4 殷壮赳 18,554 170 阳发源 1,408
5 苏新民 18,273 171 陈和平 1,386
6 陈均山 15,723 172 肖艳平 1,386
7 唐陕湖 13,728 173 丁湘萍 1,364
8 罗 兵 12,992 174 黄伯维 1,364
9 陈清梅 12,251 175 贾安宁 1,364
10 何秋勤 10,495 176 刘惠奇 1,364
11 刘家龙 9,193 177 肖利君 1,364
12 范子荣 8,932 178 郭泰纯 1,342
13 杨振华 8,676 179 刘陵波 1,342
14 谭祖衡 7,932 180 曹孟其 1,320
15 周克常 7,780 181 罗小雅 1,320
16 邓海平 7,521 182 马 燕 1,320

5-1-7-28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7 李润霞 7,288 183 彭双双 1,320
18 吴小林 7,268 184 王跃英 1,320
19 谢 涛 6,538 185 夏训聆 1,320
20 曾省吾 6,511 186 阳小勇 1,320
21 陈长久 6,410 187 赵德新 1,320
22 姜 浚 6,352 188 陈世民 1,298
23 曹 律 6,154 189 涂建纯 1,298
24 郭长春 6,148 190 王文斌 1,298
25 戴学泽 6,102 191 胡雄杰 1,276
26 徐 平 6,036 192 高建华 1,254
27 沈四元 5,970 193 胡 敏 1,254
28 谭新民 5,808 194 李琼后 1,254
29 谢仕林 5,658 195 吴 钢 1,254
30 凌聪明 5,651 196 何玉明 1,232
31 薛 奇 5,438 197 谭建平 1,232
32 杨克徐 5,418 198 易 韧 1,232
33 母 斌 5,324 199 代金鑫 1,210
34 王跃旗 5,059 200 李桂英 1,210
35 罗均荷 4,936 201 凌爱娥 1,210
36 施 真 4,752 202 汤静宜 1,210
37 符希周 4,613 203 曹正耿 1,188
38 夏 岚 4,600 204 郭佩芝 1,188
39 陈世钧 4,569 205 李家明 1,188
40 谢 杨 4,408 206 张 坤 1,188
41 苏秋良 4,213 207 周红斌 1,188
42 高建国 4,180 208 郭 敏 1,166
43 郑启明 4,027 209 贺 敏 1,166
44 李昭陵 3,982 210 张小敏 1,166
45 唐继恭 3,944 211 胡自成 1,144
46 周国立 3,943 212 黄 佳 1,144
47 刘颖斌 3,855 213 万 钧 1,144
48 戴振明 3,828 214 魏春刚 1,144
49 郝汉生 3,735 215 杨 帆 1,144
50 李凯军 3,723 216 杨晓慧 1,144
51 汪建群 3,683 217 张 煜 1,144
52 肖民樑 3,652 218 张润良 1,144
53 汪怒洋 3,427 219 沈志明 1,140
54 张渝清 3,403 220 常 律 1,122
55 张运芝 3,300 221 彭文联 1,122
56 吴立勋 3,277 222 史淑云 1,122
57 杨瑞祥 3,014 223 易 伟 1,122
58 张清云 3,014 224 陈建冬 1,100
59 黄 亮 2,904 225 何君伟 1,100
60 姚自强 2,904 226 何群辉 1,100
61 赵宗英 2,882 227 蒋军辉 1,100
62 彭国强 2,860 228 李国泉 1,100
63 贾伏锦 2,838 229 罗 雄 1,100

5-1-7-29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64 肖伟林 2,816 230 罗小军 1,100
65 汤孟士 2,772 231 彭素元 1,100
66 唐秋奇 2,772 232 佘险峰 1,100
67 王建明 2,772 233 谭春香 1,100
68 李 伟 2,765 234 王 跃 1,100
69 王顺安 2,728 235 王光辉 1,100
70 彭国秋 2,684 236 张丽珍 1,100
71 谢志云 2,684 237 黄冬生 1,078
72 朱先文 2,640 238 彭家济 1,078
73 朱训华 2,640 239 许建林 1,078
74 胡建国 2,618 240 史利武 1,069
75 李明谦 2,552 241 黄建华 1,056
76 吴蓉翔 2,545 242 黄跃其 1,056
77 邱淑媛 2,508 243 刘月霞 1,056
78 鲁克力 2,464 244 易卫穗 1,056
79 郭梦今 2,420 245 郑跃军 1,056
80 李 蓓 2,420 246 周琍红 1,056
81 朱志力 2,376 247 刘爱军 1,034
82 黄家俊 2,310 248 王霖芝 1,034
83 彭国兴 2,310 249 王雄文 1,024
84 王 灿 2,310 250 郭杏如 1,012
85 潘再云 2,288 251 杨允辉 1,012
86 肖礼平 2,266 252 刘意云 1,006
87 陈利湘 2,244 253 文国华 974
88 林与新 2,200 254 李利军 968
89 魏建平 2,200 255 李跃明 968
90 徐筱顺 2,200 256 刘建辉 968
91 周 蓉 2,200 257 周孟姣 968
92 王建萍 2,178 258 陈卫平 924
93 李炳安 2,134 259 郭泰明 924
94 郑中舒 2,124 260 李小泉 924
95 丁旭英 2,112 261 刘鄂湘 924
96 陈慕辉 2,068 262 卢建辉 924
97 李春瑜 2,068 263 王 岐 924
98 惠富英 2,024 264 张友平 924
99 刘 东 2,024 265 唐 林 902
100 杨 义 2,002 266 龚加林 880
101 詹 越 1,980 267 龚运芝 880
102 徐东甫 1,958 268 唐武芝 880
103 端木诚 1,914 269 王佑元 880
104 高国兴 1,914 270 彭光荣 858
105 张 蓉 1,914 271 徐 宏 858
106 杨建英 1,870 272 杨杰忠 858
107 张淑芳 1,870 273 陈寿明 836
108 蔡建雄 1,848 274 何玉莲 836
109 刘成社 1,826 275 李建国 836
110 易顺奇 1,826 276 唐惠英 836

5-1-7-3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11 张 锐 1,826 277 张 元 836
112 邓建章 1,804 278 赵文蓉 836
113 邓丽娜 1,804 279 周志敏 836
114 黄爱云 1,804 280 郭 云 814
115 吴金云 1,804 281 陈 伟 792
116 廖岳中 1,760 282 李 帅 792
117 王 红 1,760 283 夏先辉 792
118 张幸桃 1,760 284 黄云飞 770
119 彭文业 1,738 285 陈献忠 748
120 郭振良 1,716 286 贺春望 748
121 杨嘉玲 1,716 287 陈 玲 704
122 邹艳芳 1,716 288 李银秀 704
123 黄 平 1,672 289 胡琼玉 682
124 陈向荣 1,650 290 张伯克 675
125 陈泽仁 1,650 291 李 杰 660
126 黄德联 1,650 292 周 立 660
127 邓竹衡 1,628 293 雷奇志 638
128 黄 辉 1,628 294 文 辉 638
129 李桂秋 1,628 295 张佳庆 638
130 汤宇红 1,628 296 李坤俊 629
131 邹新民 1,628 297 陶立兵 629
132 郭泰安 1,606 298 言建国 629
133 周京凯 1,606 299 陈世忠 616
134 李建强 1,584 300 胡卫强 616
135 李克难 1,584 301 郭德生 600
136 王 艳 1,584 302 蒋晓辉 600
137 张大庚 1,584 303 杨赞波 600
138 李见风 1,583 304 周 黔 600
139 罗 毅 1,562 305 朱 成 600
140 白 兰 1,540 306 邹汉平 484
141 贾伏平 1,540 307 盛妹平 462
142 彭跃林 1,540 308 苏利平 462
143 沈麓英 1,540 309 叶 波 440
144 粟迎宪 1,540 310 唐 聪 400
145 李玉君 1,518 311 黄自伟 396
146 王建武 1,518 312 张秋华 378
147 易华庆 1,518 313 陈 艳 352
148 周宪林 1,518 314 隆曙晖 352
149 高 燕 1,496 315 李国强 346
150 胡伟林 1,496 316 朱珊慧 330
151 刘清桃 1,496 317 蔡伟雄 314
152 罗炳文 1,496 318 刘复沙 314
153 彭运福 1,496 319 彭德强 314
154 肖志华 1,496 320 刘杭龙 308
155 周红旗 1,496 321 喻建新 308
156 赵 艳 1,474 322 张静辉 308
157 蒋珞娃 1,430 323 刘 文 264

5-1-7-31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58 潘卫平 1,430 324 王 敏 264
159 彭 琍 1,430 325 刘拉练 220
160 谢慧平 1,430 326 曹明亮 176
161 许庆如 1,430 327 唐 伟 158
162 杨敏星 1,430 328 张成益 158
163 易瑞其 1,430 329 甘茂海 100
164 冯海清 1,408 330 陈爱君 94
165 吕世如 1,408 331 邓敏云 94
166 毛金香 1,408 合 计 814,846

(2)2004 年 1 月职务风险股配送

2004 年 1 月,长缆有限按照 2003 年通过的《关于公司实行职务配股及考核的 实施办法》进行了职务风险股配送,职务风险股来源为董事会持有的股权。

按照配送方案,长缆有限向 46 名股东配送了职务风险股,总计 1,716,868 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 俞正元 260,000 24 吴立勋 26,000
2 谭祖衡 104,000 25 李凯军 26,000
3 殷壮赳 91,000 26 刘颖斌 26,000
4 陈均山 91,000 27 王 灿 26,000
5 肖上林 91,000 28 贺志文 26,000
6 唐陕湖 91,000 29 夏 岚 20,800
7 罗 兵 78,000 30 汪建群 20,800
8 薛 奇 78,000 31 唐继恭 13,000
9 邓海平 78,000 32 李润霞 13,000
10 何秋勤 39,000 33 杨克徐 13,000
11 吴小林 39,000 34 王跃旗 13,000
12 郭长春 39,000 35 曾省吾 13,000
13 杨振华 39,000 36 吴蓉翔 13,000
14 陈世钧 26,000 37 郑启明 13,000
15 苏秋良 26,000 38 叶 波 10,400
16 凌聪明 26,000 39 郑中舒 10,400
17 戴学泽 26,000 40 周国立 10,400
18 谢 涛 26,000 41 胡建国 10,400
19 谢仕林 26,000 42 沈志明 10,400
20 罗均荷 26,000 43 郝汉生 7,800
21 刘家龙 26,000 44 汪怒洋 7,800
22 王雄文 26,000 45 文国华 4,334
23 徐 平 26,000 46 曹晓平 4,334
合计 1,716,868

7、2005 年配送股及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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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05 年 1 月 31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 公司制股本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承担经营风险的职务配股考核实施办法》。 《关于深化公司制股本改革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增资扩股由配购公司基本股、期权奖励股和配置经营风险股的绩效奖励 股组成:①配购基本股是以公司现有股东人数按持股比例每 10 股配购 1 股,每股 配购价 1 元人民币,由配股股东自愿认购,个人拥有所有权;②期权奖励股是以 公司自 1997 年企业改制后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提取 2%,从盈余公 积金中转增股本,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技术骨干实施股份期权奖励, 此部分奖励股必须是改制后为企业服务 10 年以上者,方能最终拥有股份所有权; ③由公司董事会按《关于承担经营风险的职务配股实施考核办法》,从盈余公积中 定向转增配置经营风险股 674 万股,按每股交纳风险金 1 元人民币,由个人自愿 认购;④员工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按确定的每 股单价进行回购。

《关于承担经营风险的职务配股考核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由公司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公司 3A 级营销部门经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 配股数按 1 元人民币每股的比例,向公司交纳经营风险配股风险金,并进行确认 登记;经营风险股一经配置确认登记,并交纳风险抵押金,在两年考核期和任期 内拥有表决权、所有权,并按企业经营风险实施奖罚;持股人发生岗位职务异动, 岗位职务股也随之异动,由公司根据异动情况增加或退还其风险金,另行安排配 置;②配股绩效考核是将企业经营绩效和持股人权益对等进行奖罚考核;③职务 配股是员工在任职期间的岗位责任、决策作用,经营风险与责权利结合形式的体 现;个人拥有所有权;④经营风险配股量化和考核办法:根据不同的岗位、职务, 设置不同的配股数量标准和考核标准;经营风险职务配股考核办法连续二年 (2005-2006 年度)不变。

(1)2005 年 1 月职务风险股配送

2005 年 1 月,长缆有限按照该方案进行了职务风险股配送。本次配送职务风 险股的来源为董事会持有的股权。按照配送方案,长缆有限向 49 名股东配送了职 务风险股,总计 1,887,250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 俞正元 300,000 26 李凯军 30,000
2 肖上林 120,000 27 曹晓平 30,000
3 陈均山 105,000 28 刘颖斌 30,000
4 罗 兵 105,000 29 王 灿 24,000
5 唐陕湖 105,000 30 何秋勤 15,000

5-1-7-33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6 薛 奇 90,000 31 王跃旗 15,000
7 谭祖衡 90,000 32 夏 岚 15,000
8 殷壮赳 45,000 33 唐继恭 15,000
9 吴小林 45,000 34 李润霞 15,000
10 郭长春 45,000 35 李银秀 15,000
11 杨振华 45,000 36 杨克徐 15,000
12 苏秋良 30,000 37 汪建群 15,000
13 刘家龙 30,000 38 邹汉平 15,000
14 姜 浚 30,000 39 郑启明 15,000
15 谢仕林 30,000 40 陈世钧 12,000
16 凌聪明 30,000 41 叶 波 12,000
17 戴学泽 30,000 42 周国立 12,000
18 谢 涛 30,000 43 郑中舒 12,000
19 文国华 30,000 44 沈志明 12,000
20 曾省吾 30,000 45 胡建国 12,000
21 罗均荷 30,000 46 陈真希 12,000
22 王雄文 30,000 47 郝汉生 9,000
23 贺志文 30,000 48 汪怒洋 9,000
24 徐 平 30,000 49 刘 钢 6,250
25 吴立勋 30,000 合 计 1,887,250

(2)2005 年 2 月奖励营销先进

2005 年 2 月,公司为奖励营销先进人员,出具了《关于表彰 2004 年度营销先 进的决定》(长缆[2005]19 号),根据各营销网点及部门的销售回款情况、销售回款 指标完成率及市场开拓情况,对母斌等 10 名股东进行奖励,合计奖励股数为 128,000 股,本次奖励股的来源为董事会持有的股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奖励股 序号 股东 奖励股
1 母 斌 40,000 6 高建国 15,000
2 李春瑜 20,000 7 吴跃坚 20,000
3 苏新民 8,000 8 吴立勋 2,000
4 鲁克力 15,000 9 曹 律 3,000
5 沈四元 2,000 10 施 真 3,000
合 计 128,000

注:上述奖励股中,施真将其应享有的股份在奖励实施时转让给了鲁克力,鲁克力实际 获得股权数量为 18,000 股。

(3)2005 年 3 月增资

2005 年 1 月 31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同意长缆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16,467,851.80 元增加至 30,193,990.80 元,增加的 13,726,139 元注册资本由 盈余公积转增 12,740,000 元,货币出资 986,139 元。

对于货币出资部分,2005 年 1 月 31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5-1-7-34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过了《关于深化公司制股本改革的实施办法》,以购配前的各股东持股数为基数, 按 10:1 的比例进行配购,本次购配由股东自愿出资。按照配送方案,长缆有限有 202 名股东进行了配购,总计 986,139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配购股份 序号 股东 配购股份
1 俞正元 112,430 102 邓竹衡 1,790
2 肖上林 42,530 103 黄 辉 1,790
3 陈均山 36,900 104 李桂秋 1,790
4 唐陕湖 34,700 105 李建强 1,740
5 殷壮赳 34,010 106 王 艳 1,740
6 罗 兵 32,600 107 贾伏平 1,700
7 吴跃坚 29,000 108 白 兰 1,700
8 薛 奇 22,780 109 彭跃林 1,700
9 苏新民 20,500 110 沈麓英 1,700
10 谭祖衡 20,000 111 李玉君 1,670
11 杨振华 17,950 112 周宪林 1,670
12 何秋勤 16,955 113 高 燕 1,650
13 刘家龙 15,720 114 刘清桃 1,650
14 郭长春 15,170 115 周红旗 1,650
15 吴小林 14,000 116 赵 艳 1,620
16 谢 涛 12,800 117 彭 琍 1,570
17 戴学泽 12,300 118 易瑞其 1,570
18 徐 平 12,200 119 蒋珞娃 1,570
19 谢仕林 11,830 120 潘卫平 1,570
20 凌聪明 11,820 121 阳发源 1,550
21 曾省吾 11,460 122 吕世如 1,550
22 罗均荷 11,030 123 冯海清 1,550
23 李润霞 10,820 124 肖艳平 1,500
24 苏秋良 10,240 125 叶 波 1,500
25 刘颖斌 9,840 126 丁湘萍 1,500
26 范子荣 9,830 127 贾安宁 1,500
27 李凯军 9,700 128 刘陵波 1,480
28 陈世钧 8,741 129 王跃英 1,450
29 杨克徐 8,700 130 曹孟其 1,450
30 夏 岚 8,600 131 罗小雅 1,450
31 王跃旗 8,370 132 阳小勇 1,450
32 母 斌 7,836 133 彭双双 1,450
33 汪建群 7,687 134 陈世民 1,430
34 唐继恭 7,121 135 王文斌 1,400
35 陈长久 7,050 136 胡雄杰 1,400
36 陈清梅 7,000 137 涂建纯 1,400
37 王 灿 6,540 138 胡 敏 1,400
38 沈四元 6,500 139 李琼后 1,380
39 贺志文 5,600 140 何玉明 1,350
40 姜 浚 5,128 141 谭建平 1,350
41 胡建国 5,100 142 凌爱娥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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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配购股份 序号 股东 配购股份
42 符希周 5,000 143 李家明 1,310
43 周国立 5,000 144 贺 敏 1,300
44 谢 杨 4,850 145 汤静宜 1,300
45 高建国 4,600 146 郭 敏 1,300
46 文国华 4,500 147 曹正耿 1,300
47 李昭陵 4,380 148 张润良 1,260
48 戴振明 4,200 149 黄 佳 1,260
49 吴蓉翔 4,105 150 张 煜 1,260
50 李春瑜 3,752 151 常 律 1,258
51 张运芝 3,600 152 杨晓慧 1,250
52 王顺安 3,400 153 易 伟 1,240
53 张清云 3,320 154 佘险峰 1,210
54 杨瑞祥 3,300 155 何群辉 1,210
55 鲁克力 3,296 156 史淑云 1,200
56 黄 亮 3,206 157 王光辉 1,200
57 姚自强 3,200 158 史利武 1,200
58 赵宗英 3,198 159 陈真希 1,200
59 彭国强 3,150 160 彭素元 1,200
60 贾伏锦 3,120 161 刘月霞 1,184
61 唐秋奇 3,108 162 许建林 1,180
62 肖伟林 3,090 163 黄建华 1,160
63 王建明 3,058 164 周琍红 1,160
64 谢志云 2,950 165 郑跃军 1,160
65 彭国秋 2,950 166 王霖芝 1,140
66 朱训华 2,900 167 杨允辉 1,118
67 郭梦今 2,660 168 刘意云 1,100
68 朱志力 2,600 169 周孟姣 1,100
69 彭国兴 2,540 170 李利军 1,070
70 黄家俊 2,540 171 张友平 1,036
71 潘再云 2,520 172 李小泉 1,020
72 肖礼平 2,500 173 李跃明 1,000
73 王佑元 2,500 174 卢建辉 1,000
74 魏建平 2,420 175 张丽珍 1,000
75 王建萍 2,400 176 龚运芝 970
76 周 蓉 2,400 177 徐 宏 942
77 徐筱顺 2,400 178 李建国 920
78 李炳安 2,350 179 陈寿明 920
79 李银秀 2,256 180 张 元 920
80 惠富英 2,236 181 何玉莲 920
81 刘 东 2,200 182 唐惠英 900
82 端木诚 2,100 183 郭 云 900
83 张 蓉 2,100 184 黄云飞 850
84 杨建英 2,060 185 邱淑媛 820
85 邹汉平 2,040 186 胡琼玉 750
86 刘成社 2,010 187 周 立 740
87 吴金云 2,000 188 杨杰忠 720
88 易顺奇 2,000 189 陶立兵 690

5-1-7-36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配购股份 序号 股东 配购股份
89 邓丽娜 2,000 190 陈世忠 680
90 李 伟 2,000 191 胡卫强 680
91 邓建章 1,980 192 蒋晓辉 660
92 黄爱云 1,956 193 朱 成 660
93 王 红 1,940 194 刘 钢 650
94 廖岳中 1,940 195 张秋华 400
95 张幸桃 1,940 196 隆曙晖 388
96 彭文业 1,900 197 朱珊慧 370
97 邹艳芳 1,900 198 张静辉 340
98 杨嘉玲 1,874 199 喻建新 312
99 陈泽仁 1,850 200 刘拉练 240
100 黄 平 1,840 201 邓敏云 100
101 陈向荣 1,800 202 唐 林 78
合 计 986,139.00

(4)2005 年 11 月期权奖励股

2005 年 11 月 26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三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公司期权奖 励股实施方案》和《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

《公司期权奖励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凡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进入 长缆有限工作,现为公司股东且在企业经营管理及技术开发方面做出关键、重大 贡献的员工,经评定确认后可给予期权股奖励;1997 年 1 月 1 日之后进入公司的 员工股东参与 2005 年以后的期权股奖励;②本次期权奖励股奖励总额中对关键经 营管理层及关键技术开发人员的奖励各占 50%,在经营管理及技术开发两方面均 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在两方面评奖;③本次期权奖励重点针对 110kV 系列高压 产品及冷缩系列产品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期间的贡献业绩进行考核;④制定期 权奖励股实施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实施办法,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司股权系内部股份,非公 司股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能持股,公司内部股份按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股权 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②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内部股 份转让(回购)等相关管理规定,审批确认股份转让(回购)事项,发布每年度 公司内部股份转让(回购)指导价格;③公司财务处负责股权事项的归口管理工 作,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回购)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回购)审批登 记手续,其股份转让无效;④股东出资购股是对公司的长期投资行为,股东不得 抽回出资,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规定可由公司统一实行回购,变更股东 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⑤公司内部股权管理原则:A 公司内部股份目前由个人出 资认购股、岗位职务风险考核奖励股和经营管理技术骨干期权奖励股三部分组成, 其中:a 个人出资认购股包括 1997 年改制出资认购股,1999 年增资扩股出资认购

5-1-7-37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股,近年按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的派送配购股、奖励购股;此部分股份经 公司审核同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回购);b 岗位职务风险考 核奖励股系公司根据其实施办法分年度对重要岗位员工进行风险考核,奖励给当 职员工的股份,此部分股份拥有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及受限所有权;此部分股份 的转让(回购)只有当执股人生存和生活遇到困难并经董事会专项批准后方可进 行;c 公司期权奖励股是公司奖励给改制以后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及技术开发做出 重大贡献的员工的受限期权,此部分股份的拥有股东有分红权、表决权、受限所 有权,此部分股份的转让(回购)除公司另有重大资产重组决定及不可抗力外, 原则上只能在拥有股权的股东身故时方可进行转让(回购);B 岗位职务风险考核 奖励股和期权奖励权的受限所有权是指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经董事会确认,公司 股东代表大会议决通过,公司可无条件收回当事股东上述两类股东:a 当事股东自 行提出辞职,脱离企业;b 当事股东在职期间或退休后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泄漏公 司经营管理技术机密,受聘、开办公司同类产品竞争生产或销售企业。

