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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Chun Eurasia Group Co.,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6

Apr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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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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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5 年度的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与公司重大 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王哲,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曾任吉林省物资学校教师、党委干事,吉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副主 任,吉林省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佳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佳林所改制)主任。现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长春)事务所主任,兼 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吉林省律师 协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兼 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司法警官学院兼职教授,长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春市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专家 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张义华,毕业于长春市财贸学校,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长春市 轻工工艺进出口公司会计、主管会计、综合科长、财务科长、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现已退休。

张树志,毕业于吉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经济师职称。曾任吉 林省奋进机械厂干事、会计员、计划员,长春市制药机械厂计划员、 副科长,长春市第一商业局审计科、体改办科级职员,长春市财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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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体改处副处长,长春市商业委员会审计处处长,吉林元通金属防 腐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已退休。

三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资格培训,取得了资格证书。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分别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专业工作经验。在公司均未担任除独 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董事会共召开11 次会议。其中:第七届董事会召开4 次会议,本届董事会召开7 次会议,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 7 次董事会。本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1 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2 次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专门委员会会议。

本年度,公司召开5 次股东大会。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换 届后全部股东大会。

本年度,独立董事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现场考察情况

本年度,独立董事现场考察了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 荣大路店,听取了欧亚超市连锁总经理薛立军对东荣大路店、超市连 锁整体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的详细介绍。独立董事对东荣大路店的经 营情况表示满意,对超市连锁的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表示认同。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能够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凡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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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同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得 到了公司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本年度,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分别出具并发 表了意见:

1、关于购买资产事项

2015 年2 月16 日,对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 限公司购买长春典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易内容客 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协商确定的交易 价格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购买行为。 2、关于提供担保事项

2015 年2 月16 日,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济南欧亚大观园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50,000 万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运营和资金 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公司提供该笔房地产开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 债务风险可控。且大观房地产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大观房地产全部 5,782 万股权为公司该笔担保提供反担保,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 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担保行为。

3、关于2014 年年报相关事项

2015 年4 月17 日,对公司2014 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 (1)关于公司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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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公司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 核查。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8,200 万 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自 由大路支行贷款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 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自由大路支行贷款3,000 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欧亚中吉商贸有限公司在吉林 银行卫星支行贷款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年末余额 为2,200 万元。上述担保在审批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被担保人的经营业务和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 权,公司提供上述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较小。

(2)关于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 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 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期的实际情况,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充分保 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持续回报,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 年度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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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核,2014 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管理的有 关规定,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续聘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的情况,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 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熟悉本公司经营业务,年审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恰当的设计审计程 序,开展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14 年度财 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0 万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关于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决策程序的审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 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各项规定。议案材料完备,按规定时间提交。

4、关于董事会换届相关事项

2015 年4 月17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现任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 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经审阅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 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为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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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4 月17 日,独立董事对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 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45,000 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对被担保人 的运营和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提供 该笔流动资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可控。公司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年度,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分别出具并发 表了意见:

1、2015 年7 月21 日,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 连锁经营有限公司10,000 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白山市合兴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4,000 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上述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运营和 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提供该笔流动 资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可控。公司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15 年10 月26 日,对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 限公司和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各3,000 万元人民币、全资子 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欧亚中 吉商贸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 有限公司各5,000 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 物中心有限公司6,000 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被担保人的运营和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运营和资金运用 具有实际控制权,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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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可控。公司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15 年度,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诚信与勤

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以客观、独立、公正 的立场,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6 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尽诚信与勤勉义务,在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 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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