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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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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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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9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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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開會時間 : 中華民國一O 九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2 路1 號2 樓達爾文廳(科技生活館)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第八屆第
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明煇會計
師及葉東煇會計師查核完竣,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送請監
察人審查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承認案二: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
通過及監察人審查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O八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明:1.本公司為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自一O八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
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33,587,140 元,發行新股3,358,714 股。
2.發行條件:
-
(1) 本次增資按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持有股數計 算,每仟股無償配發50 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 行於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拼湊成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 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2)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並採無
實體發行。
-
(3) 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其他原因影響流 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股率發生變動而須調整時,授權由董事會 全權處理。 -
(4)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另訂增資 配股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討論案二: 董事會提
案由:資本公積配發現金案。
-
說明:1.本公司擬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按資本公積 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每股配發新台幣1.5 元現 金,依實際已發行股數69,380,277 股,扣除至109 年4 月13 日買回 公司股份尚未轉讓員工之股數2,206,000 股,故擬配發之金額為新台 幣100,761,415 元。 -
2.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其他原因影響流通在 外股數,致現金分配率發生變動而須調整時,授權由董事長辦理變更 現金分配率之相關事宜。 -
3.本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由董事長訂定現金配發基準日及配發現 金等相關事宜。 -
4.分配予各股東之現金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壹 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入。
討論案三: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說明:為配合法令及公司實際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
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
原有條文 |
原有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說明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碼,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 |
董事三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
代表公 |
修訂為與目前無實體股票發行作業相符。 |
||
依法得 |
|||||||
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換發印 |
,本公司公開發行新 |
||||||
製大面額股票。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依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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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錄。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依中
規定。 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現金
增資保留予員工認購之新股等給
一
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定條件之控
,
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其條件及承購
。
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第六條 股東應將真實姓名 住所報明本公 ( 刪除 ) 第七條之股務事
司,並將其印鑑式樣送本公司存 項已含括此條所
。 、 、
查 股東領股息 紅利 調換股票 述事項,故爰予
或以書面行使其股權時概以所存 刪除。
。
之印鑑為憑
,
第七條 股票如有轉讓情事,應由轉讓人及 本公司股務事項之處理 除法令另 酌以文字修正。
受讓人填具股份轉讓申請書,連同 有規定外,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
股票向本公司申請更名過戶經依 佈之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法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始得以
其轉讓對抗本公司,股票如有遺
失、損毀等情,依公司法及主管機
關頒佈之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本公司股東 酌以文字修正。
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修訂股東會議事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錄製作得以電子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方式為之。
,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公 議事錄之製作 得以電子方式為
告方式為之。 之。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公
告方式為之。
第廿條之ㄧ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 酌以文字修正。
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 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
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不拘 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
泥於書面通知,得以傳真及電子郵 書面、傳真或電子等方式為之。
件等方式替代之。
第廿一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修訂董事會議事
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錄製作及分發得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 以電子方式為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會議之年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會議之年 之。
月日場所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 月日場所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
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 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
託書,一併保存於公司。 託書,一併保存於公司。議事錄之
, 。
製作及分發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廿二條 董監事之車馬費及報酬,每年不論董監事之車馬費及報酬,每年不論本公司員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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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原有條文 |
修正後條文說明 |
修正後條文說明 |
修正後條文說明 |
|---|---|---|---|---|
盈虧得依同業之通常水準支給之;本公司董事長若因參與公司經營,執行公司業務,得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按月支給董事長薪資及相關報酬。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本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分配酬勞。經董事會通過任命之經理人(含符 |
盈虧得依同業之通常水準支給之;本公司董事長若因參與公司經營,執行公司業務,得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按月支給董事長薪資及相關報酬。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本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分配酬勞。相關事宜,皆依本公司職工退休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合證券交易法所訂經理人或相當 |
||||
等級者)且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董事 |
||||
長者,其退休金之計算、給付,準 |
||||
用本公司職工退休辦法相關規定 |
||||
辦理,該辦法由董事會訂定及修正 |
||||
之。 |
||||
第廿五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考量公司營運成長、資金需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盈餘分配總額之百分之 |
不低 |
增加獎勵員工績效之彈性空間,及敘明股利配發比率。 |
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求,並兼顧財務結構目標下,盈餘 |
||||
之發放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 |
||||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盈 |
||||
餘分配總額之百分之十,但因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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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原有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業務實際需要得由股東會決議調
。
整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增列修訂次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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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有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 |
條文原有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 |
條文原有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 |
條文原有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 |
|---|---|---|---|
業務實際需要得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
增列修訂次數及 |
十二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
十二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第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九 |
日期。 |
|
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