根据《公司期权奖励股实施方案》,长缆有限向 21 名股东配送了期权奖励股, 总计 6,000,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期权奖励股 序号 股东 期权奖励股
1 俞正元 2,900,000 12 谢 涛 100,000
2 肖上林 450,000 13 母 斌 100,000
3 唐陕湖 280,000 14 罗均荷 100,000
4 陈均山 250,000 15 李凯军 100,000
5 殷壮赳 245,000 16 吴小林 80,000
6 薛 奇 220,000 17 吴跃坚 80,000
7 郭长春 210,000 18 高建国 55,000
8 罗 兵 200,000 19 李春瑜 50,000
9 姜 浚 200,000 20 鲁克力 45,000
10 谢仕林 180,000 21 苏新民 45,000
11 吴立勋 110,000 合 计 6,000,000

8、2006 年配送、奖励股及增资

(1)2006 年 1 月奖励营销先进人员

2006 年 1 月,公司为奖励营销先进人员,发布了《关于表彰 2005 年度营销先 进的决定》,决定对高建国等 7 名营销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总股数为 130,000 股, 股份来源为董事会持股。

上述奖励营销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奖励数量 序号 股东 奖励数量

5-1-7-38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奖励数量 序号 股东 奖励数量
1 吴跃坚 40,000 5 高建国 7,000
2 母 斌 40,000 6 廖岳中 2,000
3 李春瑜 21,000 7 施 真 5,000
4 鲁克力 15,000 合 计 130,000

注:上述奖励股中,施真将其应享有的股份在奖励实施时转让给了鲁克力,鲁克力实际 获得股权数量为20,000 股。

(2)2006 年 2 月派送股

2006 年 2 月 26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四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实施增资扩股的议案》,以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长缆有限股东持股数量,按照 10:1 的比例进行派送,即每 10 股派送 1 股,派送股的来源为董事会持有的股份。 长缆有限向股东派送共 1,946,167 股。

本次派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 俞正元 413,673 159 彭 琍 1,730
2 肖上林 91,780 160 易瑞其 1,730
3 唐陕湖 66,170 161 罗 毅 1,718
4 陈均山 65,585 162 冯海清 1,704
5 殷壮赳 61,910 163 吕世如 1,704
6 罗 兵 55,851 164 阳发源 1,704
7 薛 奇 47,060 165 粟迎宪 1,694
8 吴跃坚 41,988 166 肖艳平 1,675
9 郭长春 37,680 167 易华庆 1,670
10 谢仕林 31,007 168 丁湘萍 1,650
11 姜 浚 30,500 169 贾安宁 1,650
12 谭祖衡 30,125 170 胡伟林 1,646
13 苏新民 27,850 171 罗炳文 1,646
14 吴小林 25,795 172 彭运福 1,646
15 谢 涛 24,072 173 肖志华 1,646
16 母 斌 22,640 174 刘陵波 1,624
17 罗均荷 22,133 175 曹孟其 1,597
18 李凯军 20,666 176 罗小雅 1,597
19 吴立勋 20,404 177 彭双双 1,597
20 杨振华 19,739 178 王跃英 1,597
21 何秋勤 18,640 179 阳小勇 1,597
22 刘家龙 17,284 180 许庆如 1,573
23 陈清梅 14,176 181 杨敏星 1,573
24 戴学泽 13,543 182 陈世民 1,571
25 徐 平 13,459 183 涂建纯 1,568
26 凌聪明 12,998 184 王文斌 1,568
27 曾省吾 12,608 185 毛金香 1,549
28 高建国 12,058 186 王桂君 1,549
29 李润霞 11,898 187 王建国 1,549

5-1-7-39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30 夏 岚 11,788 188 文瑞林 1,549
31 苏秋良 11,258 189 胡雄杰 1,544
32 李春瑜 11,150 190 陈和平 1,525
33 刘颖斌 10,825 191 胡 敏 1,519
34 范子荣 10,808 192 李琼后 1,517
35 鲁克力 9,940 193 黄伯维 1,500
36 陈世钧 9,700 194 刘惠奇 1,500
37 杨克徐 9,630 195 肖利君 1,500
38 王跃旗 9,201 196 何玉明 1,490
39 周克常 8,557 197 谭建平 1,490
40 汪建群 8,400 198 郭泰纯 1,476
41 王 灿 8,195 199 凌爱娥 1,464
42 唐继恭 7,850 200 汤静宜 1,461
43 陈长久 7,755 201 马 燕 1,452
44 沈四元 7,417 202 夏训聆 1,452
45 郑启明 7,230 203 赵德新 1,452
46 周国立 7,077 204 李家明 1,438
47 曹 律 7,069 205 曹正耿 1,437
48 王雄文 6,726 206 郭 敏 1,413
49 谭新民 6,389 207 贺 敏 1,413
50 贺志文 6,160 208 黄 佳 1,384
51 郝汉生 5,788 209 张 煜 1,384
52 胡建国 5,630 210 张润良 1,384
53 符希周 5,574 211 杨晓慧 1,383
54 汪怒洋 5,449 212 高建华 1,379
55 谢 杨 5,334 213 吴 钢 1,379
56 施 真 5,227 214 常 律 1,360
57 文国华 4,955 215 易 伟 1,358
58 李昭陵 4,818 216 史淑云 1,354
59 戴振明 4,631 217 何群辉 1,331
60 郑中舒 4,576 218 李桂英 1,331
61 吴蓉翔 4,510 219 佘险峰 1,331
62 肖民樑 4,017 220 彭素元 1,330
63 张运芝 3,990 221 王光辉 1,330
64 张渝清 3,743 222 陈真希 1,320
65 王顺安 3,741 223 张丽珍 1,310
66 张清云 3,647 224 郭佩芝 1,307
67 杨瑞祥 3,645 225 张 坤 1,307
68 黄 亮 3,515 226 许建林 1,304
69 姚自强 3,514 227 史利武 1,295
70 沈志明 3,494 228 张小敏 1,283
71 赵宗英 3,490 229 刘月霞 1,280
72 彭国强 3,461 230 黄建华 1,278
73 贾伏锦 3,434 231 郑跃军 1,278
74 曹晓平 3,433 232 周琍红 1,278
75 肖伟林 3,407 233 胡自成 1,258
76 唐秋奇 3,360 234 万 钧 1,258

5-1-7-4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77 王建明 3,355 235 魏春刚 1,258
78 彭国秋 3,247 236 王霖芝 1,251
79 谢志云 3,247 237 彭文联 1,234
80 李 伟 3,242 238 杨允辉 1,225
81 朱训华 3,194 239 刘意云 1,216
82 汤孟士 3,049 240 陈建冬 1,210
83 王建武 2,977 241 何君伟 1,210
84 郭梦今 2,928 242 蒋军辉 1,210
85 朱先文 2,904 243 李国泉 1,210
86 叶 波 2,874 244 罗 雄 1,210
87 朱志力 2,874 245 罗小军 1,210
88 邱淑媛 2,841 246 谭春香 1,210
89 李明谦 2,807 247 黄冬生 1,186
90 黄家俊 2,795 248 彭家济 1,186
91 彭国兴 2,795 249 周孟姣 1,175
92 王佑元 2,791 250 李利军 1,172
93 潘再云 2,769 251 李跃明 1,165
94 肖礼平 2,743 252 黄跃其 1,162
95 李 蓓 2,662 253 刘爱军 1,137
96 魏建平 2,662 254 张友平 1,120
97 徐筱顺 2,660 255 李小泉 1,118
98 周 蓉 2,660 256 卢建辉 1,116
99 王建萍 2,636 257 郭杏如 1,113
100 李炳安 2,582 258 龚运芝 1,065
101 李银秀 2,500 259 刘建辉 1,065
102 陈利湘 2,468 260 徐 宏 1,038
103 惠富英 2,450 261 陈卫平 1,016
104 刘 东 2,446 262 郭泰明 1,016
105 林与新 2,420 263 刘鄂湘 1,016
106 丁旭英 2,323 264 王 岐 1,016
107 端木诚 2,315 265 杨杰忠 1,016
108 张 蓉 2,315 266 陈寿明 1,012
109 陈慕辉 2,275 267 何玉莲 1,012
110 杨建英 2,263 268 李建国 1,012
111 邹汉平 2,236 269 张 元 1,012
112 刘成社 2,210 270 唐惠英 1,010
113 易顺奇 2,209 271 唐 林 1,000
114 杨 义 2,202 272 郭 云 985
115 邓丽娜 2,184 273 龚加林 968
116 吴金云 2,184 274 唐武芝 968
117 邓建章 2,182 275 彭光荣 944
118 黄爱云 2,180 276 黄云飞 932
119 詹 越 2,178 277 赵文蓉 920
120 徐东甫 2,154 278 周志敏 920
121 廖岳中 2,130 279 陈 伟 871
122 王 红 2,130 280 李 帅 871
123 张幸桃 2,130 281 夏先辉 871

5-1-7-41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序号 股东 派送数量
124 高国兴 2,105 282 陈献忠 823
125 彭文业 2,102 283 周 立 800
126 邹艳芳 2,078 284 陈 玲 774
127 杨嘉玲 2,075 285 陶立兵 760
128 张淑芳 2,057 286 陈世忠 746
129 蔡建雄 2,033 287 胡卫强 746
130 黄 平 2,023 288 张伯克 743
131 陈泽仁 2,000 289 蒋晓辉 726
132 陈向荣 1,995 290 李 杰 726
133 邓竹衡 1,970 291 朱 成 726
134 黄 辉 1,970 292 雷奇志 702
135 李桂秋 1,970 293 文 辉 702
136 李建强 1,916 294 张佳庆 702
137 王 艳 1,916 295 李坤俊 691
138 郭振良 1,888 296 言建国 691
139 白 兰 1,864 297 刘 钢 690
140 贾伏平 1,864 298 杨赞波 660
141 彭跃林 1,864 299 周 黔 660
142 沈麓英 1,864 300 苏利平 508
143 李玉君 1,837 301 张秋华 455
144 周宪林 1,837 302 唐 聪 440
145 黄德联 1,815 303 隆曙晖 426
146 高 燕 1,811 304 朱珊慧 400
147 刘清桃 1,811 305 陈 艳 387
148 周红旗 1,811 306 李国强 380
149 汤宇红 1,791 307 张静辉 373
150 邹新民 1,791 308 喻建新 370
151 赵 艳 1,783 309 蔡伟雄 346
152 郭泰安 1,767 310 刘复沙 346
153 杨 帆 1,767 311 刘拉练 266
154 周京凯 1,767 312 曹明亮 194
155 李克难 1,742 313 唐 伟 173
156 李见风 1,741 314 邓敏云 114
157 蒋珞娃 1,730 315 甘茂海 110
158 潘卫平 1,730 合 计 1,946,167

(3)2006 年 2 月职务风险股

2006 年 1 月,长缆有限按照 2005 年第三届二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承 担经营风险的职务配股考核办法》进行了职务风险股配送,本次配送职务风险股 的来源为董事会持有的股权。

按照配送方案,长缆有限向 51 名股东配送了职务风险股,总计 2,581,870 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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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2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 俞正元 400,000 27 李春瑜 38,760
2 肖上林 200,000 28 王 灿 32,000
3 陈均山 140,000 29 何秋勤 20,000
4 罗 兵 140,000 30 王跃旗 20,000
5 薛 奇 140,000 31 夏 岚 20,000
6 唐陕湖 140,000 32 唐继恭 20,000
7 吴跃坚 92,000 33 李润霞 20,000
8 母 斌 68,590 34 陈世钧 20,000
9 殷壮赳 60,000 35 苏秋良 20,000
10 吴小林 60,000 36 刘家龙 20,000
11 郭长春 60,000 37 刘 钢 20,000
12 鲁克力 42,700 38 李银秀 20,000
13 姜 浚 40,000 39 刘 章 20,000
14 谢仕林 40,000 40 汪建群 20,000
15 凌聪明 40,000 41 邹汉平 20,000
16 戴学泽 40,000 42 苏新民 19,200
17 杨克徐 40,000 43 叶 波 16,000
18 谢 涛 40,000 44 郑启明 16,000
19 文国华 40,000 45 唐华利 16,000
20 贺志文 40,000 46 郑中舒 16,000
21 杨振华 40,000 47 陈真希 16,000
22 周国立 40,000 48 沈志明 16,000
23 徐 平 40,000 49 胡建国 16,000
24 李凯军 40,000 50 郝汉生 12,000
25 曹晓平 40,000 51 高建国 4,620
26 刘颖斌 40,000 合 计 2,581,870

(4)2006 年 8 月期权奖励股

2006 年 8 月,长缆有限继续按照 2005 年第三届三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公 司期权奖励股实施方案》进行期权奖励股配送,期权奖励股的来源为董事会持有 的股权。

按照期权激励方案,长缆有限向 21 名股东配送了期权奖励股,总计 2,260,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期权奖励股 序号 股东 期权奖励股
1 俞正元 1,084,800 12 刘 章 56,500
2 肖上林 169,500 13 姜 浚 45,200
3 薛 奇 94,167 14 母 斌 37,667
4 吴小林 82,867 15 杨振华 37,667
5 陈均山 79,100 16 吴跃坚 33,900
6 唐陕湖 79,100 17 谢 涛 30,133
7 罗 兵 75,332 18 李春瑜 28,250
8 郭长春 73,450 19 鲁克力 16,950

5-1-7-43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期权奖励股 序号 股东 期权奖励股
9 殷壮赳 71,567
20
苏新民 13,183
10 谢仕林 71,567
21
高建国 11,300
11 贺志文 67,800
合 计
2,260,000

(5)2006 年 11 月增资

2006 年 2 月 26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四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 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193,990.80 元增加到 60,206,372 元, 由公司盈余公积转增,增加的 30,012,381.20 元注册资本由董事会持有。

9、2007 年 1 月职务风险股及期权配置股

2006 年 11 月 11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五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公司资产增 量配置股实施方案》和《继续实施新产品期权奖励测评结果报告》,将部分董事会 持股配送给个人,其中:

(1)根据《继续实施新产品期权奖励测评结果报告》,公司对 48 名人员进行 了职务风险股配送,合计配送 2,284,498 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序号 股东 职务风险股
1 俞正元 350,000 25 刘颖斌 17,500
2 肖上林 175,000 26 曾省吾 35,000
3 唐陕湖 122,500 27 李润霞 17,500
4 陈均山 122,500 28 苏秋良 17,500
5 罗 兵 122,500 29 高建国 3,960
6 殷壮赳 122,500 30 王 灿 35,000
7 薛 奇 122,500 31 周国立 35,000
8 吴跃坚 92,000 32 夏 岚 17,500
9 郭长春 122,500 33 王跃旗 17,500
10 谢仕林 35,000 34 文国华 35,000
11 吴小林 52,500 35 汪建群 10,208
12 姜 浚 35,000 36 刘 章 35,000
13 谢 涛 35,000 37 郑启明 5,833
14 苏新民 23,600 38 郑中舒 35,000
15 谭祖衡 1,500 39 胡建国 8,167
16 杨振华 35,000 40 李银秀 17,500
17 李凯军 35,000 41 邹汉平 17,500
18 李春瑜 52,020 42 叶 波 14,000
19 戴学泽 35,000 43 刘 钢 17,500
20 凌聪明 35,000 44 陈真希 14,000
21 徐 平 28,000 45 唐华利 14,000
22 贺志文 35,000 46 张 蓉 1,500
23 鲁克力 6,710 47 张静辉 14,000
24 杨克徐 35,000 48 周顺先 17,500
合 计 2,284,498.00

5-1-7-44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根据《公司资产增量配置股实施方案》,公司提取 2,500 万股对股东进行 期权配置,其中提取 60%向董事长定向配置 1,500 万股,剩余 40%按全体股东各持 股数每 10 股配送 3 股。本次期权配置共向股东配送 23,581,456 股。

股数每10股配送3 股数每10股配送3 股。本次期权配置共向股东配送23,581,456股。 股。本次期权配置共向股东配送23,581,456股。 股。本次期权配置共向股东配送23,581,456股。 股。本次期权配置共向股东配送23,581,456股。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1 俞正元 16,915,560 158 李克难 5,750
2 肖上林 466,224 159 李见风 5,745
3 唐陕湖 320,842 160 彭 琍 5,709
4 陈均山 318,910 161 易瑞其 5,709
5 罗 兵 285,659 162 蒋珞娃 5,709
6 殷壮赳 280,523 163 潘卫平 5,709
7 薛 奇 262,298 164 罗 毅 5,670
8 吴跃坚 215,932 165 阳发源 5,623
9 郭长春 201,128 166 吕世如 5,623
10 谢仕林 146,293 167 冯海清 5,623
11 吴小林 143,733 168 粟迎宪 5,590
12 姜 浚 136,710 169 肖艳平 5,526
13 母 斌 118,589 170 易华庆 5,510
14 谢 涛 110,977 171 丁湘萍 5,446
15 苏新民 108,700 172 贾安宁 5,446
16 谭祖衡 99,863 173 肖志华 5,431
17 杨振华 98,938 174 胡伟林 5,431
18 李凯军 90,698 175 彭运福 5,431
19 李春瑜 78,804 176 罗炳文 5,431
20 罗均荷 73,038 177 张静辉 5,430
21 何秋勤 67,512 178 刘陵波 5,360
22 吴立勋 67,334 179 王跃英 5,270
23 戴学泽 67,191 180 曹孟其 5,270
24 凌聪明 65,394 181 罗小雅 5,270
25 徐 平 64,815 182 阳小勇 5,270
26 贺志文 63,168 183 彭双双 5,270
27 刘家龙 63,038 184 周顺先 5,250
28 鲁克力 58,710 185 杨敏星 5,191
29 杨克徐 54,278 186 许庆如 5,191
30 刘颖斌 52,971 187 陈世民 5,184
31 曾省吾 52,105 188 王文斌 5,174
32 李润霞 50,514 189 涂建纯 5,174
33 苏秋良 48,402 190 文瑞林 5,111
34 高建国 47,855 191 王桂君 5,111
35 王 灿 47,144 192 王建国 5,111
36 陈清梅 46,781 193 毛金香 5,111
37 周国立 45,855 194 胡雄杰 5,094
38 夏 岚 45,655 195 陈和平 5,031
39 王跃旗 41,614 196 胡 敏 5,014
40 文国华 38,852 197 李琼后 5,007
41 陈世钧 38,010 198 肖利君 4,951

5-1-7-45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42 汪建群 36,782 199 刘惠奇 4,951
43 范子荣 35,667 200 黄伯维 4,951
44 刘 章 33,450 201 何玉明 4,918
45 唐继恭 31,905 202 谭建平 4,918
46 郑启明 30,408 203 郭泰纯 4,871
47 郑中舒 30,402 204 凌爱娥 4,831
48 周克常 28,239 205 汤静宜 4,821
49 胡建国 25,829 206 马 燕 4,792
50 陈长久 25,593 207 赵德新 4,792
51 沈四元 24,476 208 夏训聆 4,792
52 曹晓平 23,330 209 李家明 4,745
53 曹 律 23,329 210 曹正耿 4,742
54 郝汉生 22,700 211 贺 敏 4,662
55 王雄文 22,197 212 郭 敏 4,662
56 谭新民 21,083 213 张润良 4,568
57 李银秀 19,500 214 黄 佳 4,568
58 邹汉平 18,630 215 张 煜 4,568
59 叶 波 18,484 216 杨晓慧 4,565
60 符希周 18,395 217 高建华 4,552
61 汪怒洋 17,982 218 吴 钢 4,552
62 谢 杨 17,602 219 常 律 4,488
63 施 真 17,250 220 易 伟 4,482
64 沈志明 16,330 221 史淑云 4,469
65 李昭陵 15,900 222 佘险峰 4,392
66 戴振明 15,282 223 何群辉 4,392
67 吴蓉翔 14,883 224 李桂英 4,392
68 刘 钢 13,527 225 王光辉 4,389
69 陈真希 13,356 226 彭素元 4,389
70 肖民樑 13,257 227 张丽珍 4,323
71 张运芝 13,167 228 张 坤 4,313
72 张渝清 12,353 229 郭佩芝 4,313
73 王顺安 12,345 230 许建林 4,303
74 张清云 12,036 231 史利武 4,275
75 杨瑞祥 12,030 232 张小敏 4,233
76 黄 亮 11,600 233 刘月霞 4,224
77 姚自强 11,597 234 黄建华 4,216
78 赵宗英 11,517 235 周琍红 4,216
79 彭国强 11,421 236 郑跃军 4,216
80 贾伏锦 11,332 237 胡自成 4,153
81 肖伟林 11,242 238 魏春刚 4,153
82 唐秋奇 11,088 239 万 钧 4,153
83 王建明 11,072 240 王霖芝 4,130
84 谢志云 10,716 241 彭文联 4,073
85 彭国秋 10,716 242 杨允辉 4,043
86 李 伟 10,697 243 刘意云 4,014
87 朱训华 10,540 244 陈建冬 3,993
88 汤孟士 10,062 245 何君伟 3,993

5-1-7-46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89 王建武 9,823 246 蒋军辉 3,993
90 郭梦今 9,662 247 李国泉 3,993
91 朱先文 9,583 248 罗 雄 3,993
92 朱志力 9,483 249 罗小军 3,993
93 邱淑媛 9,375 250 谭春香 3,993
94 李明谦 9,264 251 黄冬生 3,913
95 彭国兴 9,224 252 彭家济 3,913
96 黄家俊 9,224 253 周孟姣 3,877
97 王佑元 9,210 254 李利军 3,867
98 潘再云 9,137 255 李跃明 3,844
99 唐华利 9,000 256 黄跃其 3,833
100 魏建平 8,785 257 刘爱军 3,753
101 李 蓓 8,785 258 张友平 3,696
102 周 蓉 8,778 259 李小泉 3,691
103 徐筱顺 8,778 260 卢建辉 3,684
104 王建萍 8,698 261 郭杏如 3,674
105 李炳安 8,522 262 龚运芝 3,515
106 陈利湘 8,146 263 刘建辉 3,514
107 张 蓉 8,091 264 徐 宏 3,425
108 惠富英 8,085 265 郭泰明 3,354
109 刘 东 8,073 266 王 岐 3,354
110 林与新 7,986 267 刘鄂湘 3,354
111 丁旭英 7,667 268 陈卫平 3,354
112 端木诚 7,641 269 杨杰忠 3,352
113 廖岳中 7,629 270 李建国 3,338
114 陈慕辉 7,507 271 陈寿明 3,338
115 杨建英 7,468 272 张 元 3,338
116 刘成社 7,292 273 何玉莲 3,338
117 易顺奇 7,289 274 唐惠英 3,332
118 杨 义 7,267 275 唐 林 3,300
119 吴金云 7,208 276 郭 云 3,252
120 邓丽娜 7,208 277 龚加林 3,194
121 邓建章 7,202 278 唐武芝 3,194
122 黄爱云 7,194 279 彭光荣 3,115
123 詹 越 7,187 280 黄云飞 3,076
124 徐东甫 7,108 281 赵文蓉 3,035
125 王 红 7,029 282 周志敏 3,035
126 张幸桃 7,029 283 夏先辉 2,875
127 高国兴 6,948 284 李 帅 2,875
128 彭文业 6,936 285 陈 伟 2,875
129 邹艳芳 6,856 286 陈献忠 2,715
130 杨嘉玲 6,848 287 周 立 2,640
131 张淑芳 6,788 288 陈 玲 2,555
132 蔡建雄 6,708 289 陶立兵 2,509
133 黄 平 6,677 290 陈世忠 2,461
134 陈泽仁 6,600 291 胡卫强 2,461
135 陈向荣 6,584 292 张伯克 2,450

5-1-7-47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序号 股东 期权配置股
136 邓竹衡 6,500 293 蒋晓辉 2,396
137 黄 辉 6,500 294 李 杰 2,396
138 李桂秋 6,500 295 朱 成 2,396
139 李建强 6,324 296 张佳庆 2,316
140 王 艳 6,324 297 文 辉 2,316
141 郭振良 6,229 298 雷奇志 2,316
142 贾伏平 6,151 299 言建国 2,281
143 白 兰 6,151 300 李坤俊 2,281
144 彭跃林 6,151 301 杨赞波 2,178
145 沈麓英 6,151 302 周 黔 2,178
146 李玉君 6,062 303 张秋华 1,501
147 周宪林 6,062 304 隆曙晖 1,406
148 黄德联 5,990 305 朱珊慧 1,320
149 高 燕 5,975 306 陈 艳 1,278
150 刘清桃 5,975 307 李国强 1,255
151 周红旗 5,975 308 喻建新 1,221
152 邹新民 5,910 309 蔡伟雄 1,141
153 汤宇红 5,910 310 刘拉练 878
154 赵 艳 5,885 311 曹明亮 639
155 郭泰安 5,830 312 唐 伟 571
156 周京凯 5,830 313 邓敏云 375
157 杨 帆 5,830 314 甘茂海 363
合计 23,581,456.00

