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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r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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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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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257 虹冠電 公司提供
| 序號 | 5 | 發言日期 | 109/03/11 | 發言時間 | 21:18:45 |
| 發言人 | 石智賢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副總 | 發言人電話 | 03-5679979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 ||||
| 符合條款 | 第 | 35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3/11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76,435,96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12~109/05/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5.00~6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29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8/12/31 ~ 109/02/27 、預定買回股數(股):15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294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86.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第2次買回股份期間為108/12/31 ~109/2/27,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不影 響股價,且因農曆春節假期交易天數短及考量未來員工認股意願,故本次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9年03月11日第八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1,500,000股普通股股份轉讓 予員工案。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 格。 第 五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 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視為放棄認購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事事長另洽其他員工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 六 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 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 八 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 九 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限制員工自股票交付日起二年不得轉讓。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 理。 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 義務。 第 十 條 訂定及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其他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03月11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03月11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 司108年第四季財務報告中之流動資產之7.8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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