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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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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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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原制度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原因
1 第一章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
担保为对内担保,为参股公
司、其他法人单位担保为对外
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都属于
对外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三节6.3.1 对外担保定义修
订。
2 第三章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
业法人。
公司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
供担保。
按照国资委要求,公司不得为无
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
3 第三章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
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含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
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包括第三方保
证、股权质押、银行存单质押、
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
器设备抵押和知识产权质押等形
式。反担保采用第三方保证形式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抵
押、质押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
绝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三节6.3.3 “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进行修订。原《担保管理
制度》第三章第九条内容删除,
按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授权经股
东大会审议。
4 第三章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
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还应
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
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
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
位;(三)公司子公司、参股
公司;(四)虽不符合上述所
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
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
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
意,可以提供担保。

公司原则上不对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如确有需要
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则该
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
的反担保。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
比例向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足
额、有变现价值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
露主要原因,并充分说明该笔担
保风险是否可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三节6.3.4 关于超股比担保
规定进行修订。原《担保管理制
度》第三章第十条内容删除。
5 第三章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
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
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
权。
删除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删除,反
担保标的范围已在修订后第三
章第九条内容约定。
6 第四章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
决定单笔担保金额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在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内的担保事
项。超过上述限额时,董事会
应当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三章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为重大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9
章9.11 节规定修订。
7 第四章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章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重大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判断
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担保对象最近一年
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9 章
9.11 节规定进行修订。
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8 第四章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
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本数)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
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本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
数)通过。
第四章第十六条 董事会就提供
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
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
害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利
害关系董事中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9 章
9.11 节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
条规定进行修订。
9 第四章第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
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
担保文件。
第四章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批准的提供担保额度需分
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
文件。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修订。
10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
事项经符合程序的审议批准
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督促
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
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第二十条 担保事项经批
准后,由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督促债务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
登记手续。
根据目前公司组织机构权责分
工进行修订。
11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二十四条 财务归口管
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等责任部
门应当关注被担保的债务人的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
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特
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
现的风险预研、分析,提出相应
处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报告公司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12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发
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迅速了解被担
保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债务
偿还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
公司利益,同时,及时报告情况
和工作建议,适时按流程披露相
关信息。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13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
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
债权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
应立即启起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
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
公告。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
护权益后,由法律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追偿。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14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
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15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二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
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除非根
据担保合同之约定公司已确定放
弃相关抗辩权,未经公司董事会
决定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或部
分担保责任。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16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
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公司应及时参加破
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17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
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
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18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
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
情况及时披露。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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