10、2010 年 8 月派送及配购

2010 年 8 月 16 日,长缆有限第五届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行 派送股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公司股东实行配购股的实施方案》。

(1)根据《关于公司实行派送股的实施方案》,长缆有限以截至 201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数为基数,按 10:1.6 的比例进行派送,派送股的来源为董 事会持有的股权。本次派送合计派送 7,598,119 股。

(2)根据《关于公司股东实行配购股的实施方案》,长缆有限以截至 201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数为基数,按 10:1.1 的比例进行配购,配购价为每股 2.5 元,配购的来源为董事会持有的股权。

本次配购实行限额配购,自愿认购,股东可认购个人配购额的全部或部分配 购股,也可自愿放弃配购股。本次配购认购后,如有未认购完的配购股,可由长 缆有限董事会审定,对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开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骨干给 予认购配购股的配额。本次合计配购 3,489,026 股。

(3)本次派送及配购完成后,长缆有限向 16 名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 开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骨干实施优先配购股 1,631,000 股。

5-1-7-48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次派送、配股、优配股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股东 派送股 配购股 优配股
1 俞正元 3,728,122 1,001,084 -
2 肖上林 323,248 222,233 -
3 唐陕湖 222,450 152,935 -
4 陈均山 221,111 152,014 -
5 罗 兵 198,057 136,164 150,000
6 殷壮赳 194,496 133,716 -
7 薛 奇 181,860 125,029 -
8 吴跃坚 149,713 102,927 200,000
9 郭长春 139,449 55,871 -
10 谢仕林 101,430 69,733 -
11 吴小林 99,655 68,513 -
12 母 斌 82,222 56,527 200,000
13 谢 涛 76,944 52,899 -
14 苏新民 75,365 51,814 100,000
15 谭祖衡 69,238 47,601 -
16 杨振华 68,597 47,160 -
17 李凯军 62,884 43,233 -
18 李春瑜 54,637 37,563 150,000
19 罗均荷 50,639 34,815 -
20 吴立勋 46,685 32,096 -
21 戴学泽 46,586 - -
22 凌聪明 45,340 31,171 -
23 徐 平 44,938 30,895 -
24 贺志文 43,796 30,110 -
25 刘家龙 43,706 30,048 -
26 鲁克力 40,706 27,985 100,000
27 杨克徐 37,633 - -
28 曾省吾 36,125 24,837 -
29 李润霞 35,023 24,078 100,000
30 苏秋良 33,559 23,072 -
31 高建国 33,180 22,811 100,000
32 王 灿 32,686 22,472 -
33 陈清梅 32,435 22,299 -
34 周国立 31,793 21,858 -
35 夏 岚 31,654 21,762 80,000
36 王跃旗 28,853 19,836 100,000
37 文国华 26,937 18,520 -
38 陈世钧 26,354 18,118 -
39 汪建群 25,502 17,533 -
40 刘 章 23,192 15,945 130,000
41 唐继恭 22,121 15,208 -
42 周克常 19,579 - -
43 陈长久 17,744 12,199 -
44 沈四元 16,970 11,667 -

5-1-7-49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股 配购股 优配股
45 曹晓平 16,176 - -
46 曹 律 16,175 - -
47 王雄文 15,390 10,581 -
48 谭新民 14,618 10,050 -
49 李银秀 13,520 9,295 -
50 邹汉平 12,917 8,880 -
51 叶 波 12,816 8,811 -
52 施 真 11,960 - -
53 沈志明 11,322 7,784 -
54 李昭陵 11,024 7,579 -
55 戴振明 10,595 7,284 -
56 吴蓉翔 10,319 7,094 -
57 刘 钢 9,379 6,448 -
58 陈真希 9,260 6,366 -
59 肖民樑 9,191 6,319 -
60 张渝清 8,565 5,888 -
61 王顺安 8,559 5,884 -
62 姚自强 8,041 5,528 -
63 贾伏锦 7,857 5,401 -
64 唐秋奇 7,688 5,285 -
65 王建明 7,676 5,277 -
66 谢志云 7,430 5,108 -
67 彭国秋 7,430 5,108 -
68 李 伟 7,417 5,099 -
69 王建武 6,811 4,682 -
70 朱志力 6,575 4,520 -
71 邱淑媛 6,500 4,469 -
72 李明谦 6,423 4,416 -
73 潘再云 6,335 4,355 -
74 唐华利 6,240 4,290 16,000
75 魏建平 6,091 4,187 -
76 李 蓓 6,091 4,187 -
77 周 蓉 6,086 4,184 -
78 徐筱顺 6,086 4,184 -
79 王建萍 6,031 4,146 -
80 陈利湘 5,648 - -
81 张 蓉 5,610 3,857 -
82 惠富英 5,605 3,854 -
83 刘 东 5,597 3,848 -
84 林与新 5,537 3,807 -
85 丁旭英 5,316 3,654 -
86 端木诚 5,298 3,642 -
87 廖岳中 5,289 3,636 -
88 杨建英 5,178 3,560 -
89 刘成社 5,056 3,476 -
90 杨 义 5,039 3,464 -
91 吴金云 4,998 3,436 -

5-1-7-5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股 配购股 优配股
92 邓丽娜 4,998 3,436 -
93 黄爱云 4,988 3,429 -
94 徐东甫 4,928 - -
95 王 红 4,873 3,350 -
96 张幸桃 4,873 3,350 -
97 邹艳芳 4,754 3,268 -
98 杨嘉玲 4,748 3,264 -
99 张淑芳 4,706 3,236 -
100 黄 平 4,629 3,183 -
101 黄 辉 4,507 3,098 -
102 李桂秋 4,507 - -
103 白 兰 4,265 2,932 -
104 彭跃林 4,265 2,932 -
105 沈麓英 4,265 2,932 -
106 李玉君 4,203 2,889 -
107 周宪林 4,203 2,889 -
108 高 燕 4,143 2,848 -
109 刘清桃 4,143 2,848 -
110 周红旗 4,143 2,848 -
111 汤宇红 4,097 2,817 -
112 杨 帆 4,042 2,779 -
113 李见风 3,983 2,738 -
114 彭 琍 3,958 2,721 -
115 蒋珞娃 3,958 2,721 -
116 潘卫平 3,958 2,721 -
117 罗 毅 3,931 2,703 -
118 粟迎宪 3,876 - -
119 丁湘萍 3,776 2,596 -
120 贾安宁 3,776 2,596 -
121 张静辉 3,765 2,588 50,000
122 胡伟林 3,765 - -
123 彭运福 3,765 2,589 -
124 王跃英 3,654 2,512 -
125 彭双双 3,654 2,512 -
126 周顺先 3,640 2,503 100,000
127 王文斌 3,587 2,466 -
128 涂建纯 3,587 2,466 -
129 王桂君 3,544 2,436 -
130 胡雄杰 3,532 2,428 -
131 陈和平 3,488 - -
132 李琼后 3,472 2,387 -
133 何玉明 3,410 2,344 -
134 郭泰纯 3,377 2,322 -
135 凌爱娥 3,350 - -
136 赵德新 3,322 2,284 -
137 夏训聆 3,322 2,284 -
138 张润良 3,167 2,178 -

5-1-7-51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派送股 配购股 优配股
139 黄 佳 3,167 2,178 -
140 高建华 3,156 - -
141 常 律 3,112 2,139 -
142 易 伟 3,108 2,136 -
143 史淑云 3,098 - -
144 佘险峰 3,045 2,094 -
145 李桂英 3,045 2,094 -
146 王光辉 3,043 2,092 -
147 张丽珍 2,997 2,061 -
148 郭佩芝 2,990 - -
149 刘月霞 2,929 2,013 -
150 周琍红 2,923 2,010 -
151 王霖芝 2,863 1,968 -
152 杨允辉 2,803 1,927 15,000
153 刘意云 2,783 1,913 -
154 何君伟 2,768 1,903 -
155 罗小军 2,768 1,903 -
156 彭家济 2,713 1,865 -
157 周孟姣 2,688 1,848 -
158 刘建辉 2,436 1,675 -
159 徐 宏 2,375 1,633 -
160 王 岐 2,325 - -
161 杨杰忠 2,324 1,598 -
162 李建国 2,315 1,591 -
163 郭 云 2,255 1,550 -
164 唐武芝 2,215 1,523 -
165 黄云飞 2,132 - -
166 夏先辉 1,993 1,370 -
167 周 立 1,830 1,258 -
168 陶立兵 1,740 1,196 -
169 蒋晓辉 1,661 1,142 -
170 朱 成 1,661 1,142 -
171 张佳庆 1,606 1,104 40,000
172 文 辉 1,606 1,104 -
173 雷奇志 1,606 - -
174 言建国 1,582 1,087 -
175 杨赞波 1,510 1,038 -
176 周 黔 1,510 1,038 -
177 隆曙晖 975 670 -
178 朱珊慧 915 629 -
179 李国强 870 598 -
180 喻建新 847 582 -
181 曹明亮 443 305 -
182 邓敏云 260 179 -
183 甘茂海 252 173 -
合 计 7,598,119.00 3,489,026.00 1,631,000.00

5-1-7-52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1、2012 年 8 月,发行人增资

2012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 加至 7,268.6786 万元。2012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 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7,268.678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48.0414 万元由罗 均荷、吴立勋等 156 名自然人以货币增资。

2012 年 7 月 20 日,天健对发行人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2)2-22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收到罗均荷、吴立勋等 156 名自然 人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 12,480,414.00 元,各出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2012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 记及备案手续,并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7,268.6786 万元,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1 俞正元 33,945,094 46.70 92 吴金云 47,893 0.07
2 肖上林 3,097,657 4.26 93 邓丽娜 47,893 0.07
3 唐陕湖 2,131,718 2.93 94 黄爱云 47,798 0.07
4 陈均山 2,118,882 2.92 95 王红 46,702 0.06
5 罗兵 2,079,051 2.86 96 张幸桃 46,701 0.06
6 殷壮赳 1,863,832 2.56 97 邹艳芳 45,554 0.06
7 薛奇 1,742,742 2.40 98 杨嘉玲 45,497 0.06
8 吴跃坚 1,676,139 2.31 99 张淑芳 45,101 0.06
9 郭长春 1,288,033 1.77 100 杨允辉 44,969 0.06
10 母斌 1,029,381 1.42 101 黄平 44,361 0.06
11 谢仕林 971,989 1.34 102 黄辉 43,189 0.06
12 吴小林 954,983 1.31 103 徐东甫 43,134 0.06
13 苏新民 842,948 1.16 104 白兰 40,869 0.06
14 谢涛 737,346 1.01 105 彭跃林 40,869 0.06
15 李春瑜 704,678 0.97 106 沈麓英 40,869 0.06
16 谭祖衡 663,505 0.91 107 李玉君 40,274 0.06
17 杨振华 657,356 0.90 108 周宪林 40,274 0.06
18 李凯军 602,611 0.83 109 高燕 39,699 0.05
19 鲁克力 510,807 0.70 110 刘清桃 39,699 0.05
20 罗均荷 485,273 0.67 111 周红旗 39,699 0.05
21 李润霞 456,353 0.63 112 李桂秋 39,448 0.05
22 吴立勋 447,375 0.62 113 汤宇红 39,265 0.05
23 高建国 438,687 0.60 114 杨帆 38,735 0.05
24 凌聪明 434,486 0.60 115 李见风 38,169 0.05
25 徐平 430,639 0.59 116 彭琍 37,932 0.05
26 贺志文 419,696 0.58 117 蒋珞娃 37,932 0.05
27 刘家龙 418,834 0.58 118 潘卫平 37,932 0.05
28 戴学泽 407,759 0.56 119 罗毅 37,672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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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29 夏岚 399,920 0.55 120 丁湘萍 36,185 0.05
30 王跃旗 397,220 0.55 121 贾安宁 36,185 0.05
31 刘章 379,195 0.52 122 彭运福 36,082 0.05
32 曾省吾 346,193 0.48 123 王跃英 35,015 0.05
33 杨克徐 329,397 0.45 124 彭双双 35,015 0.05
34 苏秋良 321,592 0.44 125 王文斌 34,375 0.05
35 王灿 313,229 0.43 126 涂建纯 34,375 0.05
36 陈清梅 310,820 0.43 127 王桂君 33,959 0.05
37 周国立 304,668 0.42 128 粟迎宪 33,925 0.05
38 文国华 258,139 0.36 129 胡雄杰 33,845 0.05
39 陈世钧 252,544 0.35 130 李琼后 33,268 0.05
40 汪建群 244,386 0.34 131 胡伟林 32,957 0.05
41 唐继恭 211,982 0.29 132 何玉明 32,674 0.04
42 丁旭英 191,017 0.26 133 郭泰纯 32,365 0.04
43 周克常 171,375 0.24 134 赵德新 31,836 0.04
44 陈长久 170,044 0.23 135 夏训聆 31,836 0.04
45 沈四元 162,622 0.22 136 陈和平 30,532 0.04
46 周顺先 155,612 0.21 137 张润良 30,353 0.04
47 王雄文 147,479 0.20 138 黄佳 30,353 0.04
48 曹晓平 141,583 0.19 139 常律 29,819 0.04
49 曹律 141,576 0.19 140 易伟 29,779 0.04
50 李银秀 129,561 0.18 141 凌爱娥 29,319 0.04
51 邹汉平 123,780 0.17 142 佘险峰 29,183 0.04
52 叶波 122,811 0.17 143 李桂英 29,183 0.04
53 沈志明 108,500 0.15 144 王光辉 29,161 0.04
54 李昭陵 105,642 0.15 145 张丽珍 28,723 0.04
55 戴振明 101,533 0.14 146 刘月霞 28,065 0.04
56 吴蓉翔 98,885 0.14 147 周琍红 28,013 0.04
57 张静辉 96,443 0.13 148 高建华 27,624 0.04
58 刘钢 89,876 0.12 149 王霖芝 27,437 0.04
59 陈真希 88,739 0.12 150 史淑云 27,119 0.04
60 肖民樑 88,079 0.12 151 刘意云 26,668 0.04
61 张渝清 82,074 0.11 152 何君伟 26,530 0.04
62 王顺安 82,020 0.11 153 罗小军 26,530 0.04
63 唐华利 79,114 0.11 154 郭佩芝 26,172 0.04
64 姚自强 77,054 0.11 155 彭家济 25,999 0.04
65 贾伏锦 75,289 0.10 156 周孟姣 25,759 0.04
66 唐秋奇 73,670 0.10 157 刘建辉 23,347 0.03
67 王建明 73,560 0.10 158 徐宏 22,759 0.03
68 谢志云 71,200 0.10 159 杨杰忠 22,272 0.03
69 彭国秋 71,200 0.10 160 李建国 22,180 0.03
70 李伟 71,073 0.10 161 郭云 21,606 0.03
71 王建武 65,265 0.09 162 唐武芝 21,223 0.03
72 张佳庆 63,680 0.09 163 王岐 20,354 0.03
73 朱志力 63,006 0.09 164 夏先辉 19,102 0.03
74 邱淑媛 62,288 0.09 165 黄云飞 18,665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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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75 李明谦 61,550 0.09 166 周立 17,541 0.02
76 潘再云 60,708 0.08 167 陶立兵 16,670 0.02
77 魏建平 58,367 0.08 168 蒋晓辉 15,918 0.02
78 李蓓 58,367 0.08 169 朱成 15,918 0.02
79 周蓉 58,322 0.08 170 文辉 15,388 0.02
80 徐筱顺 58,322 0.08 171 言建国 15,158 0.02
81 王建萍 57,792 0.08 172 杨赞波 14,471 0.02
82 张蓉 53,756 0.07 173 周黔 14,471 0.02
83 惠富英 53,717 0.07 174 雷奇志 14,055 0.02
84 刘东 53,638 0.07 175 隆曙晖 9,341 0.01
85 林与新 53,061 0.07 176 朱珊慧 8,770 0.01
86 端木诚 50,767 0.07 177 李国强 8,338 0.01
87 廖岳中 50,688 0.07 178 喻建新 8,113 0.01
88 杨建英 49,617 0.07 179 曹明亮 4,246 0.01
89 陈利湘 49,434 0.07 180 邓敏云 2,493 0.00
90 刘成社 48,448 0.07 181 甘茂海 2,412 0.00
91 杨义 48,285 0.07 合计 72,686,786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增资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 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风险。

12、2013 年 9 月,发行人增资

2013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2013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 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7,568.678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由湖 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以货币增资。

2013 年 8 月 8 日,天健湖南分所对发行人的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湘验(2013)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收到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 摩投资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 2,40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2,1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各出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增资的变更登 记及备案手续,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7,568.6786 万元,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1 俞正元 33,945,094 44.85 93 刘成社 48,448 0.06
2 肖上林 3,097,657 4.09 94 杨义 48,285 0.06
3 唐陕湖 2,131,718 2.82 95 吴金云 47,893 0.06
4 陈均山 2,118,882 2.80 96 邓丽娜 47,893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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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5 罗兵 2,079,051 2.75 97 黄爱云 47,798 0.06
6 殷壮赳 1,863,832 2.46 98 王红 46,702 0.06
7 薛奇 1,742,742 2.30 99 张幸桃 46,701 0.06
8 吴跃坚 1,676,139 2.21 100 邹艳芳 45,554 0.06
9 郭长春 1,288,033 1.70 101 杨嘉玲 45,497 0.06
10 母斌 1,029,381 1.36 102 张淑芳 45,101 0.06
11 湖南中科 1,000,000 1.32 103 杨允辉 44,969 0.06
12 华鸿芙蓉 1,000,000 1.32 104 黄平 44,361 0.06
13 华摩投资 1,000,000 1.32 105 黄辉 43,189 0.06
14 谢仕林 971,989 1.28 106 徐东甫 43,134 0.06
15 吴小林 954,983 1.26 107 白兰 40,869 0.05
16 苏新民 842,948 1.11 108 彭跃林 40,869 0.05
17 谢涛 737,346 0.97 109 沈麓英 40,869 0.05
18 李春瑜 704,678 0.93 110 李玉君 40,274 0.05
19 谭祖衡 663,505 0.88 111 周宪林 40,274 0.05
20 杨振华 657,356 0.87 112 高燕 39,699 0.05
21 李凯军 602,611 0.80 113 刘清桃 39,699 0.05
22 鲁克力 510,807 0.67 114 周红旗 39,699 0.05
23 罗均荷 485,273 0.64 115 李桂秋 39,448 0.05
24 李润霞 456,353 0.60 116 汤宇红 39,265 0.05
25 吴立勋 447,375 0.59 117 杨帆 38,735 0.05
26 高建国 438,687 0.58 118 李见风 38,169 0.05
27 凌聪明 434,486 0.57 119 彭琍 37,932 0.05
28 徐平 430,639 0.57 120 蒋珞娃 37,932 0.05
29 贺志文 419,696 0.55 121 潘卫平 37,932 0.05
30 刘家龙 418,834 0.55 122 罗毅 37,672 0.05
31 戴学泽 407,759 0.54 123 丁湘萍 36,185 0.05
32 夏岚 399,920 0.53 124 贾安宁 36,185 0.05
33 王跃旗 397,220 0.52 125 彭运福 36,082 0.05
34 刘章 379,195 0.50 126 王跃英 35,015 0.05
35 曾省吾 346,193 0.46 127 彭双双 35,015 0.05
36 杨克徐 329,397 0.44 128 王文斌 34,375 0.05
37 苏秋良 321,592 0.42 129 涂建纯 34,375 0.05
38 王灿 313,229 0.41 130 王桂君 33,959 0.04
39 陈清梅 310,820 0.41 131 粟迎宪 33,925 0.04
40 周国立 304,668 0.40 132 胡雄杰 33,845 0.04
41 文国华 258,139 0.34 133 郑好 33,268 0.04
42 陈世钧 252,544 0.33 134 胡伟林 32,957 0.04
43 汪建群 244,386 0.32 135 何玉明 32,674 0.04
44 唐继恭 211,982 0.28 136 郭泰纯 32,365 0.04
45 丁旭英 191,017 0.25 137 赵德新 31,836 0.04
46 周克常 171,375 0.23 138 夏训聆 31,836 0.04
47 陈长久 170,044 0.22 139 陈和平 30,532 0.04
48 沈四元 162,622 0.21 140 张润良 30,353 0.04
49 周顺先 155,612 0.21 141 黄佳 30,353 0.04
50 王雄文 147,479 0.19 142 常律 29,819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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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51 曹晓平 141,583 0.19 143 易伟 29,779 0.04
52 曹律 141,576 0.19 144 凌爱娥 29,319 0.04
53 李银秀 129,561 0.17 145 佘险峰 29,183 0.04
54 邹汉平 123,780 0.16 146 李桂英 29,183 0.04
55 叶波 122,811 0.16 147 王光辉 29,161 0.04
56 沈志明 108,500 0.14 148 张丽珍 28,723 0.04
57 李昭陵 105,642 0.14 149 刘月霞 28,065 0.04
58 戴振明 101,533 0.13 150 周琍红 28,013 0.04
59 吴蓉翔 98,885 0.13 151 高建华 27,624 0.04
60 张静辉 96,443 0.13 152 王霖芝 27,437 0.04
61 刘钢 89,876 0.12 153 史淑云 27,119 0.04
62 陈真希 88,739 0.12 154 刘意云 26,668 0.04
63 肖民樑 88,079 0.12 155 何君伟 26,530 0.04
64 张渝清 82,074 0.11 156 罗小军 26,530 0.04
65 王顺安 82,020 0.11 157 郭佩芝 26,172 0.03
66 唐华利 79,114 0.10 158 彭碧霞 25,999 0.03
67 姚自强 77,054 0.10 159 周孟姣 25,759 0.03
68 贾伏锦 75,289 0.10 160 刘建辉 23,347 0.03
69 唐秋奇 73,670 0.10 161 徐宏 22,759 0.03
70 王建明 73,560 0.10 162 杨杰忠 22,272 0.03
71 谢志云 71,200 0.09 163 李建国 22,180 0.03
72 彭国秋 71,200 0.09 164 郭云 21,606 0.03
73 李伟 71,073 0.09 165 唐武芝 21,223 0.03
74 王建武 65,265 0.09 166 王岐 20,354 0.03
75 张佳庆 63,680 0.08 167 夏先辉 19,102 0.03
76 朱志力 63,006 0.08 168 黄云飞 18,665 0.02
77 邱淑媛 62,288 0.08 169 周立 17,541 0.02
78 李明谦 61,550 0.08 170 陶立兵 16,670 0.02
79 潘再云 60,708 0.08 171 蒋晓辉 15,918 0.02
80 魏建平 58,367 0.08 172 朱成 15,918 0.02
81 李蓓 58,367 0.08 173 文辉 15,388 0.02
82 周蓉 58,322 0.08 174 言建国 15,158 0.02
83 徐筱顺 58,322 0.08 175 杨赞波 14,471 0.02
84 王建萍 57,792 0.08 176 周黔 14,471 0.02
85 张蓉 53,756 0.07 177 雷奇志 14,055 0.02
86 惠富英 53,717 0.07 178 隆曙晖 9,341 0.01
87 刘东 53,638 0.07 179 朱珊慧 8,770 0.01
88 林与新 53,061 0.07 180 李国强 8,338 0.01
89 端木诚 50,767 0.07 181 喻建新 8,113 0.01
90 廖岳中 50,688 0.07 182 曹明亮 4,246 0.01
91 杨建英 49,617 0.07 183 邓敏云 2,493 0.00
92 陈利湘 49,434 0.07 184 甘茂海 2,412 0.00
合计 75,686,786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增资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 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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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3、2014 年 5 月,发行人增资

