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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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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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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的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其他有 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报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境外公司应当根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 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根据公司授权规定审批后实施。向境内母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
1.2 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
一、公司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公司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 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三、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自公 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公司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五、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 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六、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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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1.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可靠性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 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 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公司各成员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 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 易或者事项。
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 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公司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七、谨慎性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 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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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及时性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 延后。
1.4 会计计量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 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 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 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 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 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 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 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 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 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章 资产
2.1 资产的定义、确认要求及分类
一、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 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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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 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
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是指公司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
-
权,但该资源能被公司所控制。
-
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公司的潜力。
-
二、符合上述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
三、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
-
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示。
-
(一)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
物。
-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
-
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等。
-
(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 2.2 货币资金的定义和核算要求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银行存款包括公司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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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一、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 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 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 行明细核算。
二、公司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 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 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 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应当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有外币 存款的公司,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 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三、公司其他货币资金核算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 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 行,分别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 、 “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其他货币资金的公司,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 “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其他货币资金应当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银行存款。
2.3 金融资产
2.3.1 金融工具基础概念
2.3.1.1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公司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2.3.1.1.1 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公司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 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
2.3.1.1.2 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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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 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 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 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 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2.3.1.2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 用,是指公司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 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 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3.1.3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 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 的累计摊销额。
-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2.3.1.4 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 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 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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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 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 量。
公司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 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修正后的预计现金流量。公司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 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作为收入或费用,计入 当期损益。
2.3.2 金融资产
2.3.2.1 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公司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公司根据该合 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公司以固定金 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公司 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3.2.2 金融资产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权利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2.3.2.3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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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应当按照准则规定并结合经营层的管理意图对金融资产进行恰当的分类。原则上应按 以下标准分类:有固定期限的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国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 央行票据等),没有固定期限的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股票、基金等),短期银行理 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衍生金融资产(作为套期工具的除外)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 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3.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3.2.3.1.1 定义和确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 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近期采 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 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 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 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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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3.2.3.1.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发 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 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二、公司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 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 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 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3.2.3.2 贷款和应收款项
2.3.2.3.2.1 定义和确认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 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 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也可划分为此类。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 融资产。
五、公司所持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
2.3.2.3.2.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 初始确认金额。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 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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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二、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和应收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并按实际利率 法计算实际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的贷款或类似债权,如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很小,且市场基准利率变动也不 大的,可以按照合同利率确定摊余成本。
公司的期限短、不附息应收款项,基于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
-
四、公司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
-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3.2.3.3 持有至到期投资
2.3.2.3.3.1 定义和确认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 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
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公司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
-
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 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
四、其他表明公司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公司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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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 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公司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公司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公司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 的,一般情况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没有固定到期日的股权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 至到期投资。
2.3.2.3.3.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 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 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 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计入投资收益。
三、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并按实际利率 法计算实际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四、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3.2.3.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3.2.3.4.1 定义和确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 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2.3.2.3.4.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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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 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 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 应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交易费用在 该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计入损益。
四、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2.3.2.3.5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 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 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 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 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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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 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 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公司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 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
-
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
3、因发生重大公司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
-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 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 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上述规定 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可以将该金融资 产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 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 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 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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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公司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2.3.3 嵌入衍生工具
2.3.3.1 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 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 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
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 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2.3.3.2 嵌入衍生工具的计量
-
一、公司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
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二、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 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
三、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
-
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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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金融资产转移
2.3.4.1 金融资产的定义和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 一方(转入方)。公司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 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公司发生 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 本条件。
(二)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 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三)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公司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 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 的除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整体转移。
2.3.4.2 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
一、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 金融资产。
公司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 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公司面临的风 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致使该风险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总体 变化相比显得不重大的,表明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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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 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以下情形表明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二、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上述 第一点所指情形),同时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公司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 际能力。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公司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一)该金融资产与公司实现了破产隔离,即使公司破产或发生类似情况,公司及其债权 人也不能对该金融资产进行追偿。
