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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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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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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和使用管理,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工作部具体落 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的知情者、下属企业、控股股 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 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向社 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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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 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 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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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间接接触或 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 规章的规定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 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登记时间和登记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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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 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 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其发出保密义务提醒函、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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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其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任何人士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 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 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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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 :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
(注2)
知悉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4)
姓名 国籍 所属单位 职务 知情日期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法人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
(注2)
知悉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4)
名称 统一信用证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知情日期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内幕信息内容
(注3)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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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 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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