2014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缆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同意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0 股,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60 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7,568.6786 万元增加至 10,293.4029 万元。

2015 年 5 月 15 日,天健对发行人上述资本公积转增及送红股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天健验[2015]2-33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验证发行人本次资本公积及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股本已缴足。

2014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转增的变更登 记及备案手续,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0,293.4029 万元,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1 俞正元 46,165,327 44.85 93 刘成社 65,889 0.06
2 肖上林 4,212,814 4.09 94 杨义 65,667 0.06
3 唐陕湖 2,899,137 2.82 95 吴金云 65,134 0.06
4 陈均山 2,881,679 2.80 96 邓丽娜 65,134 0.06
5 罗兵 2,827,509 2.75 97 黄爱云 65,005 0.06
6 殷壮赳 2,534,811 2.46 98 王红 63,515 0.06
7 薛奇 2,370,129 2.30 99 张幸桃 63,513 0.06
8 吴跃坚 2,279,549 2.21 100 邹艳芳 61,953 0.06
9 郭长春 1,751,725 1.70 101 杨嘉玲 61,876 0.06
10 母斌 1,399,958 1.36 102 张淑芳 61,337 0.06
11 湖南中科 1,360,000 1.32 103 杨允辉 61,158 0.06
12 华鸿芙蓉 1,360,000 1.32 104 黄平 60,331 0.06
13 华摩投资 1,360,000 1.32 105 黄辉 58,737 0.06
14 谢仕林 1,321,905 1.28 106 徐东甫 58,662 0.06
15 吴小林 1,298,777 1.26 107 白兰 55,582 0.05
16 苏新民 1,146,409 1.11 108 彭跃林 55,582 0.05
17 谢涛 1,002,791 0.97 109 沈麓英 55,582 0.05
18 李春瑜 958,362 0.93 110 李玉君 54,772 0.05
19 谭祖衡 902,366 0.88 111 周宪林 54,772 0.05
20 杨振华 894,005 0.87 112 高燕 53,991 0.05
21 李凯军 819,551 0.80 113 刘清桃 53,991 0.05
22 鲁克力 694,698 0.67 114 周红旗 53,991 0.05
23 罗均荷 659,971 0.64 115 李桂秋 53,649 0.05
24 李润霞 620,640 0.60 116 汤宇红 53,400 0.05
25 吴立勋 608,430 0.59 117 杨帆 52,679 0.05
26 高建国 596,615 0.58 118 李见风 51,910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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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27 凌聪明 590,901 0.57 119 彭琍 51,587 0.05
28 徐平 585,669 0.57 120 蒋珞娃 51,587 0.05
29 贺志文 570,787 0.55 121 潘卫平 51,587 0.05
30 刘家龙 569,614 0.55 122 罗毅 51,234 0.05
31 戴学泽 554,552 0.54 123 丁湘萍 49,211 0.05
32 夏岚 543,891 0.53 124 贾安宁 49,212 0.05
33 王跃旗 540,219 0.52 125 彭运福 49,071 0.05
34 刘章 515,705 0.50 126 王跃英 47,621 0.05
35 曾省吾 470,822 0.46 127 彭双双 47,621 0.05
36 杨克徐 447,980 0.44 128 王文斌 46,750 0.05
37 苏秋良 437,365 0.42 129 涂建纯 46,750 0.05
38 王灿 425,992 0.41 130 王桂君 46,184 0.04
39 陈清梅 422,715 0.41 131 粟迎宪 46,139 0.04
40 周国立 414,349 0.40 132 胡雄杰 46,030 0.04
41 文国华 351,069 0.34 133 郑好 45,245 0.04
42 陈世钧 343,459 0.33 134 胡伟林 44,822 0.04
43 汪建群 332,365 0.32 135 何玉明 44,436 0.04
44 唐继恭 288,295 0.28 136 郭泰纯 44,017 0.04
45 丁旭英 259,783 0.25 137 赵德新 43,297 0.04
46 周克常 233,071 0.23 138 夏训聆 43,297 0.04
47 陈长久 231,259 0.22 139 陈和平 41,523 0.04
48 沈四元 221,166 0.21 140 张润良 41,280 0.04
49 周顺先 211,632 0.21 141 黄佳 41,280 0.04
50 王雄文 200,572 0.19 142 常律 40,554 0.04
51 曹晓平 192,553 0.19 143 易伟 40,500 0.04
52 曹律 192,544 0.19 144 凌爱娥 39,874 0.04
53 李银秀 176,203 0.17 145 佘险峰 39,689 0.04
54 邹汉平 168,341 0.16 146 李桂英 39,689 0.04
55 叶波 167,023 0.16 147 王光辉 39,659 0.04
56 沈志明 147,560 0.14 148 张丽珍 39,063 0.04
57 李昭陵 143,673 0.14 149 刘月霞 38,169 0.04
58 戴振明 138,085 0.13 150 周琍红 38,097 0.04
59 吴蓉翔 134,483 0.13 151 高建华 37,568 0.04
60 张静辉 131,162 0.13 152 王霖芝 37,315 0.04
61 刘钢 122,232 0.12 153 史淑云 36,882 0.04
62 陈真希 120,685 0.12 154 刘意云 36,269 0.04
63 肖民樑 119,788 0.12 155 何君伟 36,081 0.04
64 张渝清 111,620 0.11 156 罗小军 36,081 0.04
65 王顺安 111,547 0.11 157 郭佩芝 35,594 0.03
66 唐华利 107,595 0.10 158 彭碧霞 35,359 0.03
67 姚自强 104,793 0.10 159 周孟姣 35,032 0.03
68 贾伏锦 102,393 0.10 160 刘建辉 31,752 0.03
69 唐秋奇 100,191 0.10 161 徐宏 30,952 0.03
70 王建明 100,042 0.10 162 杨杰忠 30,290 0.03
71 谢志云 96,832 0.09 163 李建国 30,165 0.03
72 彭国秋 96,832 0.09 164 郭云 29,385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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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73 李伟 96,659 0.09 165 唐武芝 28,863 0.03
74 王建武 88,760 0.09 166 王岐 27,681 0.03
75 张佳庆 86,605 0.08 167 夏先辉 25,979 0.03
76 朱志力 85,689 0.08 168 黄云飞 25,385 0.02
77 邱淑媛 84,712 0.08 169 周立 23,856 0.02
78 李明谦 83,708 0.08 170 陶立兵 22,671 0.02
79 潘再云 82,563 0.08 171 蒋晓辉 21,649 0.02
80 魏建平 79,379 0.08 172 朱成 21,649 0.02
81 李蓓 79,379 0.08 173 文辉 20,928 0.02
82 周蓉 79,318 0.08 174 言建国 20,615 0.02
83 徐筱顺 79,318 0.08 175 杨赞波 19,680 0.02
84 王建萍 78,597 0.08 176 周黔 19,680 0.02
85 张蓉 73,109 0.07 177 雷奇志 19,115 0.02
86 惠富英 73,055 0.07 178 隆曙晖 12,704 0.01
87 刘东 72,948 0.07 179 朱珊慧 11,927 0.01
88 林与新 72,163 0.07 180 李国强 11,340 0.01
89 端木诚 69,043 0.07 181 喻建新 11,033 0.01
90 廖岳中 68,936 0.07 182 曹明亮 5,775 0.01
91 杨建英 67,479 0.07 183 邓敏云 3,390 0.00
92 陈利湘 67,230 0.07 184 甘茂海 3,280 0.00
合计 102,934,029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已依法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了验资,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合法、合规、 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及配股已依法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并经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了验资,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发行人历次增资及配股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法律 纠纷或风险。

(三)发行人申报IPO 后股东未发生过变更

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申请材料,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获得 15275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

根据向发行人了解的情况,公司股东李桂秋于 2017 年 2 月去世,其继承人正 在办理其遗产继承等手续,故公司尚未变更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发行人自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发行人股东、股权比例及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 二、《反馈意见》2、发行人的资产由集体企业长沙电缆厂改制而来。请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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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picture [67 x 5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机构、律师核查长沙电缆厂改制时,是否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发表核查意 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相关资 料,包括长缆附件厂改制时的申请文件、长沙市冶金机械工业局、长沙市国有资 产管理局的批复文件、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产权界定通知书》、《资产量 化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查阅研究了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 规,包括《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关于长沙市 中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暂行规定》、《关于长沙市中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 制的补充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等。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由集体企业长缆附件厂改制为长缆有限的过程及其合法合规性 1、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

1997 年 5 月 18 日,长缆附件厂向长沙市冶金机械工业局提交《关于企业股份 制改造的报告》(长缆【97】012 号),申请批准长沙电缆附件厂进行股份制改造。 1997 年 5 月 28 日,长沙市冶金机械工业局同意长沙电缆附件厂实行股份制改造。 1997 年 6 月 17 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了《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长国 资评立字【1997】36 号),同意长沙电缆附件厂为股份合作制改造进行资产价值评 估。

1997 年 8 月 5 日,长沙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长沙电缆附件厂的整体资产进行了 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长资评【97】第 29 号)。根据该评估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 1997 年 4 月 30 日,长沙电缆附件厂的资产评估现值(含土地) 为 65,092,230.42 元,其中经营性资产 55,943,247.14 元,非经营性资产 9,148,983.28 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 12,798,861.50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52,293,368.92 元。

资产评估现值(不含土地)为 24,243,310.42 元,其中经营性资产 23,753,287.14 元,非经营性资产 490,023.28 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 12,798,861.50 元;净资产评 估值为 11,444,448.92 元。

1997 年 8 月 22 日,长沙电缆附件厂向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了《关于企 业产权界定的申请报告》,请求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长沙资产评估事务所的 评估结果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

1997 年 9 月 15 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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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长国资认字【1997】43 号),对长沙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予以确认。1997 年 10 月 17 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了《关于长沙电缆附件厂产权界定的 通知》(长国资产界字【1997】14 号),根据该文,长沙电缆附件厂于 1997 年 4 月 30 日拥有的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 11,444,448.92 元(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剔 除列入负债的上级主管部门款项 860,505.57 元后的净资产为 10,583,943.35 元,界 定为集体企业资产。

2、改制方案及审批情况

1997 年 9 月 18 日,长沙电缆附件厂向长沙市冶金机械工业局提交了《关于请 批准长沙电缆附件厂改造股份制创立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的报告》(长缆字第 【97】048 号),请求其批准长沙电缆附件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创立长沙电缆附件 有限公司。

1997 年 9 月 24 日,长沙市冶金机械工业局向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交 了《关于长沙电缆附件厂股份合作制改造创立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的请示》(市 冶机字【1997】第 71 号),请求其批准长沙电缆附件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创立长 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1997 年 10 月 20 日,长沙电缆附件厂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长沙电缆附 件厂资产量化方案》,同意长沙电缆附件厂股份量化的结果。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型企业改制及改制过程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的规定》(长政办发【1997】17 号),改制企业应以其资产是否承担社会服务 职能为标准划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 围。除此之外,为鼓励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可在经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的 基础上扣除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医疗费用以及富余人员自谋职业扶持费。

按照上述规定,为明晰产权、体现集体财产的权属关系,长沙电缆附件厂《资 产量化方案》具体如下:

(1)经长沙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后,长沙电缆 附件厂的集体净资产为 10,583,943.35 元。扣除五项提留 5,098,220 元及非经营性资 产 490,023.28 元后,企业能够进行量化的资产总额为 4,995,700.07 元。

经长沙市冶金机械工业局、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长沙市财政局批准, 长沙电缆附件厂改制扣除的五项提留 5,098,220 元作为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情况如 下表所示:

扣除项目 计算依据 扣除标准 人数 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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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元)
企业离退休人
员医疗费用
以1997年4月30日为基准日,
按长政办发【1997】17 号文
15,000元/人 188 2,820,000
离退休人员丧
葬费用
按企业1996年平均工资计算 448元/月/人*3个月 188 252,672
离退休人员抚
恤费
按评估基准日市社保局下拨退
休人员退休金及省福利待遇计
简明表算
333.68元/月/人*14个
188 878,248
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精神病
根据医院证明及长政办发
【1997】17 号文计算
40,000元/人 10 400,000
富余人员自谋
职业扶持费
1996年全市平均工资5,300元,
人数为全厂466 人的10%
5,300元/人/年*3倍 47 747,300
合 计 —— —— —— 5,098,220

(2)扣除上述各项费用后企业能够进行量化的资产总额为 4,995,700.07 元, 另外企业根据有关改制文件精神,从经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应付工资 4,028,461.00 元 中提取 665,144.00 元作为个人出资量化给职工,无需职工出资进行现金认购。

从能够量化的资产总额 4,995,700.07 元中,提取 30%共计 1,498,710.02 元作为 厂工会的集体出资额;剩余 70%共计 3,496,990.05 元作为个人出资量化给职工。

根据《长沙电缆附件厂资产量化方案》,对量化的个人出资额按照 1.3:0.7 的 比例对职工进行配售,需由职工用现金进行认购,形成个人出资。

对于需用现金进行认购的个人出资,须于 1997 年 10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现金, 过期视同弃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归入集体股份由工会持有。1997 年 11 月 2 日,长 沙电缆附件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未完成现金认购的约 128 万元出资额划归 为集体股并由工会持有。

1997 年 11 月 13 日,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长沙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同意长沙电缆附件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长改发【1997】20 号), 同意长沙电缆附件厂的集体资产量化方案及个人配置现金股方案,并批准其改制 为有限责任公司。

3、职工实际出资情况

根据长沙电缆附件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长沙电缆附件厂资产量化方案》, 参与集体资产量化的人员、量化股种类及分配标准等具体情况如下:

(1)凡本厂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职在岗担负企业分派的生产、工作任务 的正式合同制职工,均为量化出资分配对象。

(2)以下人员不参与量化:

离退休人员(含内退);离岗人员及 1997 年 1 月以来在册不在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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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以下人员在转制当年不参与当年量化出资分配:

进厂后签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徒工;考核期内造成重 大人身、设备及质量事故(损失金额 5,000 元以上)的人员;考核期内,年出勤率 未达到 80%以上的人员;考核期内,受到刑事处分、行政开除留用处分、计划生 育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人员;考核期内有三分之一月份不能完成生产定额工作任 务的人员;考核期内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的人员;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董事会 批准的其他不能参与量化出资分配的情况。

(4)量化出资种类及分配标准

A、工龄量化出资额:

按个人连续工龄计算,每年 200 元。工龄量化出资 1,749,600 元;

B、职务量化出资额:

班组长(含正副)每人 2,000 至 4,000 元,车间、处室主任(副职)每人 4,000 至 6,000 元,车间、处室主任(正职)每人 6,000 至 8,000 元,副总经理、副厂长、 厂长每人 12,000 至 14,000 元。职务量化出资共 262,000 元。

C、岗位量化出资额:

一线优秀生产定额工人、处室业务骨干,每人 2,000 至 4,000 元;各级专业技 术骨干,每人 2,000 至 10,000 元;网点经理按 1994 年 1 月至 1997 年 6 月年平均 销售回款每万元加配 30 元。岗位量化出资共 870,688 元。

按照上述《长沙电缆附件厂资产量化方案》,共有俞正元等 373 名股东以现金 出资 1,552,000 元量化了 2,882,288 元集体资产。1997 年 11 月 2 日,长沙电缆附件 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未完成现金认购的约 128 万元出资额划归为集体股并 由工会持有。

按照上述《长沙电缆附件厂资产量化方案》改制后,长缆有限股本中集体股 和个人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型 性质 金额(元) 来源
集体出
资产量化 1,498,710.02 能够量化的集体股总额4,995,700.07 元中提取30%
资产量化 1,279,846.05 个人出资量化的集体股总额3,496,990.05元中未能完
成现金出资认购的部分
小计 2,778,556.07
个人
量化出
资产量化 2,217,144.00 能够量化的集体股资产总额4,995,700.07 元中提取
70%并扣除个人股东未能完成现金出资认购部分后
的余额
现金量化 665,144.00 应付工资中提取部分
小计 2,882,2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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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个人现
金出资
现金认购 1,552,000.00 个人现金出资认购部分,由集体资产量化
2,217,144.00元和应付工资中提取的665,144.00元按
照1.3:0.7 的比例,个人股东进行现金出资配售而来
小计 1,552,000.00 ——
合计 7,212,844.07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缆附件厂在改制为长缆有限的过程中了召开了 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了《长沙电缆附件厂资产量化方案》,进行了资产评估及产权 界定,取得了有权机关的确认和批准,改制过程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上述改制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

根据长缆附件厂上述改制过程,长缆附件厂在改制过程中已按照长沙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于 1997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改制及改制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 理的规定》(长政办发[1997]17 号),制定了企业改制方案,进行了资产评估及产权 界定,获得了审批部门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沙市经济委员会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缆附件厂在改制时已按照当时行之有效的法律 法规制定了资产量化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经批准的集体 资产量化方案已得到有效执行,其改制过程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三)政府部门对发行人前身长缆有限历史沿革的相关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 申请确认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沙电缆附件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合 法、合规性的请示报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缆 附件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合法及合规性进行了核实审查,并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交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历史沿革问题的请示》(长政[2015]47 号),请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就长缆电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予以批复。

2015 年 8 月 27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具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缆电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5]131 号),确认长沙电缆 附件厂在改制设立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集体所有制企业 改革转制的相关法定程序,改制合法、合规,产权界定清晰。改制时经批准的集 体资产量化方案已得到有效执行。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历次股权演变过程中所 涉及集体资产的分配与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缆附件厂改制设立长缆有限的过程中,依法履 行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转制和职 工安置方案以及集体企业产权量化和处置方案报批等法定程序,改制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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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产权界定清晰,集体资产量化及职工安置方案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 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3、请保荐机构、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 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核查意见;(2)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增资 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核查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 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3)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 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个人 履历和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5)就新增股东与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 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的相关资料,长缆有限 设立登记时的验资报告以及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有限 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股权登记表、股权证、内部股权管理文件、全 套工商登记、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历次配送股、职务 风险股、期权奖励股涉及的决议文件等相关资料;隐名股东签署并经公证的《委 托持股确认函》等相关资料;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法人 股东及最终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最终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信息表、 身份证复印件等。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历次增资、转股的情况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及股东的相关人员。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股权代持情况

发行人前身长缆有限成立时由厂工会和 373 名自然人股东设立。因设立时的 实际股东人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 东出资设立的相关规定,无法按实际股东持股情况进行工商登记,经 1997 年 11 月 2 日召开的厂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将上述自然人持有的股权分派由俞正元、陈 均山等 35 名股东和长缆有限厂工会代为持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登记为显名股 东,由此产生了委托持股。长缆有限设立以来,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股权 变动频繁,但由于长缆有限的实际股东人数一直不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委托持股情况一直存在。发行人已于 2011 年制订了清理 委托持股的整体方案,彻底清理并解决了股权代持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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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 5 之(一)发行人委托持股的清 理及解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虽因历史原因在有限公司阶段存在股权代 持情况,不符合当时行之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发行人已于 2011 年制 定清理委托持股的整体方案,彻底清理并解决了股权代持问题,发行人变更设立 股份公司后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股东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 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1、发行人历次增资的情况

发行人前身长缆有限设立后共有四次增资,长缆有限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后共 有三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1)1999 年发行人第一次增资

1998 年 12 月 20 日,长缆有限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扩增股本实施方案》。1999 年 3 月,长缆有限完成本次增资,实收资本增加 671,820 元,由 133 名自然人以现金认购方式的出资额为 671,820 元。1999 年 4 月 22 日,长缆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对原长沙电缆附件厂出资设立的长沙电缆附件 技术开发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长沙电缆附件技术开发公司 1,067,928.73 元注册资本作为长缆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2000 年 3 月 30 日,长沙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缆有限本次增资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长中联所验字[2000]40 号),验证长缆有限新增注册 资本 1,739,748.73 元,长缆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 8,952,592.80 元。

2000 年 4 月 6 日,长缆有限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公司需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 流动资金故决定增资,当时增资的股东均为公司职工或退休职工,增资的现金为 其自有资金。增资价格按照 1997 年《资产量化方案》规定按 1.3:0.7 由个人出资 认购;凡在 1997 年度内因故未进行资产量化的在职员工,可在本次扩、增股本实 施方案中,依据规定按本人实际连续工龄计算量化股,每年工龄量化 300 股(工 龄计算至 98 年 12 月底止),并按 1:1 比例由个人出资认购。本次增资已得到长 沙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和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缆有限本次增资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增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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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海润律师事务所

款已足额支付,资金来源为股东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2)2003 年 7 月,长缆有限第二次增资

2003 年 1 月 20 日,长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长缆有限的注册资 本由 895.26 万元增加至 1,646.79 万元,增加的 751.53 万元由资本公积转增 682.77 万元,盈余公积转增 68.76 万元。

2003 年 8 月 21 日,湖南天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长缆有限上述增资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湘天验字[2003]第 089 号《验资报告》,验证长缆有限以资本公 积和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人民币 7,515,259.00 元已全部认缴到位,长缆有限注册 资本变更为 16,467,851.80 元。

2003 年 9 月 3 日,长缆有限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公司发展需要扩大注册资本规 模以增强公司信用及市场竞争力,故决定增资。本次增资由资本公积转增 682.77 万元,盈余公积转增 68.76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由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合法、合 规。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增资不涉及增资价款的支付和资金来源。

(3)2005 年 3 月,长缆有限第三次增资

2005 年 1 月 31 日,长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长缆有限的注册资 本由 1,646.79 万元增加至 3,019.40 万元,增加的 1,372.61 万元由盈余公积转增 1,274.00 万元,由各股东货币出资 98.61 万元。

2005 年 3 月 23 日,湖南永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长缆有限上述增资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验报字[2005]变第 034 号《验资报告》,验证长缆有限以 盈余公积转增和股东认缴出资共 13,726,139.00 元已全部认缴到位,长缆有限注册 资本变更为 30,193,990.80 元。

2005 年 3 月 31 日,长缆有限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及股权 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公司发展需要扩大注册资本规 模以增强公司信用及市场竞争力,故公司决定增资。本次增资由盈余公积转增 1,372.61 万元,股东出资 98.61 万元,股东出资系其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由盈余公积和股东个人增资的程序合法、 合规,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增资价款已足额支付,资金来源为股东自有资 5-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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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法合规。

(4)2007 年 3 月,长缆有限第四次增资

2006 年 11 月 11 日,长缆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19.40 万元增加到 6,020.64 万元,全部由盈余公积转增。

2006 年 12 月 23 日,湖南永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长缆有限上述增 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验报字[2006]变第 124 号《验资报告》,验证长缆有限 以盈余公积转增 30,012,381.20 元已全部认缴到位,长缆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 60,206,372.00 元。

2007 年 3 月 13 日,长缆有限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为增强公 司信用及市场竞争力,故决定增资。本次增资全部由盈余公积转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程序合法、合规。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增资不涉及增资价款的支付和资金来源。

(5)2012 年 8 月,股份公司设立后第一次增资

2012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 加至 7,268.6786 万元。2012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 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7,268.678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48.0414 万元由罗 均荷、吴立勋等 156 名自然人以货币增资。

2012 年 7 月 20 日,天健对发行人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2)2-22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收到罗均荷、吴立勋等 156 名自然 人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 12,480,414.00 元,各出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2012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 记及备案手续。

上述增资系发行人按照清理委托持股整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清理 委托持股时转出的隐名股东根据清理委托持股前其在长缆有限的持股比例计算的 增资额向公司增资,从而实现其对公司的直接持股,并保证各股东对股份公司增 资后的持股比例与清理委托持股前的真实持股比例保持一致。本次增资的价格仅 为清理委托持股而确定,本次增资的款项为 156 名自然人股东未转出股权前获得 的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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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系为清理委托持股还原真实股东的需要而进 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增资价款已足额支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2013 年 9 月,股份公司设立后第二次增资

2013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2013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 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7,568.678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由湖 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以货币增资。