(二)受让方能够单独将该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 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施以限制。
(三)公司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签订的回购协议,在到期时公司能按到期 日的公允价值对该资产进行回购。
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 质。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 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 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公司面临的风险水平。继续 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权、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 供担保等。
2.3.4.3 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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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 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 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司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 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 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 +(或-)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 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 - 所转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其中: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实际收到的价款 + 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因转移 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 - 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 因转移承担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 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 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原直接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 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司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 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 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 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 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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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 金融资产转移的未终止确认
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公司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公司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 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
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
二、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
-
进行全额补偿。
-
三、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
四、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
五、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
六、融券业务。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 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 负债。
2.3.4.5 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计量
公司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 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 别计量,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司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 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 资产控制的,应当根据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司 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公司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3.5 金融资产的减值
金融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 2.4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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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 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如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如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 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4.2 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4.3 存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2.4.3.1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公司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 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一)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公司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 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公司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 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 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 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 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 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 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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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 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公司应当根据制造费 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 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 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
-
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存货成本。
-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
-
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以重置成本确定其成本。
-
(四)公司的基建项目或在建工程完工后,遗留或移交的可用于生产运行维护的各类消耗
-
性材料,按照其采购成本作为存货成本。
(五)公司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 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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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使存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计 入存货的成本。
2.4.3.2 存货的后续计量
一、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领用或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 等方法确定。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采用 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二、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 期损益。
2.4.4 存货管理
一、对各种存货应设置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账或备查簿,逐笔登记收发领退。对在途 材料按订单进行明细核算,随时跟踪,及时清理。
二、公司对存货采取永续盘存制,分类及分阶段对存货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 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 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盘亏或毁损报废的存货,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将扣除 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 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将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 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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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长期股权投资
2.5.1 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 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二、公司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力,该合营安排即为合营企业。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 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三、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 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 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 决权因素。
通常还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
(一)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
(二)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
(三) 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
(四)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
(五) 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2.5.2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2.5.2.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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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 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交易。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集团内部 公司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 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 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 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 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 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会计处理:
一、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日,根据合并 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合并日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 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冲减留存收益。
三、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相关规定核算 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 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 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 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制度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 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进 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 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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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致。如公司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 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 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的资产、负债评估价值调 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该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2.5.2.1.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 控制的合并交易。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 投资成本:
一、一次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 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之和。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 于一揽子交易的,购买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 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 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 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出净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 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 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该按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进行 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三)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 照相关规定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 资成本,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 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该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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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交易性费 用,应当计入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2.5.2.2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制度关于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制度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 确定。
五、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 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 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公司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5.3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 法进行核算。
2.5.3.1 成本法核算
一、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按照公司享有的部分确认 为当期投资收益。
2.5.3.2 权益法核算
一、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与联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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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 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都可以按照本制度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 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成本。
四、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 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
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 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一)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照本制度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2、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 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 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应当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顺 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 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 账面价值中的,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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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 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 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 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因投出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 业而产生的损益中,应仅限于确认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方的部分。即在顺流交 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应享有比例计 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2、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 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 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方自其联营企 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 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公司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方 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方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 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 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 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 资损益。
五、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 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时,公司在收益分享额 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该债权没有明 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 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 权。
公司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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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再次,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公司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本制度或有 事项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失。
最后,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盈利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应按上述相反的顺序分别减记账外 备查登记的金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同时,公司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公司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 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 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
