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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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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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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和持有公司股份管理 制度修订案
| 序号 | 序号 | 原文 | 原文 | 修订后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 ||||
|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作指引》《上市公司董 |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 ||||
|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
| 、管理业务指引》《上市 |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
|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 ||||
|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
| 3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
| 4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包 |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包 |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
|---|---|---|---|---|---|
| 括配偶、父母(三)中国证会”)、深圳证 | 、子女、兄弟姐妹,下同);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 | (一证券姐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 ||
| 根据实质重于事、监事、高息的自然人 |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 | (三称“下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 ||
| 、他组织买卖本十二条、第十 |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 式的监事 |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 | ||
| 殊关人或 |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其他组织。 | ||||
| 5 | 第二章 股票 | 买卖禁止行为 | 第二 | 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 |
| 6 | 第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五)董事、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 | 第五所持(五 |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 |
| 律规则,被证(六)法律、他情形 |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 证券谴责(六 | 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未满三个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 ||
| 。 | 规定 | 、、的其他情形。 | |||
| 7 | 第六条 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 | 第六 |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的近亲属在下(一)公司定公告日期的, |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 | 和证期间(一 |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 ||
| 日;(三)自可能大事项发生之 | 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 | 殊原前3(三 |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 ||
| 易日内;公司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近亲属遵守 | 易价或者 |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 ||
| 前款规定,并 | 担相应的责任。 | 个交公司务代 | 易日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 ||
| 承担 | 相应的责任。 | ||||
| 8 | 第九条 公司间内委托公司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 第九和证 |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 |
| 和中国证券登称“结算公司”括但不限于姓 |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 司向和中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 | ||
| 离任职时间等(二)新任高 |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 及其姐妹 |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 | ||
|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 | 件号码等)。(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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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
|---|---|---|
| 9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10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不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买卖前两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发出问询,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形成书面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书面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
| 11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
| 12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再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向深交所申报。 | 删除。后面条款序号相应改动。 |
| 13 |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公司董 |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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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
|---|---|---|
| 1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
| 15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该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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