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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L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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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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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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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 闫倩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1 年 4 月 9 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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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14:0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 223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俞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 (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86,132,9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6036%。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2 名,代表股份 1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 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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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

  • 1、《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4、《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7、《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1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 ( )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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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 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38,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1%;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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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50,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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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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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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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罗会远: 邹盛武:
闫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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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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