2013 年 8 月 8 日,天健湖南分所对发行人的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湘验(2013)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收到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 摩投资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 2,40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2,1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各出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增资的变更登 记及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的《增资协议》,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 为引进外部财务投资,优化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公司同意由湖南中科、华鸿芙蓉、 华摩投资以货币增资,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系按照发行人 2012 年末每股净资产的 1.6 倍、每股收益的 14.5 倍计算,最终协商确定增资价格为 8 元/股,湖南中科、 华鸿芙蓉、华摩投资增资发行人的款项来自于其全体合伙人投入的资金,资金来 源合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湖南中科、 华鸿芙蓉、华摩投资对发行人的增资合法、合规,增资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定 价公允。

(7)2014 年 5 月,股份公司设立后第三次增资

2014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缆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同意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0 股,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60 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7,568.6786 万元增加至 10,293.4029 万元。

2015 年 5 月 15 日,天健对发行人上述资本公积转增及送红股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天健验[2015]2-33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验证发行人本次资本公积及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股本已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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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转增的变更登 记及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为保障并实现股东的投资收益, 公司根据 201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制定了向全体股东送红股的利润分配方案。 增加的注册资本来源为截至 2013 年末的未分配利润及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 投资增资时溢价的资本公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法、 合规,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涉及增资价款的支付和资金来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历次增资资金来源合法,涉及的增资价款已足额支付,并取得了包括工商部门在 内的外部核准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情况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反馈意 见》一、规范性问题 1 之(一)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发行人历史上转出股东人数较多,转让的主要原因系股东离职、退休、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人原因急需资金等,长缆有限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每年的股权 转让价格按照长缆有限董事会制定的指导价格进行转让,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后, 历次股权转让除继承外,均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除黄勇与施真一直未到公司 领取其股权转让款外,其他股权转让款已支付给股权转让方。黄勇与施真至今未 领取其股权转让款对其股权已依法处分之事实不构成任何影响。历次股权转让过 程中,股权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均为个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长缆有限股东转让股权严格遵守了经 长缆有限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公司股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长缆 有限股东转让股权按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代表会及董事会决议制定的指导价格 进行转让符合长缆有限《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进行 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已由受让方支付并由转让方取得,且依法办理了转 让股权的交付手续。其转让股权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 或法律风险。长缆有限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发行人股东股份转让的定价依据充 分、合理,转让价格公允。

(三)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的税收缴纳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有限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 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股权登记表、股权证、发行人内部股权管理文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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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权转让协议, 访谈了长缆有限经办股权转让事宜的人员;核查了全套工商登记资 料、历次转增股本的决议文件、发行人提供的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资料,详细了解了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的税收缴纳情况。

1、历次股权转让的税收缴纳情况


股权转让时间 股权转让数
股权转让款
金额(元)
应纳税所得
额(元)
应纳税额
(元)
是否缴纳个人
所得税
1 1998年-1999年 324,918 113,721 0 0 无需缴纳
2 2000年 38,720 12,620 0 0 无需缴纳
3 2001年 164,780 55,910 0 0 无需缴纳
4 2002年 13,231 4,210 0 0 无需缴纳
5 2003年 114,958 46,930 0 0 无需缴纳
6 2004年 25,027 14,112 0 0 无需缴纳
7 2005年 280,138 233,614 0 0 无需缴纳
8 2006年 21,804 21,804 0 0 无需缴纳
9 2007年 39,562 39,562 0 0 无需缴纳
10 2008年 2,648,966 4,474,541 1,825,575.00 365,115.00 已缴纳
11 2009年-2010年 2,049,083 2,734,742 685,659.00 137,131.86 已缴纳
12 2011年 86,709 216,773 130,064.00 26,012.70 未缴纳
13 2015年4月 694,698 6,946,980 6,252,282 1,250,456.40 已缴纳
14 2015年5月 694,698 6,946,980 0 0 无需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中 2011 年施 真股权转让后一直未领取股权转让款,故尚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转 让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均已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相关资料,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之前,长缆有限根 据股东代表大会或及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公司股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长缆 有限每年度股权转让的指导价格,所有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指导价格 进行转让,转让股权的股东实际所得亦为按照指导价格转让获得的股权转让款,不 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2015 年 4 月,鲁克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694,698 股股份转让给母斌,转让价 格的定价依据为参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 5.00 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 股 10 元。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 形;2015 年 5 月,母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694,698 股股份转让给俞正元,转让价 格的定价依据为参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 5.00 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 股 10 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按照其初始投资成本平价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不 存在应纳税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公允,亦不存在利 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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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次转增股本的税收缴纳情况

(1)2003 年 7 月增资

2003 年 1 月 20 日,长缆有限第二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同意长缆有限的注册资 本由 8,952,592.80 元增加至 16,467,851.80 元,增加的 7,515,259.00 元由资本公积转 增 6,827,668.31 元,盈余公积转增 687,590.69 元。本次盈余公积转增的 687,590.69 元注册资本应缴 137,518.14 元个人所得税。

(2)2005 年 3 月增资

2005 年 1 月 31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同意长缆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16,467,851.80 元增加至 30,193,990.80 元,增加的 13,726,139.00 元注册资本 由盈余公积转增 12,740,000.00 元,货币出资 986,139.00 元。本次盈余公积转增的 12,740,000.00 元注册资本应缴 2,548,000.00 元个人所得税。

(3)2006 年 11 月增资

2006 年 2 月 26 日,长缆有限第三届四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 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193,990.80 元增加到 60,206,372.00 元,由公司盈余公积转增。本次盈余公积转增的 30,012,381.20 元注册资本应缴 6,002,476.24 元个人所得税。

上述三次发行人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应缴税额共计 8,687,994.38 元,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税凭证,发行人已向长沙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上述应缴 纳的 8,687,994.38 元个人所得税。

(4)2011 年 12 月,股份公司设立

2011 年 11 月 29 日,长缆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变更 设立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发起人协议书》,约定长缆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长缆有限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85,038,472.43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 60,206,372.00 股股份,剩余 224,832,100.43 元计 入资本公积。变更设立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 60,206,372.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天健湖南分所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天健湘审(2011)604 号”《审 计报告》以及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天健湘验(2011)48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股东权益变化情况如下(单位:元):

时间 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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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前 60,206,372 3,946,018.12 29,115,515.11 191,770,567.20 285,038,472.43
股改后 60,206,372 224,832,100.43 0 0 285,038,472.43

本次整体变更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 润转增股本的情形,股东未取得收益和所得,不存在纳税义务。

(5)2014 年 5 月,发行人第三次增资

2014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缆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同意发行人以总股本 75,686,7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人民 币现金 1.5 元,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0 股,以资本公积金(股 本溢价部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60 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7,568.6786 万元 增加至 10,293.4029 万元。

根据国税发[1997]198 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 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8 年 5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 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 289 号)中对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该批复中规定:国税发[1997]198 号 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 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 年 5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 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 得税。

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发行人以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存在 缴税义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的情况,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完税凭证,此次发行人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634,339.30 元。发行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已依法向长沙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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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了上述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已作出的承诺:股份公司及其前身 长缆有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历次转增股本、配送股、奖励股、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以及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依法缴纳,不存在应缴未缴的情 形。如果未来税收管理部门要求股份公司补缴其历史沿革过程中可能应缴未缴或 欠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税收管理部门对股份公司因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应缴未缴 的个人所得税遭受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股份公 司因此可能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或行政罚款、损失以及任何其他与此相关的费 用,保证股份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均已缴纳完毕,不存在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有 限的历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四)新增股东的详细情况

长缆有限于 1997 年 12 月 23 日成立,成立时有 373 名实际股东,全部为自然 人股东,长缆有限成立后新增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与非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 下:

1、新增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1997 年 12 月 23 日改制成立有限公司后新增自然人股东共有 34 名, 除 5 名因继承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外,其余全部为公司的职工或曾为公司职工,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国籍 性别 在公司的工作期间 持股期间 备注
1 曹晓平 中国 1998年至2013年离职 2004年至今 ——
2 陈爱君 中国 1997 年至2005 年离职 1999 年至2005 年 ——
3 陈真希 中国 1999 年至今 2005 年至今 ——
4 龚运芝 中国 1968 年至1989 年退休 2001 年至2009 年 现已去世
5 甘茂海 中国 1998 年至今 2002 年至今 ——
6 郭德生 中国 1999 年至2004 年离职 2002 年至2004 年 ——
7 贺志文 中国 2001 年至今 2004 年至今 ——
8 蒋晓辉 中国 1998年至今 2002年至今 ——
9 李继为 中国 1999年至2003年;
2015 年至2016 年离职
2002年至2003年 ——
10 李长风 中国 2007 年至今 1999 年至2003 年 ——
11 刘章 中国 2001 年至今 2006 年至今 ——
12 刘颖斌 中国 1997 年至2010 年离职 1999 年至2010 年 ——
13 彭家济 中国 1960年至1996年退休 2000年至2012年 2012年过世,由彭碧
霞继承
14 沈麓英 中国 1960年至2001年退休 1999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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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沈志明 中国 1998 年至今 2002 年至今 ——
16 唐聪 中国 1999 年至2006 年离职 2002 年至2006 年 ——
17 唐华利 中国 1994 年至今 2006 年至今 ——
18 王灿 中国 1997 年至今 2001 年至今 ——
19 王佑元 中国 1980年至2008年离职 1999年至2008年 ——
20 徐筱顺 中国 1956 年至1996 年退休 1999 年至今 ——
21 杨赞波 中国 1998 年至今 2002 年至今 ——
22 喻建新 中国 1998 年至今 2000 年至今 ——
23 张静辉 中国 1986 年至今 2001 年至今 ——
24 赵德新 中国 1978 年至今 1999 年至今 ——
25 周黔 中国 1999年至今 2002年至今 ——
26 周立 中国 1978 年至今 1999 年至今 ——
27 朱成 中国 2000 年至今 2002 年至今 ——
28 朱珊慧 中国 1998 年至今 2000 年至今 ——
29 周顺先 中国 2002 年至今 2004 年至今 ——
30 张建纯 中国 非公司职工因继承成为
公司股东
2015年至今 继承殷壮赳的股份成
为股东
31 周小琳 中国 非公司职工因继承成为
公司股东
2015年至今 继承李桂英的股份成
为股东
32 郑好 中国 非公司职工因继承成为
公司股东
2013年至今 继承李琼后的股份成
为股东
33 彭碧霞 中国 1997年至2000年离职 1997年至2000
年,2012年至今
1997年为公司股东,
2000年将股权转让给
彭家济;2012年继承
彭家济的股份成为股
34 冯波涛 中国 1967年至1997年退休 2014年至今 继承苏新民的股份成
为股东

2、新增非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 2012 年前无新增非自然人股东,2012 年发行人引进外部财务投资者, 新增 3 家非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横琴中科

横琴中科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574335301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单祥双), 合伙期限至 2018 年 05 月 18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4001(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为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 投资(以上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 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 291.4427 1.84
2 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333.9813 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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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绿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812.712 24.00
4 上海绿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812.712 24.00
5 深圳市海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35.452 4.00
合计 15886.3 100.00

1)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16691529308E,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单祥双,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9 年 07 月 15 日,住所 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235 号 1001 房之八,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 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562.20 92.4976
2 中科招商(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司 500.00 4.0000
3 谢勇 437.80 3.5024
合计 12,500.00 100.00

①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 4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7261554071,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 人为单祥双,注册资本为 180,474.6348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04 日, 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3 层 D2-1 区,经营范 围为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机构或企业的创业资本,受托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它 创新产业的项目与企业,受托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受托投资 和管理高新技术孵化器,受托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信息咨询,实业投资(不含限 制项目)。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股票简称:中科招商;股票代码:832168)。 ②中科招商(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科招商(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679433821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单祥双,注册资本为 1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8 年 09 月 24 日,住所为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AJ302 室,经营范围 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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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A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详见本题“(一)新增股东的 详细情况 2、新增非自然人股东(1)横琴中科 1)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 ” 限责任公司①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③谢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30319711031XXXX; 目前在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任职,现兼任中国股权投资基金 50 人论坛执行副秘书长、广东省创业投资 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新三板投融资俱乐部首任轮值主席、广州市股权投资协会 联席会长、广州市金融业协会副会长等。

2)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5949788XB,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 定代表人为陈苏勤,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 3 号线大运站 A 出口龙岗大运软件小镇 17 栋 2 层,经营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 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其股权结构 为:

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
合计 200,000 100

①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详见本题“(一)新增股东 的详细情况 2、新增非自然人股东(1)横琴中科 1)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 ” 有限责任公司①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3)上海绿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绿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230MA1JXW5Y3U,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耿靖),合伙期限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389 号 2 号楼 1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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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 0.05
2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1,684 99.95
合计 21,694 100.00

①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10000585289988C,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 表人为耿靖,注册资本为 1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6 年 11 月 16 日,住所 为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1298 室,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实 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A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100005727101719,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人为耿靖,注册资本为 900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1 年 04 月 17 日 ,住所 为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888 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经营范 围为金融资产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00,000 100
合计 900,000 100

a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7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06289R,企业类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 玉良,注册资本为 2,264,901.028 万人民币,住所为江苏路 502 号 7 楼,经营范围 为实业投资,绿化,仓储,房地产,出租汽车,日用百货,纺织品,物业管理, 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建材,五金交电,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件经营)。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64,901.028 100
合计 2,264,901.02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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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7 月 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1370032,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张玉 良,注册资本为 1,216,815.438500 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 700 号, 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置换,住宅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酒店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金融业务),绿化工程,能源 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汽车销售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简 称:绿地控股;股票代码:600606)。

②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100005727101719,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 耿靖,注册资本为 900000 万人民币,经营期限至 2021 年 4 月 17 日,住所为上海 市崇明县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888 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金 融资产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00,000 100
合计 900,000 100

关于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上文。

4)上海绿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绿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230MA1JXW644R,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耿靖),合伙期限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389 号 2 号楼 11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 0.02
2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6,658 99.98
合计 46,66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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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 情况详见上文。

5)深圳市海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0300587927082T,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瑞娟,注 册资本为 35,01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住所为深圳市福田 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 1 号楼 15 楼 03 单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 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厦门市海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00 0.0257
2 任瑞娟 35,000.00 99.9714
3 齐明惠 1.00 0.0029
合计 35,010.00 100.0000

①厦门市海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50206581296160Y,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 定代表人为蔡玉华,注册资本为 1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1 年 12 月 13 日, 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 889 号 756 单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不含证券、期货等经许可的金融、咨询项目)、投资管理(不含吸收存款、发放 贷款、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蔡玉华 9.00 90
2 齐明惠 1.00 10
合计 10.00 100

蔡玉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5020419440402XXXX; 目前为家庭主妇。

齐明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4010219720526XXXX; 2000 年 11 月至今在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②任瑞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1011119550715XXXX; 2010 年 11 月至今在无锡长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任职,2015 年 11 月至今在深圳市 海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

③齐明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4010219720526XXXX;2000 年 11 月至今在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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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任职。

(2)华鸿芙蓉

华鸿芙蓉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注册号为 430100000152739,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为为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刘魁),合伙期限自 2011 年 07 月 18 日至 2018 年 07 月 17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长 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大道 627 号长海创业基地一楼,经营范围为创业投 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为企 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含前 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29.0000 1.5737
2 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55.0000 6.7700
3 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4.8800
4 湖南华洪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5 曾金英 有限合伙人 966.0000 11.7800
6 张 玮 有限合伙人 851.2570 10.3800
7 盛 伟 有限合伙人 700.0000 8.5379
8 周志强 有限合伙人 522.0500 6.3700
9 廖奉举 有限合伙人 430.0000 5.2458
10 隆小勇 有限合伙人 379.7350 4.6300
11 郭远祥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12 刘毅梅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13 龚震西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14 胡志强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15 崔军玉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16 胡银燕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17 李 丁 有限合伙人 333.0000 4.0600
18 王玉峰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3.6599
19 周 艳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3.6599
合计 8,197.0420 100.0000

1)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8 日,注册号为 430193000028719,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刘魁,注册资本为 1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0 年 06 月 07 日,住所为长 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 69 号晶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 2 楼 209 房,经营 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需 资质证、许可证的项目取得相应的资质证、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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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00 70
合计 1,000 100

①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01 月 26 日,注册号为 43019300002602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陈桂华,注册资本为 27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0 年 01 月 25 日,住所为长 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 M3 组团 2 栋 208 号,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咨询服 务,企业文化、企业战略策划服务,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陈桂华 81 30
2 李龙兵 54 20
3 周 韧 54 20
4 符国伟 54 20
5 李 健 27 10
合计 270 100

陈桂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2119670812XXXX; 2008 年 10 月至今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李龙兵: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52819810528XXXX; 2008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6 年 8 月至今在 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周韧: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419790629XXXX; 2006 年 3 月至今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符国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30119791006XXXX; 2006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5 年 9 月在湖南 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李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519700726XXXX; 2016 年 6 月至今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②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661679049D,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为邓宇鹏,注册资本为 2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37 年 05 月 28 日,住所为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 459 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 14 楼 1440,经营范围为资产 管理(不含代客理财),投资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 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

5-1-7-83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结构(%)
1 长沙霖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0.53 60.265
2 长沙聚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7.06 8.530
3 共青城裕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7.06 8.530
4 长沙正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3.48 6.740
5 长沙世通纸塑箸业有限公司 11.00 5.500
6 共青城夜明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40 3.200
7 长沙市轩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27 2.135
8 湖南赤诚经贸有限公司 4.00 2.000
9 长沙佳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20 1.600
10 湖南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3.00 1.500
合计 200 100.000

A 长沙霖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霖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0791960929,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为邓宇鹏,注册资本为 2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3 年 10 月 11 日,住所为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 459 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大楼 14 楼 CYY-220 房,经营范 围为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 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 魁 140 70
2 邓宇鹏 60 30
合计 200 100

刘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219660126XXXX; 2007 年 5 月至今在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10 年 6 月至今在湖南华鸿 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07 年 11 月至今在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任职,2015 年 4 月至今在珠海市横琴润楚投资有限公司任职。

邓宇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419540728XXXX; 2007 年至今在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13 年至今在长沙霖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

B 长沙聚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聚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注册号为 43010400006249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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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为隆小勇,注册资本为 5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2 年 11 月 01 日,住所为长 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北渔场 a134 门面,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 用业务);企业营销策划;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隆小勇 30 60
2 喻月香 20 40
合计 50 100

隆小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1119630616XXXX; 2007 年 5 月至今在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10 年 6 月至今在湖南华鸿 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喻月香: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2419750610XXXX; 2007 年-2012 年在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12 年 10 月至今在长沙聚隆 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职。

C 共青城裕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裕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60405MA35J2HQ7Q,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寰, 合伙期限至 2036 年 05 月 30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 园区 405-317,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 宣 普通合伙人 25 50
2 欧阳静可 有限合伙人 24 48
3 周 寰 有限合伙人 1 2
合计 50 100

周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7050219690406XXXX; 目前在湖南中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职。

欧阳静可: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6240119421008XXXX;目前已退休。

周寰: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6242919711229XXXX; 目前在湖南华裕速合交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D 长沙正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1-7-85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长沙正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注册号为 430102000167901,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王战萍,注册资本为 2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2 年 11 月 01 日,住所为长 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602 房,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务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黄 飙 120 60
2 王战萍 80 40
合计 200 100

黄飙: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1010819670929XXXX; 2007 年-2012 年在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10 年-2012 年在湖南华鸿景 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12 年至今在湖南鼎信泰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

王战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3040619750222062X; 2012 年至今在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任职。

E 长沙世通纸塑箸业有限公司

长沙世通纸塑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21763264450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为孙泽军,注册资本为 1,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54 年 06 月 14 日,住所 为长沙县榔梨镇新街一号, 经营范围为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用纸 包装容器制品的生产、销售;竹筷的加工销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纸制 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孙泽军 700 70
2 孙浩添 300 30
合计 1,000 100

孙泽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2119680616XXXX; 2004 年至今在长沙世通纸塑箸业有限公司任职。

孙浩添: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219960410XXXX; 目前为学生。

F 共青城夜明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7-86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共青城夜明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60405MA35K0911A,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寰, 合伙期限至 2036 年 08 月 03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 园区 405-362,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寰 普通合伙人 9.8 98
2 邓杰 有限合伙人 0.2 2
合计 10.0 100

周寰: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6242919711229XXXX; 目前在湖南华裕速合交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邓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319770616XXXX; 2012 年-2013 年在上海唯盛投资有限公司任职,2013 年至今在湖南裕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

G 长沙市轩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轩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注册号为 43010400006234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何娟英,注册资本为 5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2 年 10 月 28 日,住所为湖 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佑母塘路 799 号钰龙天下佳园 3 栋 1905 房,经营范围为投资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何娟英 25.00 50.00
2 李慧娥 12.50 25.00
3 李 威 6.25 12.50
4 李星治 6.25 12.50
合计 50.00 100.00

何娟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519630120XXXX; 1980-2000 年在长沙副食品公司怡丰商场工作,目前已退休。

李慧娥: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2219790203XXXX; 2006 年 1 月至今在长沙市轩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

李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219890505XXXX; 2016 年 3 月至今在深圳市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李星治: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2219821103XXXX;

5-1-7-87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2 年至今在长沙市轩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

H 湖南赤诚经贸有限公司

湖南赤诚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3062200753F,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白建 萍,注册资本为 2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3 年 01 月 16 日,住所为长沙市天 心区新开铺 1348 号一力物流园 13-7 号门店 N 单元 120 号,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办公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金属材料、 化工原料、有色矿产品的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 可证经营)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白建萍 200 100
合计 200 100

白建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319580806XXXX; 1993 年-2013 年在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任职,2013 年退休。

I 长沙佳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佳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注册号为 430104000062563,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为江发明,注册资本为 5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2 年 10 月 28 日,住所为长 沙市岳麓区银杉路 459 号德润园小区商业街 1 栋-116 房,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 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 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江发明 30 60
2 曹 佳 20 40
合计 50 100

江发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319751130XXXX; 2012 年至今分别在长沙佳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任职。

曹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419790525XXXX; 1996 年 6 月至今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环卫局任职。

J 湖南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picture [39 x 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1430102796854000C,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为王实 ,注册资本为 39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56 年 12 月 13 日,住所为 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 3 号,经营范围为机电、工程机械配套动力、液压件及相 关产品的销售;法律、法规允许的电子通讯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商品和技术进出 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其股权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彭向阳 351 90
2 王 实 39 10
合计 390 100

彭向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419621015XXXX; 2007 年至今在湖南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王实: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419630523XXXX; 2009 年至今在湖南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2)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信息详见本题“(一)新增股东的详细 情况 2、新增非自然人股东(2)华鸿芙蓉 1)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① ” 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3)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30111727961523H,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 表人为冯新力,注册资本为 1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51 年 04 月 28 日,住 所为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附一号(金蕾苑A栋 201 房),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 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的开发、生产及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其 股权结构为:

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冯新力 600 60
2 冯 晟 400 40
合计 1,000 100

冯新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319560816XXXX; 2001 年至今在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

冯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319840531XXXX; 2005 年至今分别在长沙天晟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7-89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任职。

4)湖南华洪物流有限公司

湖南华洪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2550713451E,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为王安国,注册资本为 1,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02 月 01 日,住所 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 11 号东郡小区 5 号栋 1004 房,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 配送服务(不含道路运输)、物流咨询服务;钢材、水泥及水泥熟料、水渣、粉煤 灰、煤炭、矿产品、有色金属、金属材料销售;废旧金属(不含危险废品)回收、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 构为:

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 文 300.00 30
2 王安国 700.00 70
合计 1,000.00 100

刘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52419740117XXXX; 2008 年至今自己创业。

王安国: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52419490926XXXX; 2010 年至今在湖南华洪物流有限公司任职。

5 )曾金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50119470116XXXX;目前为自由职业者。

6)张玮: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62419710225XXXX; 2001 年至今在湖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7)盛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319690417XXXX; 现为无业状态。

8 )周志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302419641201XXXX,1995 年 2 月至今为自由职业者。

9 )廖奉举: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219710126XXXX;1992 年至今在湖南创信实业公司任职。

