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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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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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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 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下称"审计 部")。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运用系统、规范 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廉洁诚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工作原则:
- (一) 独立性与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活动,以便能 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坚持客 观公正原则,不受他人意向支配。
- (二) 职业的审慎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都必须证据充分,有据可 依,不允许出现主观臆断之词或任何无依据的推论;严格执行审 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审计过程中遵循重要性原则处理审计发现,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必须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地 沟通。
- (三) 监督与服务原则:审计监督是审计的重要职责,同时注重服务意 识,通过提供审计咨询方式,协助各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
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 (四) 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确认,必须充分考虑"成本 —效益"原则,避免出现控制成本与效益不匹配的情况。
-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 (一) 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 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 (二) 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 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 险管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本制度,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 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在公司党委、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审计部负责人按照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程序进行任免。
第九条 审计部应建立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置适当的内 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不断通 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内审人员需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 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的要求,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或具有取得资格证书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单独编制后列入公司本部费用 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行为守则
- (一) 依法审计: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审计监 督权。
- (二) 忠于职守: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对本 职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 (三) 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
在做出审计结论前,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 (四) 廉洁奉公:审计人员应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谦虚谨慎,遵纪 守法,自觉抵制和揭露腐败行为,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形象。审 计人员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存在利害冲突,应当向审计部负 责人报告并回避。不得擅自接受承包商或被审计单位的宴请,严 禁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好处。
- (五) 保守秘密:依据法律及公司政策的规定,审计人员有接触与审计 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到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 等)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保守秘密的义务。
- (六) 积极进取:审计人员应当刻苦钻研,勇于探索,保持和提高专业 胜任能力。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审计部 的内部管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范围和相关安排,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 审计单位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经营行为、经营绩效 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的情况;
-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公司制度、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情况;
-
(三) 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四) 公司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
(五) 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及其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可靠性;
-
(六) 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状况,以及风险识别和监控程序的适用性 和有效性;
-
(七)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
(八)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制度的管理及执行情况;
-
(九) 下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
(十) 外部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十一) 外部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求审 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牵头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本公司审计检查的 协调工作。协助董事会聘请外部审计师并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外部审计工作质 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参加。
第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 资料、工作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 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调阅和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文件、会 议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查验被审计单位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 工作环境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 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 物,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管理 层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有权在本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 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 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 权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管理层予以制止,并根据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 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活动的主要方式有: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内控与风险管理评价、专题调研、内部控制验证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五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部负责人 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方案, 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按规定程序开展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取得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发现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当就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 充分有效沟通。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结果,并提出改 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报审计部审 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 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反馈,审计组应当将被 审计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议后,审 计负责人按规定审批生效。审计报告、审计整改要求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并适时对整改结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应当及 时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党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 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 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 的各项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司管理需 要和审计资源,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应当 与其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与本公司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 本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审计监督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以保证审 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可就特殊审计事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 协助工作,但事先应当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 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 定程序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发现确认书、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 行复核。
第七章 审计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存在以下情 况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 (二) 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三) 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 (四) 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
(五) 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 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