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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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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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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序 号 |
|||
|---|---|---|---|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原因 | |
| 1 | 第一章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 担保为对内担保,为参股公 司、其他法人单位担保为对外 担保。 |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都属于 对外担保。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三节6.3.1 对外担保定义修 订。 |
| 2 | 第三章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 业法人。 |
公司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 供担保。 |
按照国资委要求,公司不得为无 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 |
| 3 | 第三章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 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含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 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包括第三方保 证、股权质押、银行存单质押、 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 器设备抵押和知识产权质押等形 式。反担保采用第三方保证形式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抵 押、质押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 绝担保。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三节6.3.3 “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进行修订。原《担保管理 制度》第三章第九条内容删除, 按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授权经股 东大会审议。 |
| 4 | 第三章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 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还应 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 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 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 位;(三)公司子公司、参股 公司;(四)虽不符合上述所 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 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 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 意,可以提供担保。 |
公司原则上不对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如确有需要 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则该 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 的反担保。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 比例向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足 额、有变现价值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 露主要原因,并充分说明该笔担 保风险是否可控。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三节6.3.4 关于超股比担保 规定进行修订。原《担保管理制 度》第三章第十条内容删除。 |
| 5 | 第三章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 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 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 权。 |
删除 |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删除,反 担保标的范围已在修订后第三 章第九条内容约定。 |
|---|---|---|---|
| 6 | 第四章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 决定单笔担保金额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在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内的担保事 项。超过上述限额时,董事会 应当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三章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为重大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9 章9.11 节规定修订。 |
| 7 | 第四章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章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重大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判断 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担保对象最近一年 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9 章 9.11 节规定进行修订。 |
| 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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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四章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 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本数)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 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本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 数)通过。 |
第四章第十六条 董事会就提供 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 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 害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利 害关系董事中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9 章 9.11 节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 条规定进行修订。 |
| 9 | 第四章第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 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 担保文件。 |
第四章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批准的提供担保额度需分 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 文件。 |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修订。 |
| 10 |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 事项经符合程序的审议批准 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督促 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 的登记手续。 |
第五章第二十条 担保事项经批 准后,由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督促债务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 登记手续。 |
根据目前公司组织机构权责分 工进行修订。 |
| 11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二十四条 财务归口管 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等责任部 门应当关注被担保的债务人的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 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特 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 现的风险预研、分析,提出相应 处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报告公司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 12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发 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迅速了解被担 保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债务 偿还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 公司利益,同时,及时报告情况 和工作建议,适时按流程披露相 关信息。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
| 13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 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 债权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 应立即启起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 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 公告。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 护权益后,由法律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追偿。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 14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 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 15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二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 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除非根 据担保合同之约定公司已确定放 弃相关抗辩权,未经公司董事会 决定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或部 分担保责任。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 16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 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公司应及时参加破 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 17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 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 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 18 | 原《担保管理制度》无风险监 控相关内容。 |
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 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 情况及时披露。 |
为完善原《担保管理制度》,增 加风险监控内容。 |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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