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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QUI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5

Jul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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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時 間: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1.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329號地下一樓。
  2. 開會如儀。
  3. 主席致詞。
  4.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本公司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

(四)、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五)、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1. 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一○三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二)、擬具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敬請 承認。

  1. 討論暨選舉事項:

(一)、擬修正本公司部分章程,敬請 公決。

(二)、擬訂定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敬請 公決。

(三)、擬訂定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敬請 公決。

(四)、擬訂定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敬請 公決。

(五)、選舉本公司第十八屆董事、監察人。

(六)、擬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敬請 公決。

  1. 臨時動議。
  2. 散 會。

承認事項

第 一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一○三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說 明: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等表冊如後附件三(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12-23頁),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相符各在案,提請 承認。

決 議:

第 二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具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敬請 承認。

說 明:一、茲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表如下: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103年度

期初餘額 617,086,348
加:本期淨利 (202,885,498)
減: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失 ( 800,476)
可供分配盈餘 413,400,374
減:股東紅利(1.2元/股,現金股利) (182,102,450)
期末未分配盈餘 231,297,924
附註: 配發員工紅利 6,557,747元 配發董監事酬勞 17,225,016元

註:截至104年4月20日股份為151,752,042股。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二、擬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182,102,450元,每股配發1.2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決 議:

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 一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為配合公司組織運作需要,擬修訂本公司章程,敬請 公決。

說 明:為因應公司組織運作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第15條部分條文,檢附條文修正對照表如後附件四。(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24頁)

決 議:

第 二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訂定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辦法,敬請 公決。

說 明:為免日後茲生條文對照困難,及因應本年度獨立董事之增設,擬廢止原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並以102年12月30日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為依據,訂定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辦法,檢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辦法如後附件五。(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24~33頁)

決 議:

第 三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訂定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辦法,敬請 公決。

說 明:為免日後茲生條文對照困難,及因應本年度獨立董事之增設,擬廢止原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並以101年7月6日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為依據,訂定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辦法。檢附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辦法如後附件六。(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33~37頁)

決 議:

第 四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訂定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敬請 公決。

說 明:為因應法令之修正,及本年度獨立董事之增設,擬廢止77年7月6日股東 會通過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並重新訂定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檢附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如後附件七。(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38~39頁)

決 議:

第 五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即將屆滿,敬請 改選案。

說 明:一、本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選出,任期將於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應於本年度股東常會改選。

二、依本公司修正後章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當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至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止。

決 議:

第 六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敬請 公決。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第1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本公司董事有參與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之經營行為,為考量業務上之需要,借助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新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