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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24, 2020

52308_rns_2020-07-24_6929500f-1729-4bb9-a3d5-f3d077165d46.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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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9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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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開會時間 : 中華民國一O 九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2 路1 號2 樓達爾文廳(科技生活館)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第八屆第
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明煇會計
師及葉東煇會計師查核完竣,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送請監
察人審查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承認案二: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
通過及監察人審查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明:1.本公司為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自一O八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
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33,587,140 元,發行新股3,358,714 股。
2.發行條件:
  • (1) 本次增資按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持有股數計 算,每仟股無償配發50 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 行於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拼湊成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 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2)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並採無

實體發行。
  • (3) 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其他原因影響流 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股率發生變動而須調整時,授權由董事會 全權處理。

  • (4)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另訂增資 配股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討論案二:                                                  董事會提
案由:資本公積配發現金案。
  • 說明:1.本公司擬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按資本公積 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每股配發新台幣1.5 元現 金,依實際已發行股數69,380,277 股,扣除至109 年4 月13 日買回 公司股份尚未轉讓員工之股數2,206,000 股,故擬配發之金額為新台 幣100,761,415 元。

  • 2.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其他原因影響流通在 外股數,致現金分配率發生變動而須調整時,授權由董事長辦理變更 現金分配率之相關事宜。

  • 3.本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由董事長訂定現金配發基準日及配發現 金等相關事宜。

  • 4.分配予各股東之現金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壹 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入。

討論案三: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說明:為配合法令及公司實際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
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原有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說明
第五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
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碼,並經主
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
董事三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
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
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
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票,但應洽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代表公 修訂為與目前無
實體股票發行作
業相符。
依法得
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新
股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換發印
,本公司公開發行新
製大面額股票。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票。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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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錄。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依中
規定。 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現金
增資保留予員工認購之新股等給

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定條件之控

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其條件及承購

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六條 股東應將真實姓名 住所報明本公 ( 刪除 ) 第七條之股務事
司,並將其印鑑式樣送本公司存 項已含括此條所
。 、 、
查 股東領股息 紅利 調換股票 述事項,故爰予
或以書面行使其股權時概以所存 刪除。

之印鑑為憑

第七條 股票如有轉讓情事,應由轉讓人及 本公司股務事項之處理 除法令另 酌以文字修正。
受讓人填具股份轉讓申請書,連同 有規定外,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
股票向本公司申請更名過戶經依 佈之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法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始得以
其轉讓對抗本公司,股票如有遺
失、損毀等情,依公司法及主管機
關頒佈之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本公司股東 酌以文字修正。
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修訂股東會議事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錄製作得以電子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公 議事錄之製作 得以電子方式為
告方式為之。 之。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公
告方式為之。
第廿條之ㄧ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 酌以文字修正。
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 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
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不拘 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
泥於書面通知,得以傳真及電子郵 書面、傳真或電子等方式為之。
件等方式替代之。
第廿一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修訂董事會議事
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錄製作及分發得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 以電子方式為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會議之年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會議之年 之。
月日場所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 月日場所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
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 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
託書,一併保存於公司。 託書,一併保存於公司。議事錄之
, 。
製作及分發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廿二條 董監事之車馬費及報酬,每年不論董監事之車馬費及報酬,每年不論本公司員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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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修正後條文
說明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盈虧得依同業之通常水準支給
之;本公司董事長若因參與公司經
營,執行公司業務,得授權董事會
依同業水準按月支給董事長薪資
及相關報酬。如公司有盈餘時,另
依本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分配酬
勞。
經董事會通過任命之經理人(含符
盈虧得依同業之通常水準支給
之;本公司董事長若因參與公司經
營,執行公司業務,得授權董事會
依同業水準按月支給董事長薪資
及相關報酬。如公司有盈餘時,另
依本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分配酬
勞。
相關事宜,皆依
本公司職工退休
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
合證券交易法所訂經理人或相當
等級者)且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董事
長者,其退休金之計算、給付,準
用本公司職工退休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該辦法由董事會訂定及修正
之。
第廿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5%~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
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
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
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
及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及
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
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
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營運成長、資金需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
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
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
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
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
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
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
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
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
之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
不低於盈餘分配總額之百分之
不低 增加獎勵員工績
效之彈性空間,
及敘明股利配發
比率。
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
求,並兼顧財務結構目標下,盈餘
之發放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盈
餘分配總額之百分之十,但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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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業務實際需要得由股東會決議調

整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增列修訂次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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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業務實際需要得由股東會決議調
整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增列修訂次數及
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三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五
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六
年六月二十日。
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三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五
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六
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九
日期。
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