10 )隆小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1119630616XXXX;2007 年 5 月至今在湖南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10 年 6 月至今在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11 )郭远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 picture [39 x 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3102719871015XXXX;2009 年 8 月至今在湖南时代瑞银投资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 8 月至今在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15 年 2 月至今在深圳市邕 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12 )刘毅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30319700111XXXX;2011 年 1 月-2013 年 10 月在长沙市凤毅机电贸易有限责 任公司任职,2013 年 11 月至今为无业。

13 )龚震西: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30119750802XXXX;2002 年至今在湖南大学建筑学院任职。

14 )胡志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419610129XXXX;目前自主经商。

15 )崔军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30119490307XXXX;2011 年退休。

16 )胡银燕: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2319710310XXXX;2010 年至今在湖南长星置业有限公司任职。

17)李丁: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219550410XXXX; 2010 年退休。

18 )王玉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6030219720223XXXX;2010 年至今在湖南长星有限公司任职。

19)周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40219761223XXXX; 2010 年至今在长沙兰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任职。

(3)华摩投资

华摩投资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67095645E,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曹冬海,合 伙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 6033 号金运世纪大厦 5F,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不含证券 业务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其合伙 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万元) 出资比例(%)
1 曹冬海 普通合伙人 384 24
2 林芳荔 有限合伙人 768 48
3 吴珊玉 有限合伙人 448 28
合计 16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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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曹冬海: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30219511125XXXX; 2010 年 12 月至今在华摩投资任职。

林芳荔: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242519750111XXXX; 2013-2014 年在华摩投资任职,2014 年至今自由职业。

吴珊玉: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98119850807XXXX; 2012 年至今在深圳村美旭诚印务有限公司任职。

(五)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无亲属、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新增自然股东的简历,取得了新增合伙企业股东 的工商登记资料并逐级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公众公司等;取得了新增股东入股的 依据,资金缴纳凭证;就增资入股的原因访谈了相关当事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以及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实际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发行人上述新增自然人股东除因继承成为公司股东外其他均系发行人的员 工,或离职前为发行人的员工,与发行人实际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监高、本 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无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横琴中科出具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湖南中科 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

根据华鸿芙蓉出具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华鸿芙蓉 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

根据华摩投资出具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华摩投资 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股股东、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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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无亲 属或其他关联关系。

四、《反馈意见》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与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是否签订有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 协议的主要条款,核查并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 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横琴中科(即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三家股东的工 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及《增资协议》;取得了前述三家股东分别出具的《承诺函》, 同时访谈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查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湖南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与发行人之间无对赌 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五、《反馈意见》5、公司在集体企业改制时,曾出现工会持股的情形;发行 人历史上的实际股东曾达到300 多人,但由名义股东代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 查发行人历史上出现的工会持股、实际股东超过200 人的情形是否得到彻底的清 理,并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相关资料,长缆 有限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以及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前身长 缆有限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股权登记表、股权证、内部股权管理文 件、全套工商登记、隐名股东签署并经公证的《委托持股确认函》、《取消委托持 股及将委托持股转让的确认函》、《清理委托持股的<出资转让协议>》、《声明书》 等相关资料,查阅研究了《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对相关当事人进 行了访谈,了解委托持股的清理情况。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委托持股的清理及解决

发行人前身长缆有限成立时由厂工会和 373 名自然人股东设立。因设立时的 实际股东人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 东出资设立的相关规定,无法按实际股东持股情况进行工商登记,经 1997 年 11 月 2 日召开的厂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将上述自然人持有的股权分派由俞正元、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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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均山等 35 名股东和长缆有限厂工会代为持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登记为显名股 东,由此产生了委托持股。长缆有限设立以来,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股权 变动频繁,但由于长缆有限的实际股东人数一直不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委托持股情况一直存在。

发行人为彻底清理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确保发起人股东数量及持股符合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尽可能的保护每一位股东的权 益,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被代持的隐名股东与工商部门登记的名义股东之间就 股权代持关系进行清理和确认;各隐名股东将其实际持有的长缆有限股权分别转 让给相关的名义股东,从而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使公司实际股东人数降至 25 名, 从而使股东人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以受让股权后的 25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清理委托持股时转出的隐名股东 根据清理委托持股前其在长缆有限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增资额向公司增资,从而实 现其对公司的直接持股,并保证各股东对股份公司增资后的持股与清理委托持股 前的真实持股比例保持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2 月 14 日,长缆有限第五届二次股东会通过《关于清理委托持股准备 还原真实股东身份的初步方案》和《公司股东股权管理规定(修订案)》,鉴于《公 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将 158 名被代 持的隐名股东真实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进行工商登记的 25 名股东,上述 25 名 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待股份公司设立后,由上述 158 名隐名股东进行增资, 成为股份公司的真实登记股东,并保持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与清理委托持股前 真实持股比例一致。

本次代持股清理规范前,长缆有限实际股东 183 人,其中施真因解除劳动合 同,其持有的股份由董事会回收后转让给俞正元。隐名股东谭新民逝世,其持有 长缆有限的股权由同为长缆有限股东的谭新民配偶丁旭英继承,股份公司成立后 由 156 名股东向发行人增资。委托代持股清理完成后,长缆有限的实际股东为 25 人,本次清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现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序号 原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出资比例
(%)
1 俞正元 33,945,094 1 俞正元 28,029,969 46.56
2 罗均荷 401,951 0.67
3 杨克徐 272,839 0.45
4 曾省吾 286,751 0.48
5 夏岚 331,253 0.55
6 文国华 213,816 0.36
7 王雄文 122,157 0.20
8 李银秀 107,315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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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现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序号 原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出资比例
(%)
9 李昭陵 87,503 0.15
10 刘钢 74,444 0.12
11 张渝清 67,982 0.11
12 贾伏锦 62,362 0.10
13 唐秋奇 61,021 0.10
14 彭国秋 58,975 0.10
15 朱志力 52,188 0.09
16 魏建平 48,345 0.08
17 李蓓 48,345 0.08
18 徐筱顺 48,308 0.08
19 惠富英 44,494 0.07
20 端木诚 42,050 0.07
21 王红 38,683 0.06
22 邹艳芳 37,732 0.06
23 李桂英 24,172 0.04
24 杨帆 32,084 0.05
25 彭琍 31,419 0.05
26 丁湘萍 29,972 0.05
27 贾安宁 29,972 0.05
28 何玉明 27,064 0.04
29 郭泰纯 26,808 0.04
30 易伟 24,666 0.04
31 张丽珍 23,791 0.04
32 刘月霞 23,246 0.04
33 王霖芝 22,726 0.04
34 刘意云 22,089 0.04
35 罗小军 21,975 0.04
36 刘建辉 19,338 0.03
37 周立 14,529 0.02
38 陶立兵 13,808 0.02
39 朱成 13,185 0.02
40 言建国 12,555 0.02
41 周黔 11,986 0.02
42 谢志云 58,975 0.10
43 刘清桃 32,883 0.05
44 郭云 17,896 0.03
45 文辉 12,746 0.02
46 刘家龙 346,920 0.58
47 陈清梅 257,452 0.43
48 陈世钧 209,182 0.35
49 周克常 141,950 0.24
50 黄平 36,744 0.06
51 彭跃林 33,852 0.06
52 佘险峰 24,172 0.04
53 杨杰忠 18,448 0.03
54 李伟 58,870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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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现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序号 原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出资比例
(%)
55 唐继恭 175,584 0.29
56 陈长久 140,847 0.23
57 沈四元 134,700 0.22
58 曹晓平 117,273 0.19
59 邹汉平 21,485 0.04
60 戴振明 84,100 0.14
61 姚自强 63,824 0.11
62 王建武 54,059 0.09
63 王建萍 47,869 0.08
64 刘成社 40,129 0.07
65 邓丽娜 39,670 0.07
66 罗毅 31,204 0.05
67 黄佳 25,141 0.04
68 常律 24,699 0.04
69 杨赞波 11,986 0.02
70 隆曙晖 7,737 0.01
71 叶波 101,724 0.17
72 周国立 252,356 0.42
73 彭双双 4,949 0.01
74 杨建英 41,098 0.07
75 何君伟 21,975 0.04
76 陈真希 69,018 0.11
77 王跃旗 26,286 0.04
78 周顺先 93,652 0.16
79 王灿 483 0.00
80 汪建群 7,695 0.01
81 刘章 2,696 0.00
82 王歧 1,043 0.00
83 沈志明 1,145 0.00
84 施真 86,709 0.14
2 陈均山 2,118,882 85 陈均山 1,755,067 2.92
86 苏秋良 2,082 0.00
87 吴蓉翔 81,906 0.14
88 徐东甫 35,728 0.06
89 张淑芳 37,357 0.06
90 周红旗 32,883 0.05
91 涂建纯 28,473 0.05
92 王文斌 28,473 0.05
93 凌爱娥 24,285 0.04
94 史淑云 22,463 0.04
95 周琍红 23,203 0.04
96 周孟姣 21,336 0.04
97 雷奇志 11,642 0.02
98 朱珊慧 7,264 0.01
99 喻建新 6,720 0.01
3 唐陕湖 2,131,718 100 唐陕湖 1,765,699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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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现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序号 原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出资比例
(%)
* 王跃旗 153,665 0.26
101 邱淑媛 51,593 0.09
102 李明谦 50,982 0.08
103 李桂秋 32,675 0.05
104 胡伟林 27,298 0.05
105 王桂君 28,128 0.05
106 郭佩芝 21,678 0.04
4 罗兵 2,079,051 107 罗兵 1,722,075 2.86
108 王建明 60,930 0.10
109 林与新 43,950 0.07
110 杨嘉玲 37,685 0.06
111 李玉君 33,359 0.06
* 周顺先 34,230 0.06
112 夏训聆 26,370 0.04
113 徐宏 18,851 0.03
114 黄云飞 15,460 0.03
115 肖民樑 72,956 0.12
116 蒋晓辉 13,185 0.02
5 薛奇 1,742,742 117 薛奇 1,443,511 2.40
118 曹律 117,267 0.19
119 廖岳中 41,985 0.07
120 杨义 39,994 0.07
121 吴金云 39,670 0.07
122 汤宇红 32,523 0.05
* 王灿 27,792 0.05
6 郭长春 1,288,033 123 郭长春 1,066,876 1.77
124 张佳庆 52,746 0.09
* 汪建群 168,411 0.28
7 吴小林 954,983 125 吴小林 791,011 1.31
* 王灿 10,823 0.02
126 彭运福 29,887 0.05
127 张静辉 79,884 0.13
128 李琼后 27,556 0.05
129 夏先辉 15,822 0.03
8 杨振华 657,356 130 杨振华 544,487 0.90
* 沈志明 57,480 0.10
131 胡雄杰 28,034 0.05
132 陈和平 25,290 0.04
133 邓敏云 2,065 0.00
9 谭祖衡 663,505 134 谭祖衡 549,580 0.91
* 邹汉平 81,042 0.13
135 高燕 32,883 0.05
10 母斌 1,029,381 136 母斌 852,635 1.42
137 杨允辉 37,248 0.06
138 赵德新 26,370 0.04
* 苏秋良 97,400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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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现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序号 原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出资比例
(%)
* 汪建群 15,728 0.03
11 李凯军 602,611 139 李凯军 499,142 0.83
* 陈真希 4,484 0.01
140 李见风 31,615 0.05
141 蒋珞娃 31,419 0.05
142 李建国 18,372 0.03
143 唐武芝 17,579 0.03
12 肖上林 3,097,657 144 肖上林 2,565,785 4.26
145 王顺安 67,937 0.11
146 张蓉 44,526 0.07
147 张幸桃 38,682 0.06
148 吴立勋 370,560 0.62
* 王灿 10,167 0.02
13 殷壮赳 1,863,832 149 殷壮赳 1,543,810 2.56
150 谭新民 116,027 0.19
151 周蓉 48,308 0.08
152 陈利湘 40,946 0.07
153 丁旭英 42,192 0.07
154 沈麓英 33,852 0.06
155 高建华 22,881 0.04
* 王歧 15,816 0.03
14 谢涛 737,346 156 谢涛 610,743 1.01
157 黄辉 35,773 0.06
158 周宪林 33,359 0.06
159 潘卫平 31,419 0.05
* 彭双双 24,054 0.04
160 甘茂海 1,998 0.00
15 鲁克力 510,807 161 鲁克力 423,101 0.70
162 白兰 33,852 0.06
163 王光辉 24,154 0.04
* 王跃旗 29,700 0.05
16 吴跃坚 1,676,139 164 吴跃坚 1,388,344 2.31
165 刘东 44,428 0.07
166 粟迎宪 28,100 0.05
167 彭家济 21,535 0.04
* 刘章 95,946 0.16
168 唐华利 65,530 0.11
* 沈志明 31,245 0.05
* 周顺先 1,011 0.00
17 苏新民 842,948 169 苏新民 698,213 1.16
170 潘再云 50,284 0.08
* 刘章 94,451 0.16
18 凌聪明 434,486 171 凌聪明 359,884 0.60
172 李国强 6,906 0.01
173 曹明亮 3,517 0.01
* 王灿 64,179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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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现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序号 原股东 出资金额
(元)
出资比例
(%)
19 李润霞 456,353 174 李润霞 377,997 0.63
175 王跃英 29,003 0.05
* 王跃旗 49,353 0.08
20 高建国 438,687 176 高建国 363,364 0.60
* 汪建群 10,591 0.02
177 黄爱云 39,591 0.07
178 张润良 25,141 0.04
21 谢仕林 971,989 179 谢仕林 805,097 1.34
* 苏秋良 166,892 0.28
22 李春瑜 704,678 180 李春瑜 583,684 0.97
* 刘章 120,994 0.20
23 贺志文 419,696 181 贺志文 347,634 0.58
* 王灿 72,062 0.12
24 徐平 430,639 182 徐平 356,698 0.59
* 王灿 73,941 0.12
25 戴学泽 407,759 183 戴学泽 337,746 0.56
* 王跃旗 70,013 0.12
清理后出资合计 60,206,372 清理前出资合计 60,206,372 100.00

注:其中*表示重复的股东。

发行人清理委托持股过程中,隐名股东粟迎宪及史淑云因个人原因不愿配合 签署清理委托持股的相关文件,为保障其他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权益,长缆有限 按照清理委托持股还原真实股东身份的方案将其股权转让给了相关显名股东,并 于 2012 年 8 月办理其对发行人的增资,增资完成后上述两名隐名股东的持股比例 与清理委托持股前真实持股比例一致。虽上述两名隐名股东未签署清理委托持股 的相关文件,但发行人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清理委托持股还原真实股 东身份的方案使其成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且持股比例与清理委托持股前真实持股 比例保持一致,切实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长缆有限已按照清理委托持股还原真实股东身份的方案清理完隐 名股东的委托持股,长缆有限的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股东保持一致。

发行人清理委托持股过程中,除隐名股东粟迎宪及史淑云外,由其他隐名股 东签订了《委托持股确认函》、《取消委托持股及将委托持股转让的确认函》、《清 理委托持股的<出资转让协议>》,并出具《声明书》对上述三个文件的内容进行了 认真审阅,对上述三个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全知悉和理解,签订上述文件出于其 真实意思表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公证处对上述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持股确认函》、 《取消委托持股及将委托持股转让的确认函》、《清理委托持股的<出资转让协议>》 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012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办理了原长缆有限 156 名隐名股东对发行人的增资,

==> picture [39 x 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并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换领了新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7,268.6786 万元,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1 俞正元 33,945,094 46.701 92 吴金云 47,893 0.066
2 肖上林 3,097,657 4.262 93 邓丽娜 47,893 0.066
3 唐陕湖 2,131,718 2.933 94 黄爱云 47,798 0.066
4 陈均山 2,118,882 2.915 95 王红 46,702 0.064
5 罗兵 2,079,051 2.860 96 张幸桃 46,701 0.064
6 殷壮赳 1,863,832 2.564 97 邹艳芳 45,554 0.063
7 薛奇 1,742,742 2.398 98 杨嘉玲 45,497 0.063
8 吴跃坚 1,676,139 2.306 99 张淑芳 45,101 0.062
9 郭长春 1,288,033 1.772 100 杨允辉 44,969 0.062
10 母斌 1,029,381 1.416 101 黄平 44,361 0.061
11 谢仕林 971,989 1.337 102 黄辉 43,189 0.059
12 吴小林 954,983 1.314 103 徐东甫 43,134 0.059
13 苏新民 842,948 1.160 104 白兰 40,869 0.056
14 谢涛 737,346 1.014 105 彭跃林 40,869 0.056
15 李春瑜 704,678 0.969 106 沈麓英 40,869 0.056
16 谭祖衡 663,505 0.913 107 李玉君 40,274 0.055
17 杨振华 657,356 0.904 108 周宪林 40,274 0.055
18 李凯军 602,611 0.829 109 高燕 39,699 0.055
19 鲁克力 510,807 0.703 110 刘清桃 39,699 0.055
20 罗均荷 485,273 0.668 111 周红旗 39,699 0.055
21 李润霞 456,353 0.628 112 李桂秋 39,448 0.054
22 吴立勋 447,375 0.615 113 汤宇红 39,265 0.054
23 高建国 438,687 0.604 114 杨帆 38,735 0.053
24 凌聪明 434,486 0.598 115 李见风 38,169 0.053
25 徐平 430,639 0.592 116 彭琍 37,932 0.052
26 贺志文 419,696 0.577 117 蒋珞娃 37,932 0.052
27 刘家龙 418,834 0.576 118 潘卫平 37,932 0.052
28 戴学泽 407,759 0.561 119 罗毅 37,672 0.052
29 夏岚 399,920 0.550 120 丁湘萍 36,185 0.050
30 王跃旗 397,220 0.546 121 贾安宁 36,185 0.050
31 刘章 379,195 0.522 122 彭运福 36,082 0.050
32 曾省吾 346,193 0.476 123 王跃英 35,015 0.048
33 杨克徐 329,397 0.453 124 彭双双 35,015 0.048
34 苏秋良 321,592 0.442 125 王文斌 34,375 0.047
35 王灿 313,229 0.431 126 涂建纯 34,375 0.047
36 陈清梅 310,820 0.428 127 王桂君 33,959 0.047
37 周国立 304,668 0.419 128 粟迎宪 33,925 0.047
38 文国华 258,139 0.355 129 胡雄杰 33,845 0.047
39 陈世钧 252,544 0.347 130 李琼后 33,268 0.046
40 汪建群 244,386 0.336 131 胡伟林 32,957 0.045
41 唐继恭 211,982 0.292 132 何玉明 32,674 0.045

5-1-7-10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42 丁旭英 191,017 0.263 133 郭泰纯 32,365 0.045
43 周克常 171,375 0.236 134 赵德新 31,836 0.044
44 陈长久 170,044 0.234 135 夏训聆 31,836 0.044
45 沈四元 162,622 0.224 136 陈和平 30,532 0.042
46 周顺先 155,612 0.214 137 张润良 30,353 0.042
47 王雄文 147,479 0.203 138 黄佳 30,353 0.042
48 曹晓平 141,583 0.195 139 常律 29,819 0.041
49 曹律 141,576 0.195 140 易伟 29,779 0.041
50 李银秀 129,561 0.178 141 凌爱娥 29,319 0.040
51 邹汉平 123,780 0.170 142 佘险峰 29,183 0.040
52 叶波 122,811 0.169 143 李桂英 29,183 0.040
53 沈志明 108,500 0.149 144 王光辉 29,161 0.040
54 李昭陵 105,642 0.145 145 张丽珍 28,723 0.040
55 戴振明 101,533 0.140 146 刘月霞 28,065 0.039
56 吴蓉翔 98,885 0.136 147 周琍红 28,013 0.039
57 张静辉 96,443 0.133 148 高建华 27,624 0.038
58 刘钢 89,876 0.124 149 王霖芝 27,437 0.038
59 陈真希 88,739 0.122 150 史淑云 27,119 0.037
60 肖民樑 88,079 0.121 151 刘意云 26,668 0.037
61 张渝清 82,074 0.113 152 何君伟 26,530 0.036
62 王顺安 82,020 0.113 153 罗小军 26,530 0.036
63 唐华利 79,114 0.109 154 郭佩芝 26,172 0.036
64 姚自强 77,054 0.106 155 彭家济 25,999 0.036
65 贾伏锦 75,289 0.104 156 周孟姣 25,759 0.035
66 唐秋奇 73,670 0.101 157 刘建辉 23,347 0.032
67 王建明 73,560 0.101 158 徐宏 22,759 0.031
68 谢志云 71,200 0.098 159 杨杰忠 22,272 0.031
69 彭国秋 71,200 0.098 160 李建国 22,180 0.031
70 李伟 71,073 0.098 161 郭云 21,606 0.030
71 王建武 65,265 0.090 162 唐武芝 21,223 0.029
72 张佳庆 63,680 0.088 163 王岐 20,354 0.028
73 朱志力 63,006 0.087 164 夏先辉 19,102 0.026
74 邱淑媛 62,288 0.086 165 黄云飞 18,665 0.026
75 李明谦 61,550 0.085 166 周立 17,541 0.024
76 潘再云 60,708 0.084 167 陶立兵 16,670 0.023
77 魏建平 58,367 0.080 168 蒋晓辉 15,918 0.022
78 李蓓 58,367 0.080 169 朱成 15,918 0.022
79 周蓉 58,322 0.080 170 文辉 15,388 0.021
80 徐筱顺 58,322 0.080 171 言建国 15,158 0.021
81 王建萍 57,792 0.080 172 杨赞波 14,471 0.020
82 张蓉 53,756 0.074 173 周黔 14,471 0.020
83 惠富英 53,717 0.074 174 雷奇志 14,055 0.019
84 刘东 53,638 0.074 175 隆曙晖 9,341 0.013
85 林与新 53,061 0.073 176 朱珊慧 8,770 0.012
86 端木诚 50,767 0.070 177 李国强 8,338 0.011
87 廖岳中 50,688 0.070 178 喻建新 8,113 0.011

5-1-7-101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
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88 杨建英 49,617 0.068 179 曹明亮 4,246 0.006
89 陈利湘 49,434 0.068 180 邓敏云 2,493 0.003
90 刘成社 48,448 0.067 181 甘茂海 2,412 0.003
91 杨义 48,285 0.066 合计 72,686,786 100.00

(二)发行人清理委托持股的合法合规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了清理委托持股还原真实股东身份的 方案、并由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署了《委托持股确认函》、《取消委托持股及将 委托持股转让的确认函》、《清理委托持股的<出资转让协议>》,出具了《声明书》, 并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公证处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声明书进行了公证,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后上述转让股权股东对股份公司进行了增资,增资后全部股东的持 股比例与清理委托持股前保持一致,保障了所有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上 述委托持股以得到了彻底清理和解决,发行人委托持股的清理确权与规范过程中 签署的相关文件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纠纷。

六、《反馈意见》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 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 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 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 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发行人是否存在 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表及出具的声明与 承诺函;取得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进行了查询。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表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5-1-7-102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业;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关系
投资/任职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1 罗均荷 妻子 长缆电工 0.64 已退休无任职
2 俞 涛 儿子 长缆电工 副董事长
3 俞正才
4 俞正英
5 俞正萍
6 杨青秀 兄之配偶
7 唐中一 妹之配偶
8 罗均佩 配偶之兄
9 罗均吾 配偶之姐
10 罗青云 配偶之妹
11 俞 燕 女儿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医生
12 赵 悦 儿子之配偶
13 赵雨杉 女儿之配偶 湖南日报社 新媒体中心编委
14 赵忠禄 儿子配偶之父 退休
15 姜连英 儿子配偶之母 退休
16 赵振宇 女儿配偶之父 退休

综上所述,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亦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

根据关联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关联方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具体业务
1 山东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2 河南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3 辽宁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4 安徽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5 内蒙古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6 山西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7 甘肃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8 江西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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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 黑龙江长缆 电缆附件的销售
10 绝缘材料 绝缘制品的制造、研发和销售

