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53870_rns_2021-08-29_8adb4ea3-7d2c-409d-97f0-ef417555580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原文 修订后 修改理由或依据
1 第一条 为规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且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
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及其
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且包括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及其
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1条的规定,
明确本制度规范
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行为
2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因业务规则的修
订而进行的适应
性修订
3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
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
按规定报送深交所备案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
第86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2021年
修订)》第8条
明确披露媒体的
要求
4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
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
作部;
(五)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分、子
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
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
部;
(六)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分、子公司
的负责人;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
(十)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部
门和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62条,明
确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范围
5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
任,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 真实:公司信息披露所表达
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二) 准确: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
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内
容完整、格式完备。
(四) 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
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
(五) 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
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保障投
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
量的信息,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
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
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开、公
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根据《证券法》
第78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3条
修订,新增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
的原则要求,细
化公平原则要求
6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真实: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
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二) 准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
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
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 完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
漏。
(四) 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
制度第二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 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
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4条、《股
票上市规则》第
2.4-2.8条做文字
上适应性修订
7 第八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
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的相关信息的知情者、下属企业、
控股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
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
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
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
息的知情者、下属企业、控股股东等,
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
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
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3条修订;
文字歧义,适应
性修订
8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根据《证
券法》第84条、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5条,完善自
愿披露制度
9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6条新增
10 第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责任:
(一)董事会: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
责任人;
2、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应当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3、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4、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
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或公司向
股东、媒体发布信息;
5、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工作
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责任:
(一)董事会: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
任人;
2、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3、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5、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工作负
有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33条,规
范董、监、高对
外发布信息的行
11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责
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分
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
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
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
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或分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
整;
2、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
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
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新增,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补充。
12 第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重组;
4、其他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情
形。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责任: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组;
4、其他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39条修订
13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其披露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和信息披露义务,其披露标准参照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适应性修订
14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
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
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51条修订
15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7条修订
16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8条,细
化披露媒体的要
17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
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
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8条,适
应性修订
18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与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适应性修订
19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证券法》
第160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12
条,明确定期报
告的范围,取消
年报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经
证监会或有关部
门批准的规定
20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13条,适
应性修订
21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
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废除
22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
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根据《证券法》
第82条,新增监
事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16条,完
善董监高定期报
告的异议声明制
23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19条修订
24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
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
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22条,补
充重大事件的情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
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25 第二十八条 除前条所述重大事项
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件: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股东大会决议;
(四)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
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
告;
(六)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
的标准时;
(七)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
时;
(八)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名称发生变更时;
(九)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
(十)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
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时;
(十一)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时;
(十二) 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第二十八条 除前条所述重大事项外,
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件: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股东大会决议;
(四)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
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
标准时;
(七)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
(九)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
(十)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时;
(十一)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时;
(十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23条修订
根据上一条删除
重复的情形
务所时;
(十三)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十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26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
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
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
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24条,完
善披露时点的要
27 第三十一条 免予披露责任的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若披露可能会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须向深交
所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可以免
予披露。
第三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
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
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
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
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免予披露责任的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若披
露可能会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须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其同
意后,可以免予披露。
新增,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
2.20条、2.21条
补充暂缓披露的
情形
28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收
集、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收集、编
制、审议、披露程序:
前文已修订,此
处适应性修订
(三)审批报告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
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2、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阅公司定
期报告,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如
监事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三)审批报告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
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
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
2、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阅公司定期
报告,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实际情况。如监事对定期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9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
(二)编制公告
由董事会工作部、法律审计部及其
他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
时报告进行审核后,依次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审定后,履行披露
程序。对于需监事会审议的公告事
项,公告事项经监事会审核。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二)编制公告
由董事会工作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
依次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
审定后,履行披露程序。对于需监事会
审议的公告事项,公告事项经监事会审
核。
根据公司实际适
应性修订
30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工作部具体落
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
工作,定期或根据监管要求以书面、
口头、电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禁止买卖公
司股票等要求;按监管要求汇总报
备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知
情人管理的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样式见本制度附件三)。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工作部具体落实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
定期或根据监管要求以书面、口头、电
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
保密和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等要求;按监
管要求汇总报备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管
理、内幕知情人管理的情况,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
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参照深交
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
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根据《规范运作
指引》第5.4.14
条修订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确认。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