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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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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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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下同);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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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应当督促其近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 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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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 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 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前(不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买卖前 两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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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 行判断。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 作部应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十七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报告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后以书面方式回复告知是否可以进行减持。如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工作部核查通过可以进行减持后,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按照规定,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减持计划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计划减持股票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计划减 持的数量过半或计划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办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的,应当当日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工作部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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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公司董事会申报,再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应 该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结算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公司根据其 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 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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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为限售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 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 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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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该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责任人予以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 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 提交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 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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