2、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任职的企业(发行人的子公司除

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具体业务
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杨黎明担任
独立董事的企业
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2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黎明担任
独立董事的企业
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左田芳担任
独立董事的企业
饲料生产、生猪养殖
4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左田芳担任
独立董事的企业
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报告期内的历史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具体业务
1 长沙长缆电缆附件安装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 电缆附件产品的安装及服务
2 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
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 电力金具、金属铸件、铜铝件
的制造及销售
3 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 电缆附件的销售
4 长缆材料 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 绝缘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
品;化工产品绝缘材料、防火
材料的制造、研发和销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为电力电缆附件及配套产品的 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除发行人子公司外,发行人关联方目前从事的业务与 发行人均不相同,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

七、《反馈意见》7、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否 已经完整、全面的披露,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会计 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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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为俞正元。

2、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山东长缆,2014 年 01 月 16 日成立,现时现持有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105084033159Y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为 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顺先,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缆附件、五 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电缆附件安装(不含电力设施)、技术咨询; 仓储代理服务;货运代理服务。

(2)河南长缆,2013 年 8 月 9 日成立,现时持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 分局核发的和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2075438103C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雄文,经营范围为:销售:照明设备、电线电缆、电缆附 件、绝缘材料及制品、电力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材;承装(承修、承 试)电力设备(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及期限经营);电缆安装的技术咨询。

(3)辽宁长缆,2015 年 03 月 26 日成立,现时持有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6313285588C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顺先,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电线电缆、五金交 电、机械电子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电缆附件销售;电缆附件技术咨询; 电缆附件安装;货运代理;商务经纪与代理。

(4)安徽长缆,2015 年 2 月 11 日成立,现时持有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280737133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顺先,经营范围为:电缆附件的批发零售、安装及技术咨 询,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的批发零售,货运代理;仓储服务(危 险品除外)。

(5)内蒙古长缆,2015 年 02 月 13 日成立,现时持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赛罕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105328949877M 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雄文,经营范围为:电缆附件、五金交电、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的批发、零售;电缆附件安装(不含电力设施);技术 咨询、仓储代理服务、货运代理服务。

(6)山西长缆,2015 年 05 月 20 日成立,现时持有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1003444593685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雄文,经营范围为:输电线路材料、通讯电缆、电力金具、 电工器材、绝缘材料及制品、电线电缆、电气成套设备的销售;电缆安装技术的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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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7)甘肃长缆,2015 年 06 月 19 日成立,现时持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七 里河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103345647934H 的《营业执照》,注册 资本为 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雄文,经营范围为:输电线路用附件、通讯电 缆、电力金具、电工器材、绝缘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电力设备的批发 零售;电力设备维护及运营技术服务。

(8)江西长缆,2015 年 06 月 24 日成立,现时持有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 360111110001655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刘章,经营范围为:电缆附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的批 发、零售;电缆附件安装技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代理服务。

(9)黑龙江长缆,2016 年 03 月 16 日成立,现时持有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03MA18X8KL7C 的《营业执照》,注 册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顺先,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电缆附件、 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电缆附件的安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0)绝缘材料,2016 年 4 月 21 日成立,现时持有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22MA4L3X6H7D 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俞正元,经营范围为绝缘制品;橡胶制品; 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绝缘材料、防火材料的制造、研发和销售;新材料技术开 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担任发行人的职务
1 俞正元 董事长
2 俞 涛 副董事长
3 吴小林 董事/总经理
4 唐陕湖 董事/副总经理
5 罗 兵 董事/副总经理
6 何德良 独立董事
7 左田芳 独立董事
8 杨黎明 独立董事
9 谢仕林 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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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姓名 担任发行人的职务
10 李凯军 监事
11 李绍斌 监事
12 薛 奇 副总经理
13 谭祖衡 副总经理
14 黄 平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5 郭长春 总工程师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

  • 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黎明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黎明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3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左田芳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4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左田芳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6、发行人报告期内减少的关联方

  • (1)长沙长缆电缆附件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长缆电缆附件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 430193000020427,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 区桐梓坡西路 223 号,法定代表人为俞正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经营 范围为电缆附件安装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咨询服务,电缆和电缆附件安装工程的 设计、施工、安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1 月 21 日, 长沙长缆电缆附件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 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高新)内资登记字[2014]第 16 号),准予其注销。

(2)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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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 在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 430181000053127,住所为浏阳制造 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 金具、有色金属铸件、铜铝件制造销售;特种焊接加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及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12 月 23 日,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司取得浏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浏阳)私营登记字[2014]第 4311 号),准予其注销。

(3)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

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在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 420100000369061,住所为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 4 号,法定代表人为俞涛,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经营 范围为:输配电设备、电力监测设备、电力新材料、电力自动化设备、光电设备、 仪器仪表、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力“四技”服务;新能源技术;电力 工程项目承包;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服务;自有设备租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 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8 月 10 日,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出具的《公司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

(4)长缆材料

长缆材料,为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在长沙市望城区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22561701210W,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俞正元,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绝缘材料、橡塑带材、塑料制品、混炼橡胶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12 月 29 日,长缆材料取得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望城]登记 内注[2016]第 10467 号)文件,决定准予公司注销登记。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独立董事杨黎明 兼职单位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单位:(万元、%)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单位:(万元、%)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单位:(万元、%)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单位:(万元、%)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单位:(万元、%)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关联方 定价
方式
交易
内容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杯电工 市场价格 电缆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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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联方 定价
方式
交易
内容
2016年 2016年 2015年 2015年 2014年 2014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1317.38 6.60 1320.92 6.62 612.61 2.81

注:比例指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报告期内,除上述交易及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外,公司不存 在其它经常性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取得银行借款 以及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正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沙铁银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在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期间最高限额为 4,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包括发放人民币/外币借款、承兑 商业汇票、出具保函)提供保证担保。目前,该项担保已履行完毕。

除上述已履行完毕的担保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完整全面披露,不 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八、《反馈意见》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专利、商标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 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 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 管理制度》,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专利合作研发合同,抽查了专利年费缴费凭证; 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商标网进行了查询;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行 人拥有的专利状态进行了查询,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有关专利、商标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对专利进行有效管理制定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

为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发行人制定并执行了《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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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上述制度对公 司涉及专利管理方面的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委托开发、专利实施及许可、专利 管理与保护、奖励与惩处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该制度亦规定公司技术部为知识 产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申请、许可及转让、档案管理、专利权受到 侵犯时的救济等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具体事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管专利管理的技术部职能运转正常, 专利管理办法得到切实执行,未发生因疏忽未缴纳专利费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 等损害发行人专利权的情形。

2、发行人对商标进行有效管理制定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

发行人制定并执行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对公司经 营中涉及商标管理方面的商标注册、商标印制、商标使用、商标保护、商标管理 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该制度规定公司办公室为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并执行商标管理制度、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协调参与商标纠纷或侵权案件、商标 档案管理等与商标有关的具体事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管商标管理的公司办公室职能运转 正常,商标管理制度得到切实执行,未发生商标到期未能续展或已注册商标被认 定为无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有关商标、专利的内控管理制度, 设置了负责专利、商标日常管理事宜的部门及专门人员,该等管理制度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

(二)发行人商标、专利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

1、注册商标

发行人共拥有 4 项注册商标,本所律师逐项核查了该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 并逐项检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公示信息、查阅商标局公文,核查 结果如下: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国际分类号 有效截至日期 注册人 注册地 他项权利
1 640484 第6类 2023.5.6 发行人 中国
2 1800026 第17类 2022.7.6 发行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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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国际分类号 有效截至日期 注册人 注册地 他项权利
3 1916985 第9类 2022.11.6 发行人 中国
4 3507946 第7类 2024.9.13 发行人 中国

2、专利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49 项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计算。本所律师逐项核对了发行人 49 项专利的专利证书,并就 其基本情况和法律状态逐项检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公示信息,核查 结果如下:

结果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证书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申请日
授权
公告日
法律
状态
1 用于检测应力锥内
表面的内窥检测设
发行人
国家电网公

北京市电力
公司
ZL200810239206.4 747864 发明 2008.12.03 2011.03.16 专利权
维持
2 一种高压电力电缆
用插拔式异径电缆
对接接头
发行人 ZL200820159083.9 1274689 实用
新型
2008.11.07 2009.09.02 专利权
维持
3 一种高压电力电缆
用干式“Y”形分支接
发行人 ZL200820159084.3 1274690 实用
新型
2008.11.07 2009.09.02 专利权
维持
4 一种中低压电力电
缆用插拔式预制接
发行人 ZL200820159085.8 1275535 实用
新型
2008.11.07 2009.09.02 专利权
维持
5 一种压封胶圈密封
结构
发行人 ZL200820159086.2 1274596 实用
新型
2008.11.07 2009.09.02 专利权
维持
6 一种检测中间接头
和应力锥的内窥视
设备
发行人 ZL200820159087.7 1289369 实用
新型
2008.11.07 2009.09.30 专利权
维持
7 高压电力电缆交接
试验用装置
发行人 ZL200820159088.1 1274641 实用
新型
2008.11.07 2009.09.02 专利权
维持
8 高压电缆金属护套
接地环流监测终端
及系统
发行人
宁波电业局
ZL201020620624.0 1848754 实用
新型
2010.11.19 2011.06.29 专利权
维持
9 高压电力电缆用分
支接头
发行人 ZL201020644450.1 1835663 实用
新型
2010.12.06 2011.06.22 专利权
维持
10 电气化铁路用套管
式终端
发行人 ZL201020647677.1 1832943 实用
新型
2010.12.07 2011.06.22 专利权
维持

5-1-7-111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证书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申请日
授权
公告日
法律
状态
11 高压电力电缆同向
进出线分支接头
发行人 ZL201020657928.4 1831840 实用
新型
2010.12.13 2011.06.22 专利权
维持
12 一种交流高压金属
封闭环网开关设备
发行人 ZL201020669745.4 1865472 实用
新型
2010.12.20 2011.07.20 专利权
维持
13 单芯电力电缆用接
地装置
发行人 ZL201120080649.0 1993513 实用
新型
2011.03.24 2011.11.09 专利权
维持
14 一种电力电缆密封
防水用冷缩封帽
发行人 ZL201120080705.0 1994435 实用
新型
2011.03.24 2011.11.09 专利权
维持
15 单芯电力电缆用交
叉互联箱
发行人 ZL201120082660.0 1993772 实用
新型
2011.03.25 2011.11.09 专利权
维持
16 套管式终端安装工
发行人 ZL201120082683.1 1995799 实用
新型
2011.03.25 2011.11.09 专利权
维持
17 一种电缆导体连接
金具
发行人 ZL201120125957.0 1995640 实用
新型
2011.04.26 2011.11.09 专利权
维持
18 一种电缆导体连接
金具的专用安装工
发行人 ZL201120126894.0 2020212 实用
新型
2011.04.26 2011.11.30 专利权
维持
19 一种具有绝缘油位
置实时监测功能的
充油式终端
发行人
湖南省电力
公司
ZL201120225366.0 2087467 实用
新型
2011.06.29 2012.01.25 专利权
维持
20 一种液位实时监测
装置
发行人 ZL201120225367.5 2104860 实用
新型
2011.06.29 2012.02.08 专利权
维持
21 一种电力电缆密封
防水用冷缩伸缩管
发行人 ZL201120357640.X 2180937 实用
新型
2011.09.22 2012.05.02 专利权
维持
22 便携式电缆绝缘打
磨机
发行人 ZL201120506783.2 2363750 实用
新型
2011.12.08 2012.08.22 专利权
维持
23 一种壁挂式电缆夹 发行人 ZL201220234553.X 2637294 实用
新型
2012.05.24 2013.01.09 专利权
维持
24 护层保护器 发行人 ZL201220359464.8 2665690 实用
新型
2012.07.24 2013.01.23 专利权
维持
25 太阳能取电式智能
接地箱
发行人 ZL201220375628.6 2712364 实用
新型
2012.07.30 2013.02.13 专利权
维持
26 太阳能取电式智能
接地保护箱
发行人 ZL201220375650.0 2712004 实用
新型
2012.07.30 2013.02.13 专利权
维持
27 太阳能取电式智能
接地绝缘箱
发行人 ZL201220375679.9 2712333 实用
新型
2012.07.30 2013.02.13 专利权
维持
28 电缆铝护套切削刀
发行人 ZL201220382295.X 2767205 实用
新型
2012.08.03 2013.03.13 专利权
维持
29 太阳能取电式智能
交叉互联箱
发行人 ZL201220402088.6 2709930 实用
新型
2012.08.07 2013.02.13 专利权
维持
30 单芯电力电缆用交
叉互联箱
发行人 ZL201220515507.7 2796357 实用
新型
2012.09.29 2013.03.27 专利权
维持
31 对密闭容器中气体
压力变化进行补偿
的装置及均压装置
发行人 ZL201320084971.X 3151803 实用
新型
2013.02.25 2013.09.04 专利权
维持
32 组合式电缆挂架 发行人 ZL201320102971.8 3211362 实用
新型
2013.03.07 2013.10.16 专利权
维持

5-1-7-112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证书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申请日
授权
公告日
法律
状态
33 悬挂式电缆接头 发行人 ZL201320102975.6 3212498 实用
新型
2013.03.07 2013.10.16 专利权
维持
34 悬挂式电缆固定夹 发行人 ZL201320102992.X 3210443 实用
新型
2013.03.07 2013.10.16 专利权
维持
35 多功能拉固机 发行人 ZL201320403271.2 3450715 实用
新型
2013.07.08 2014.03.12 专利权
维持
36 一种电力电缆对接
用防水中间接头
发行人 ZL201320496105.1 3450475 实用
新型
2013.08.14 2014.03.12 专利权
维持
37 高压电缆遥控输送
系统
发行人 ZL201320772788.9 3556491 实用
新型
2013.11.27 2014.05.07 专利权
维持
38 一种过桥电缆伸缩
缝补偿装置
发行人 ZL201420151519.5 3759793 实用
新型
2014.03.31 2014.08.20 专利权
维持
39 一种交叉互联箱同
轴接地电缆快速恢
复过渡接头
发行人 ZL201420411735.9 3966945 实用
新型
2014.07.24 2014.12.10 专利权
维持
40 一种电缆附件中间
接头主体的界面压
力检测设备
发行人 ZL201420635869.9 4099394 实用
新型
2014.10.29 2015.01.28 专利权
维持
41 一种电缆用带屏蔽
层冷缩绝缘套管
发行人 ZL201420674985.1 1692196 实用
新型
2014.11.12 2015.02.11 专利权
维持
42 一种发动机输出轴
连接装置及其应用
的分离式液压动力
发行人 ZL201520383332.2 4694602 实用
新型
2015.06.04 2015.10.21 专利权
维持
43 一种带测力系统的
转弯滑车
发行人 ZL201520499333.3 4765175 实用
新型
2015.07.10 2015.11.18 专利权
维持
44 自动控制的电缆展
放装置
发行人 ZL201520414888.3 4758928 实用
新型
2015.06.16 2015.11.18 专利权
维持
45 一种电缆附件界面
压力测试机
发行人 ZL201520764577.X 4963414 实用
新型
2015.09.29 2016.01.20 专利权
维持
46 一种筒状压力传感
器标定装置
发行人 ZL201520987758.9 5130148 实用
新型
2015.12.02 2016.04.13 专利权
维持
47 一种可移动的电缆
敷设夹具
发行人 ZL201620320088.X 5572913 实用
新型
2016.04.15 2016.09.28 专利权
维持
48 一种电缆套管终端
泄压装置
发行人 ZL201620763871.3 5793015 实用
新型
2016.07.19 2016.12.21 专利权
维持
49 一种电缆中间接头
密封装置
发行人 ZL201620978301.6 5921732 实用
新型
2016.08.29 2017.02.08 专利权
维持

发行人的上述 49 项专利均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不存在 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而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专利、商标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 等风险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制定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

5-1-7-113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度》、《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管理制度》等与专利、商标有关的规章制度,逐项核对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持有的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向 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查档并取得了相关注册商标证明和专利证明,抽查了报告 期内发行人缴纳专利年费凭证,以及发行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此外,本所律 师通过登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逐 项检索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4 项注册商标和 49 项专利的 基本信息及法律状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了发行人上述 49 项专利的法律状态, 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类纠纷事项登录中国法院网、中国裁判文 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询系统进行了查询检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权合法有效, 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以及 对发行人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九、《反馈意见》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房产是 否存在规划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形;(2)补充说明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 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 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 (3)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验了发行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验收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购买合同、企业信用报告 等文件,并到发行人主要房产、土地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查验。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房产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验收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考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房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的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房屋所有
权人
土地房屋权证号 房屋坐落 规划
用途
实际用途 取得
方式
是否有他
项权利
1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3638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三
号车间101
工业 车间、仓库 自建

5-1-7-114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房屋所有
权人
土地房屋权证号 房屋坐落 规划
用途
实际用途 取得
方式
是否有他
项权利
2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3645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
500KV 超高压实验室
101
工业 实验室 自建
3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3646 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
220KV高压实验室101
工业 实验室 自建
4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5868 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一
车间101
工业 车间、仓库 自建
5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5869 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办
公楼101
办公 办公 自建
6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5870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倒
班房101
集体
宿舍
集体宿舍 自建
7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5871 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食
堂101
工业 食堂、培训 自建
8 发行人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1225873号
桐梓坡西路223 号二
车间101
工业 车间、仓库 自建
9 发行人 湘(2016)望城区不动
产权第0001343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值班室101室
其他 值班室 自建
10 发行人 湘(2016)望城区不动
产权第0001345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水泵站101室
工业 水泵站 自建
11 发行人 湘(2016)望城区不动
产权第0001346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倒班宿舍101室
集体
宿舍
集体宿舍 自建
12 发行人 湘(2016)望城区不动
产权第0001347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食堂101室
其他 食堂 自建
13 发行人 湘(2016)望城区不动
产权第0001361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3#车间101室
工业 车间、仓库 自建
14 河南
长缆
郑房权证字第
1501178168 号
中原区伏牛路219号5
号楼东2 单元2 层西户
住宅 职工宿舍 受让
15 河南
长缆
郑房权证字第
1501184680号
中原区桐柏南路238
号1号楼12层1202号
住宅 办公 受让

经核查,上述房产中,第 1-14 项房产用途与规划一致。河南长缆的第 15 处房 产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办公,存在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77 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 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13 年 8 月 7 日,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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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州市中原区绿东村街道伏牛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凯旋门管理处出具证明,郑州长 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长缆的曾用名)所租用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 238 号 1 号楼 12 层 1202 号的住宅房屋,已经得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业主同意, 可以作为经营性用房,河南长缆将上表中第 15 处房产作为其注册地址已得到郑州 市工商局中原分局的核准并已办理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绝大部分的房产规划用途与实 际用途一致;河南长缆的房产虽存在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但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规范处理,对其合法存续、依法经营不构成任何障碍。

(二)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与相关原件相对照,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的 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抵押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及对发行人的经营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经核查发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具有完整性。

经核查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在建工程、生产经营设备等 资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资产,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十、《反馈意见》10、招股说明书对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信息披露过于简略。 (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说明其劳务派遣用 工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并核查其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2)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并提供充分的依据。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合同》,劳务派 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行人支付劳务派公司劳务费用明细 表、支付凭证、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参保证明、查阅了公司为解决劳务派遣与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

核查结果: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1、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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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查阅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 务派遣服务协议/合同》,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如下:

序号 劳务派遣公司名称 签订日期 有效期至 是否正在履行
1 长沙德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16.03.17 2019.02.29
2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服
务有限公司
2012.09.01 2014.08.30 已履行完毕
3 2014.01.06 2016.01.06 已履行完毕
4 2016.01.07 2018.01.06
5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通人力资源开
发有限公司
2012.07.01 2014.06.30 已履行完毕
6 2014.06.30 2016.06.30 已履行完毕
7 2016.07.01 2018.06.30

发行人与上述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合同》就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员工服务条款、费用及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劳务 派遣服务协议/合同》的约定,发行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等;发行人需要依照协议 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向员工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劳动保 护和劳动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给员工休息和休假等其他义务。劳务派遣需要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或由 发行人直接支付给员工;按照相关规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按 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等。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合同》的约定发行人支付给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社会保险费、派遣人员工 资及劳务服务费;发行人应将保险费用于每月 15 号之前将当月费用支付到对方账 户,目前缴纳的社会保险为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由派遣人员个人承担);劳务服务费从协议约定派遣起始日计算按月计费。

  • 2、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及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费用支付凭证、劳务派遣社保参保证明、劳务派 遣工资发放银行电子回单等资料,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按月对劳务人员具体名单、 人数、工资数额予以核对确认,上述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缴纳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未给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亦未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做出强制性规定,故发行人未承担劳务 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访谈,2014 年至今,发行人与上述 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履约争议和纠纷。

(二)劳务派遣的合法合规性

  • 1、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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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了劳务派 遣单位资质、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项。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用工 范围、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等相关事项。

2、关于用工范围

根据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访谈,发行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 被安排在公司临时性、可替代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上,符合《劳务派遣暂定规定》 第 3 条的规定。

3、关于用工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公 司据此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了调整,通过将劳务派遣人员吸纳为公司自身 员工的形式解决用工。报告期内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劳务派遣用工的情 况如下:

况如下:
年度 发行人
用工总人数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用工总人
数比例(%)
2016年度 783 70 8.94
2015年度 730 65 8.90
2014年度 669 206 30.79

经核查,发行人在 2014 年度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总量比例在 10%以上,根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28 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即 2014 年 3 月 1 日)起 2 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在该规定的期限内对劳务派遣用 工进行了规范,劳务派遣人数与用工总量比例不超过 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

4、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资质

(1)长沙德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30105394066511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 代表人为罗庆功,注册资本为 2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64 年 09 月 22 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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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所为 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湘福路 9 号(原鹅羊山路)湘瑞嘉园 1 栋 2606 房, 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分包; 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现持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颁发的《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湘 A-174),许可经营事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 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

(2)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668579737N,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曾庆元,注册资本为 2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57 年 12 月 03 日,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 27 号麓谷钰园 A4 栋 2 层 202 号,经 营范围为国内劳务派遣;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境内劳务项目外包服务;劳动保障 事务代理服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持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 年 1 月 9 日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湘 106),许可经营事项为劳务派 遣,有效期限为三年。

(3)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685048380M,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戴雅丽,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 M0 组团 3 栋 7 楼,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业 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毕业生 就业指导服务,下岗职工再就业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持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湘 A-272),许可经营事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有效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劳务派遣是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企业用工 方式之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制定与实施之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等进行明确规定。发行人在 2014 年度劳务派遣 用工占用工总量比例虽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处于《劳务 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规范期限内,也未因此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发行人劳务 派遣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法合规性

1、报告期内,因退休返聘人员、新入职或未及时办理社保以及再就业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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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原单位缴纳的原因,发行人未为该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发行人已按照国家 及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发行人为签署劳动合同的绝大多数员 工按月定期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长沙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 年 2 月、2016 年 7 月、2017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底,依法缴纳各项 社会保障金,执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受到社会保障主管机构的处罚。

在报告期内,由于退休返聘人员、新入职或未及时办理公积金缴存、再就业 人员在原单位缴纳、劳务派遣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原因,发行人未为该部分员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业已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提供了免费的员工宿舍等 替代性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较 低,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3 月、2016 年 6 月、2017 年 1 月出 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底,能 够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发行人有欠缴、漏缴、停缴或其他违法住房公积金相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已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已依法足额为其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如果未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 缴其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可能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管 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可能欠缴社会保险费用 或住房公积金而给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损失的,本人 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 积金或行政罚款、损失以及任何其他与此相关的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无条件承担由此导致的潜在 赔偿风险,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机构已出具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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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一、《反馈意见》11、发行人有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 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 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 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验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简历表及其出具声明及承诺 函、并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 资格规定

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主要履历及兼职情况如下(兼职单位为发 行人子公司的除外):

俞正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39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曾荣获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湖南省优秀企业家、长沙市转型 升级十佳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曾就职于长沙水利机电局、广州军区株洲农药厂、 长沙变压器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厂厂长、党委书记、长缆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俞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就职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缆有限董事会秘书、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董事。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

吴小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 工程师。曾就职于株洲渌口玛钢厂。曾任长缆有限车间主任、技术处处长、副总 工程师、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唐陕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 年 11 月出生,大专学历, 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缆有限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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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罗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5 月出生,大专学历,会 计师。曾任长沙电缆附件厂财务主管、长缆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发行人 董事、副总经理。

杨黎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5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家电网武汉高压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主任、所长。现 任国家电网电力科学研究院退休返聘专家、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

左田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 3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就职于湖南财经专科学校。现任长沙理工大学会计学副教授、湖南鑫广 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 立董事。

何德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 10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 学历。曾在韩国和法国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博士生 导师、教授、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耐蚀金属材料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腐蚀与 防护学会副理事长、发行人独立董事。

谢仕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缆有限助理工程师、工艺工装室 主任。现任发行人副总工程师、工艺工装室主任、监事会主席。

李凯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 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缆有限车间主任。现任发行人总经理助理、监 事。

李绍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 工程师。曾任长缆有限助理工程师、设计室副主任、设计室主任。现任发行人技 术部主任、监事。

薛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8 月出生,大专学历,工 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缆有限技术处处长、副总经理、发行人 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谭祖衡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 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缆有限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发行人财务部主任。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黄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 5-1-7-122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册会计师。曾就职于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曾任湖南爱尔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

郭长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4 月出生,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缆有限技术处处长、副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现任发行人总工程师。

根据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履历及兼职情况,俞正元、 俞涛、吴小林、唐陕湖、罗兵、谢仕林、李凯军、李绍斌、薛奇、谭祖衡、黄平、 郭长春仅在发行人处任职。杨黎明、左田芳、何德良存在兼职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之第二节任职 管理的规定,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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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3、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教监[2008]15 号)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 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的通知》(教党[2010]14 号)规定,高校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 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 知》(教党[2011]22 号)规定: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 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 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 管理、严格监督。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 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 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校 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 后 3 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 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 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 校党委审批。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 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2013]18 号)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 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 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党[2014]18 号)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 体中兼职和领取薪酬,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超过 2 个,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 过 25 天,兼职不得取酬,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教人厅函[2015]11 号)要求,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现任校领导、各单位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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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职、调研员、已退职未退休局级干部、离退休局级和处级干部)均需参加本次专 项检查。企业定性以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校办企业也要申报,任 职包括董事、监事等。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 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 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 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 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 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 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上述规定,副处级(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应予以禁 止或加以限制,而对于非领导干部人员的兼职行为并未限制。根据独立董事杨黎 明、左田芳、何德良提供的简历表及声明与承诺函,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属于所在 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属于副处级以上干部,也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故其在 发行人处的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董事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表所示:

日期 董事会成员 变动原因
2011 年12 月至
2013年4月
董事长:俞正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选举
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董事:肖上林、唐陕湖、陈均山、罗兵
2013年4月至
2014年12月
董事长:俞正元 发行人拟发行股票并上
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
平,增选了一名董事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肖上林、唐陕湖、陈均山、罗兵、俞涛
独立董事:杨黎明、李荻辉、肖学胜
2014 年12 月至
2015年6月
董事长:俞正元 2014年12月22日,发
行人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换届选举。
副董事长:俞涛
董事:唐陕湖、罗兵
独立董事:杨黎明、李荻辉、肖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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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年6月至
2016年3月
董事长:俞正元 李荻辉女士因个人原因
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
的职务,发行人选举了
左田芳女士为公司独立
董事
副董事长:俞涛
董事:唐陕湖、罗兵
独立董事:杨黎明、左田芳、肖学胜
2016年3月至
2017年2月
董事长:俞正元 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增选了一名
董事。
副董事长:俞涛
董事:唐陕湖、罗兵、吴小林
独立董事:杨黎明、左田芳、肖学胜
2017年2月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董事长:俞正元 肖学胜先生因年事已高
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
的职务,发行人选举了
何德良为公司独立董事
副董事长:俞涛
董事:唐陕湖、罗兵、吴小林
独立董事:杨黎明、左田芳、何德良

根据上表所述,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的变动原因主要系正常换届选举、个人 因素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保持稳定,不构成董事人 员的重大变化。

2、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表所示:

日期 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原因
2011年12月至2012
年12月
总经理:薛奇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为完善管理层,聘任
了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陈均山、吴小林、周顺先、郭长春
董事会秘书:俞涛
2012 年12 月 至
2014年1月
总经理:薛奇 陈均山因个人原因辞
任副总经理,改聘杨
振华、俞涛担任副总
经理,改聘郭长春为
总工程师
副总经理:吴小林、周顺先、俞涛、杨振华
董事会秘书:俞涛
总工程师:郭长春
2014年1月至2014
年12月
总经理:唐陕湖 薛奇因个人原因辞任
总经理,改聘唐陕湖
担任总经理,同时聘
任薛奇、罗兵、谭祖
衡担任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吴小林、周顺先、俞涛、杨振华、薛
奇、罗兵、谭祖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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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董事会秘书:俞涛
总工程师:郭长春
2014年12月至2016
年12月
总经理:唐陕湖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董事会成员正常
换届后重新聘任了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薛奇、吴小林、罗兵、谭祖衡
财务总监:黄平
董事会秘书:黄平
总工程师:郭长春
2016年12月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总经理:吴小林 因发行人调整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的具体业
务,董事会调整了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务。
副总经理:唐陕湖、薛奇、罗兵、谭祖衡
财务总监:黄平
董事会秘书:黄平
总工程师:郭长春

根据上表所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大多为管理层内部的职务调 整,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保持稳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内部管理、个人原因等因素,该等变动属于正常、合理的人事变动与调整, 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状况稳定,并未由于高级 管理人员的变动而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 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 具有合理理由,报告期公司董事会主要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保持稳定, 不存在重大变化。

十二、《反馈意见》21、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客户有一定的变动。 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发生变 动的原因;补充披露直销和经销的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取得订 单是否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参与招投标过程 的合法合规性。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文件, 以及对发行人市场营销人员的访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查阅《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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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取得订单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订单的模式包括以下三种:直接参与客户组织的招投 标;直接与客户进行商业谈判;通过经销商协助取得订单。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取得订单的销售收入及其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期间 取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
2016年 招标方式 30,444.73 55.70
商业谈判 16,744.65 30.64
取得经销商买断式订单 7,467.96 13.66
合 计 54,657.34 100.00
2015年 招标方式 31,643.63 60.11
商业谈判 13,963.47 26.52
取得经销商买断式订单 7,039.92 13.37
合 计 52,647.02 100.00
2014年 招标方式 31,194.12 64.18
商业谈判 10,265.5 21.12
取得经销商买断式订单 7,144.48 14.70
合 计 48,604.10 100.00

根据上表所述,发行人每年度获得销售收入的 60%左右是通过投标方式实现, 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订单。

(二)发行人参与招投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的流程为招标方发布招标 -- -- -- -- 公告 投标方购买标书、制作标书并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方评标 招标结果公示 下发中标通知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 备投标的资格,并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和参与投标;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其他 投标人未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在程 序上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因招投标违法而受处罚的情形。

十三、《反馈意见》22、公司有部分产品部件及配材如保护壳、环氧泥等通过 委托加工方式加工。公司提供原材料及技术文件,由合格的外协单位按公司提供 技术文件完成加工。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加工费用在当期采购总额及营业成本中 的占比在1%-2%左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定价模式;请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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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律师核查委托加工商和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关系。

核查过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的主要委托加工合同及经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发行人 工商档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取得主要委托加工商及发行人出具 的承诺函,查阅《审计报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每年度前五名委托加工商的基 本情况如下:

  • (一)2013 年度

1、长沙市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1772295419T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5 年04 月08 日
法定代表人 周志刚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住所 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长托村十二组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机械加工、制造、冷作;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
股权结构 周志刚持股50%,张春林持股5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周志刚;监事:张春林

2、长沙市泽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沙市丽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3010000001877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8 年01 月10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双龙
注册资本 101 万元
住所 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粉壁组方新放家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通风、防腐环保设备、玻璃钢制品的生产、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刘双龙持股60.40%;李斌持股19.80%;方勇持股9.90%;方立平持
股9.9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刘双龙

注: 长沙市泽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委托加工 商,2016 年与发行人已无交易往来, 2016 年 12 月已更名为长沙市丽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且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均已变更。

  • 3、长沙市顺兮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并进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43010500006357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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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立日期 2011 年05 月26 日
法定代表人 王顺利
注册资本 50 万元
住所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村24 号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玻璃钢及材料的加工、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王顺利持股80%,王小英持股2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王顺利;监事:王小英

注: 长沙市顺兮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2013 年度委托加工商,自 2014 年起与发行 人已无交易往来, 2014 年 9 月已更名为湖南并进商贸有限公司,且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均已变更。

4、长沙久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717069275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0 年02 月29 日
法定代表人 黄滔
注册资本 30 万元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沁园经贸小区B 栋110 号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电气设备零售;高压电器元器件系列产品销售;电力金具、电力电
子元器件的制造
股权结构 黄滔持股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黄滔;监事:黄秉武

5、醴陵金达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591002904Y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2 年02 月23 日
法定代表人 廖长城
注册资本 50万元
住所 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文化路77 号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电瓷电器及附件销售
股权结构 廖长城持股60%;罗菲持股4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廖长城;监事:罗菲

(二)2014 年度

1、长沙市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1、 ” 长沙市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长沙久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4、长 ” 沙久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3、长沙市泽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2、 ” 长沙市泽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4、长沙雄磊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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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册号 430122000025754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0 年06 月08 日
法定代表人 邹建兵
注册资本 120万元
住所 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齐天庙村神山塘组1110221 栋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
股权结构 邹建兵持股60%,李灿持股4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邹建兵;监事:李灿

5、醴陵金达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5、醴 ” 陵金达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

(三)2015 年度

1、湖南龙泽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4395556731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 年08 月11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双龙
注册资本 501 万元
住所 宁乡县煤炭坝镇棤树村青山冲组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高分子复合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 刘双龙持股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刘双龙;监事:曾利强

2、长沙市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1、 ” 长沙市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醴陵金达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5、醴 ” 陵金达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

4、长沙久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4、长 ” 沙久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5、长沙市星沙橡胶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住所
登记状态
经营范围
914301031839644770
集体所有制
1983 年10 月15 日
肖光天
19 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26 栋一门一楼
存续
玻璃纤维、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塑料包装

(四)2016 年度

1、湖南龙泽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5 年度

1、湖南龙泽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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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2、长沙市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3 年度 1、 ”

  • 长沙市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长沙雄磊机械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4 年度 4、长沙雄 ” 磊机械有限公司 。

4、长沙市湘江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518401019XD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1987 年03 月09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晓田
注册资本 3.9 万元
住所 长沙市开福区新河凤嘴路43号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橡胶杂件、橡胶密封制品、聚氯乙烯工业配件制造(限分支机构)
股权结构 李晓田持股51.28%,李长泰持股48.72%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李晓田;监事:李长泰
  • 5、长沙市星沙橡胶塑料厂:基本情况参见本题“(一)2015 年度 5、长沙市 ”

  • 星沙橡胶塑料厂 。

综上所述,以及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委托加工商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委托加工商与发行人之间除正常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利益上的关联 关系。

十四、《反馈意见》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产品质量争议 和纠纷情况,是否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 查。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 并通过实地走访获得经销商及客户的反馈,登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中 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等网站查询。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函,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以来,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未发生产品质量争议和纠纷,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发生过安全事故,也未受到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罚。

根据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6 年 2 月、2016 年 7 月、2017 年 1 月出具 的《企业质量信用证明》,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底,未发现发行 人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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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登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目进行 查询,未发现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网站进行查询,未发现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 题被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争议和纠纷,未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

十五、《反馈意见》29、发行人子公司较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 人子公司(含已注销)的规范运行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行政处 罚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工商底档、营业执照,取得公司就合法合规经 营出具的声明及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违法证明,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网站查询。

核查结果: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0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山东长缆、 河南长缆、辽宁长缆、安徽长缆、内蒙古长缆、山西长缆、甘肃长缆、江西长缆、 黑龙江长缆、绝缘材料。

报告期内的注销的子公司共有 4 家,分别为长沙长缆电缆附件安装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司、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长缆材料。 (一)发行人正在经营的全资子公司

1、报告期内各子公司开具的无违规违法证明情况如下:

  • (1)山东长缆(2014 年 1 月成立)

根据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天桥国 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天桥分局、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济南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山东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商、税务、社 保、公积金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 (2)河南长缆(2013 年 8 月成立)

根据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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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郑州市中原区地方税务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原分局、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河南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 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3)辽宁长缆(2015 年 3 月成立)

沈阳市铁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铁西 区国家税务局、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辽宁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 商、质监、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4)安徽长缆(2015 年 2 月成立)

根据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包河区分局、合肥市 地方税务局包河区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安徽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商、税务、社保、公 积金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5)内蒙古长缆(2015 年 2 月成立)

根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方税务局、呼和浩 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文件, 确认内蒙古长缆自成立以来在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6)山西长缆(2015 年 5 月成立)

根据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家税务局、太原市杏花岭区 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山西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商、税务等方面未 受到行政处罚。

(7)甘肃长缆(2015 年 6 月成立)

根据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国家税务局、兰州市 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文件, 确认甘肃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商、税务、社保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8)江西长缆(2015 年 6 月成立)

根据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市青山湖国税局、南昌市 青山湖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等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江西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商、质监、税务、社保、 公积金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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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黑龙江长缆(2016 年 3 月成立)

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家税务局、哈尔滨 市南岗区地方事务局等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黑龙江长缆自成立以来在工商、税 务、社保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10)绝缘材料(2016 年 4 月成立)

根据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长沙市望城区国家税务局、长沙 市望城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绝缘材料自成立以来在工商、质监、 税务等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

2、根据山东长缆、河南长缆、辽宁长缆、安徽长缆、内蒙古长缆、山西长缆、 甘肃长缆、江西长缆、黑龙江长缆、绝缘材料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 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没有受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 社保、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查询,未发现山东长缆、河南长 缆、辽宁长缆、安徽长缆、内蒙古长缆、山西长缆、甘肃长缆、江西长缆、黑龙 江长缆、绝缘材料被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人的情形。

4、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山东长缆、河南长 缆、辽宁长缆、安徽长缆、内蒙古长缆、山西长缆、甘肃长缆、江西长缆、黑龙 江长缆、绝缘材料有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公司规范运行,不存在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共有 4 家,分别为长沙长缆电缆附件安装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司、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和长 缆材料。报告期内,已注销的子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如下:

(1)长沙长缆电缆附件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4 年 1 月注销)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长沙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 长沙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湘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出具的文件, 证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公司存续期间,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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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处罚。

(2)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注销)

根据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浏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浏阳市国家税务局工 业园税务分局、浏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浏阳市永安镇劳动就业服务站、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阳市永安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站、浏阳市永安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等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存续期间,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注销)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 术监督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 税务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之家分中心等 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未受到相关部门 的行政处罚。

(4)长缆材料(2016 年 12 月注销)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望城分局(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局)、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望城区国家税务局、长沙市望城区地方税务 局、长沙市望城区社会保障工作局、长沙市望城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长 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建设局、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报告期内长缆材料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根据长缆电工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合法合规 经营,没有受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社保、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查询,未发现长沙长缆电缆附件 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长缆电工金具有限公司、武汉塔兰特电力有限公司、 长缆材料被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上述注销的子公司在注销前规范运行,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反馈意见》4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 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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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验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横琴中科、华鸿芙蓉以及华摩投 资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 并就各自公司的设立目的、股东出资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对相关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进行了访谈,同时取得了相关承诺,并仔细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核查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

核查结果: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共有 182 名股东,其中横琴中科、华鸿芙蓉以及华摩投资 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余 179 名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

1、横琴中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横琴中科为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名称 为珠海横琴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为 SD1464,在 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7 日,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名称为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主要投 资领域为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2、华鸿芙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公示信 息,华鸿芙蓉为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为长沙华鸿芙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基金编号为 SD5223,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16 日, 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为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类型为受托管理,托管人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投资领域为拟 IPO 上市项目 企业,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3、华摩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公示信 息,华摩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为深圳市华摩投资(有限合伙),基金编 号为 SM5002,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4 日,基金类型为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人名称为深圳市华腾资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类型为受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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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理,主要投资领域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以增资认购方式投资,运作状态为正 在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的横琴中科、华鸿芙蓉以及华摩投资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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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报告期变更情况的补充核

以下补充法律意见为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报告期变更情况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披露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 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处于有效状态。 (一)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2017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8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确认<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的议案》、《关 于确认<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再次延期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再次延期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 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2017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到会股东代表 158 名,代表股份 101,194,14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8.31%。本次股东大会逐项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再次确认<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关于长缆电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再次 延期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 议案》、《关于<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再次延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自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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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合规、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依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 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和授权并已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延期,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新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查询,发行人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导致其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的任何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 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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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①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 82,123,545.43 元、 102,466,429.16 元和 108,134,757.38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均为正数且 累计超过 3,000 万元;②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 为 486,040,956.16 元 526,470,219.19 元和 546,573,425.85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 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102,934,029 元,不 少于 3,000 万元;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605,450.94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①发 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 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 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 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 兼职单位 在兼职单位
所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
的关联关系
俞正元 董事长 绝缘材料 董事长 全资子公司
俞涛 董事/副董事长 绝缘材料 董事 全资子公司
吴小林 董事/总经理 绝缘材料 董事 全资子公司
唐陕湖 董事/副总经理 绝缘材料 董事 全资子公司
罗兵 董事/副总经理 绝缘材料 董事 全资子公司
左田芳 独立董事 长沙理工大学 副教授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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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 兼职单位 在兼职单位
所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
的关联关系
杨黎明 独立董事 国家电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退休返聘专家
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何德良 独立董事 湖南大学 博士生导师
教授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耐蚀金属材
料专业委员会
委员
湖南省腐蚀与防护学会 副理事长
薛奇 副总经理
谭祖衡 副总经理
黄平 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郭长春 总工程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选择和任免 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产生。上述人员的任职均履行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的情形,发行人人员独立。

五、发起人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日 期间,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湖南中科于 2016 年 12 月更名为横琴中科。发行人非 自然人股东华摩投资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基金登记备案。基 金编号为SM5002,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为深圳市华腾资本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主要投资领域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 以增资认购方式投资,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除上述说明外的其他股东,均 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股 东,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六、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及 2016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427,473,248.26 元及 504,408,371.38 元和 529,341,800.06 元,分别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 87.95%、95.81%和 96.8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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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日,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长缆材料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取得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望城] 登记内注[2016]第 10467 号)文件,准予公司注销登记。

(二)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独立董事杨黎明兼 职单位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七、《反馈意见》 7 之(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所述。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将关联交易及对避免 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3 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证书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申请日
授权
公告日
取得
方式
1 一种可移动的电缆敷
设夹具
发行人 ZL201620320088.X 5572913 实用
新型
2016.04.15 2016.09.28 申请
取得
2 一种电缆套管终端泄
压装置
发行人 ZL201620763871.3 5793015 实用
新型
2016.07.19 2016.12.21 申请
取得
3 一种电缆中间接头密
封装置
发行人 ZL201620978301.6 5921732 实用
新型
2016.08.29 2017.02.08 申请
取得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5 处房产,具体如下:


房屋所
有权人
土地房屋
权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
积(㎡)
用途 登记时间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发行人 湘(2016)望
城区不动产权
第0001343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值班室101室
29.87 其他 2016年11月17日 自建
2 发行人 湘(2016)望
城区不动产权
第0001345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水泵站101室
32.71 工业 2016年11月17日 自建
3 发行人 湘(2016)望
城区不动产权
第0001346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倒班宿舍101室
4447.18 集体
宿舍
2016年11月17日 自建
4 发行人 湘(2016)望
城区不动产权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4155.04 其他 2016年11月17日 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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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0001347号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食堂101室
5
发行人 湘(2016)望
城区不动产权
第0001361号
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普
瑞西路1段1398号长
沙长缆电工材料生产
基地3#车间101室
12119.19 工业 2016年11月18日 自建
  • (三)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到 2016 年 12

  •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工程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金蝶软件实施项目 178,842.13 178,842.13 168,158.37 168,158.37
待安装设备 146,581.19 146,581.19 —— ——
其他 35,897.44 35,897.44 —— ——
361,320.76 361,320.76 168,158.37 168,158.3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的取得与拥有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重大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 1、重大采购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正 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 2、重大销售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 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签订
日期
买方 产品名称 金额(元)
1 2016.12.28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20KV电缆终端,1×2500,
GIS 终端,预制,铜
13,795,713.5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 不 存在因违法或无效而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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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 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1 次修改,具 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发行人股东横琴中 科变更了企业名称,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横琴中科的股东名称进行了修 订,并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具体 情况如下:

2017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再 次确认<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条件的议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再次延期的议案》、《关于长 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关于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再 次延期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财 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通过<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适用草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聘 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同意指定本公司员工 曾庆理先生、吴咏瑶女士办理本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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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3 次董事会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改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2、2017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再次确认<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再次延期的议案》、《关 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 议案>再次延期的议案》、《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通过<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适用草案)> 的议案》、《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投资设立全资销售子公司的议案》、《关 于同意指定本公司员工曾庆理先生、吴咏瑶女士办理本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7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何德良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监事会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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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内蒙古长缆、山西长缆、江西长缆、黑龙江长缆、绝缘材料 2016 年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 20%,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文)的规 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 2016 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财政补助情况如下:

内 容 计入当期
损益金额(元)
文号
1、收到的应计入当期收益的政府补助
上市补贴资金 300,000.00 长高新管发[2015]111 号
群团活动阵地配套 5,000.00 ——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500,000.00 2016年度长沙市金融业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公示
企业科研开发补助 1,503,338.00 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产业倍增发展的若干
政策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6年经济工作会议光
荣册
2016年经济工作会议补助
企业提升发展质量支持补助
小 计 2,308,338.00 ——
2、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贴本期摊销
政策性搬迁补助 4,410,173.52 长府阅[2008]12号、
雨安纪要[2010]1 号
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项目 260,000.00 长财企指[2009]130号、长
财企指[2011]8号、长政函
[2011]94 号
110kV、220kV高压超高压电缆附件技术改造项目 260,000.00 湘经信信息[2010]62号、
长发改[2011]776号、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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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计入当期
损益金额(元)
文号
改工[2011]1531 号
220KVGIS 电缆终端改造(中小企业) 70,000.00 长财企指[2009]27号、长
财企指[2011]100号
智能单芯电缆接地系统 60,000.00 长财企指[2013]53 号
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
(智能超高压电缆终端项目)
35,000.00 长财企指[2011]111号、长
财企指[2012]68号、湘财
企指[2011]102号、长财企
指[2011]89 号
新能源产业发展资金 30,000.00 湘财企指[2010]188号
220KV 超高压电缆中间接头产业化资金 30,000.00 长财企指[2012]12 号
引进和购买先进设备补助资金 14,000.00 湘财企指[2010]35 号
精密数控钻铣雕控制系统应用与产业化项目 10,000.00 长财企指[2012]14 号
高压电缆智能在线监测系统 20,000.00 长财企指[2014]104 号
2014 年能源自主创新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改项目 589,277.33 长财建指[2014]235 号
战略性新兴产业绝缘材料技术改造项目 60,000.00 长财企指[2015]53号
320KV直流2015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
型工业化专项资金
60,000.00 长财企指[2015]51号
高铁机车专用27.5KV 软电线插接头产业化 25,000.00 长财企指[2015]37 号
橡胶注射成型机信息化集中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15,000.00 长财企指[2015]7 号
2014年第五批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 5,000.00 长财企指[2014]118 号
小 计 5,953,450.85 ——
合 计 8,261,788.85 ——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2016 年度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最新出具的证明及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经营活动中能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因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经营活动中能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 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未过发生环境污 染事故,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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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有因 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执 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编制及讨论, 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文进行了审阅,特别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 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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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邹盛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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