(二)公司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 一 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上述( )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 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 额。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 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超额 亏损。即在合并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 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六、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 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 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 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七、公司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公司的联 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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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 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该按差额,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 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2.5.3.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2.5.3.3.1 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本制度 金融资产/负债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 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公司应当按照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 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 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5.3.3.2 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应按本制度有关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5.3.3.3 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 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本制度对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 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 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 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5.3.3.4 成本法转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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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 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 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 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 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 调整当期损益;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 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 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 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本制度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 其他变动的份额。
2.5.3.3.5 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本制度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投资收益。
2.5.3.4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公司应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 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如果出现类似情况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进 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5.4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 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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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 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 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 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 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 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投资收益(损失);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 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本制度中有关成 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 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 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 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公司应当 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三、公司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 中,应当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处置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在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 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2.6 投资性房地产
2.6.1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 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 单独计量和出售。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 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 租的建筑物是指公司拥有产权、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 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对公司持有以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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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 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公司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 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 理,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用于 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如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公司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 如公司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 地产。
公司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 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五、公司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不确认为 投资性房地产。
六、公司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6.2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6.3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2.6.3.1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
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 支出构成。
三、投资者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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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 本制度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 产成本;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6.3.2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
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6.4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2.6.4.1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条件
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条件的,应当将投 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二、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2.6.4.2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日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 自用状态,公司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二、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通常为租赁期开始日。对 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如果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自用房地产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 应视为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的日期。
2.6.4.3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计量
公司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2.6.5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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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2.7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2.7.1 固定资产
2.7.1.1 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 年的房屋、建筑物、生产设施、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电子设备等有形资产。公 司的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目录为依据确定。
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进行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 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 折旧方法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应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固 定资产管理制度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公司提供经济利益,适用 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 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7.1.2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入账价值: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 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 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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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借款费用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构成。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 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 度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 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 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七、公司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公司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 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八、所属高危行业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 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 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 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公 司提取的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公司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7.1.3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2.7.1.3.1 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
-
(一)公司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
-
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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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公 司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 (二)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 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 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 折旧额。
(三)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 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制度其他规定 的除外。
公司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公司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 方法。
公司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
-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
-
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l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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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 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产量法是指从发电机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每个会计年度(期间)的折旧是按 该会计年度(期间)的实际上网电量与发电机组在剩余折旧年限内的预计上网电量之比,乘以 固定资产期初净值与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求得。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从当月开始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月折旧率 = 当月实际上网电量 ÷(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剩余折旧期预计上网电量)
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期未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已提折旧额 −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制度其他规定的除外。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规定如下:
| 资产类别 | 使用期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 房屋建筑物 | 20-40 | 5 | 2.375-4.75 |
| 船舶 | 10-23 | 0-10 | 3.91-10 |
| 运输车辆 | 5-6 | 5 | 15.83-19 |
| 生产设备 | 10-15 | 5 | 6.33-9.5 |
| 管理设备 | 5 | 5 | 19 |
公司境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按工程项目存续期计提折旧。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 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二)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 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7.1.3.2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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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后续支出时,公司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 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计提折旧。
公司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 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 除。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局部性更新改造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完 工时,根据改造的价值和报废的情况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在原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折旧完 毕。
固定资产局部性更新改造支出,是指对正在运行和使用中的固定资产的局部进行更新改造, 并且该更新改造不影响改造期间固定资产整体的正常使用。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
2.7.1.3.3 固定资产的减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7.1.4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 准备后的金额。
2.7.1.5 固定资产的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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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各类固定资产的不同管理特点,合理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周期,并在固定资 产管理制度中做出规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按管理授 权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按照每一项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建、 处置(包括报废、转让、丢失、毁损等)业务,都应当办理相应的财务审批手续。
2.7.2 在建工程
2.7.2.1 在建工程的定义
在建工程是指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在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发生的实际支出。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分为建筑工程(含前期准备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 待摊支出四类进行会计处理。
2.7.2.2 在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一、公司的自营工程,其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构成。
二、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 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 价值的待摊支出。
(一)建筑工程支出,是指在建工程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安装工程支出,是指在建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 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工程完工后应按一定的标准将待摊支出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 产成本。
三、公司发生的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计入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应按照本制度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
四、基建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在国家批准立项之前,应按项目计入在建工程。期末公司 应对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费用余额进行检查,如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将取消,则将该项目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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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五、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公司的在 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 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 工程成本。
六、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 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 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七、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 的折旧额。
八、在建工程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7.2.3 在建工程的竣工决算
一、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概算执行情况,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 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由竣工决算报表、竣工 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组成。
二、基建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单独成立专门的竣工决算机构,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需经中介机构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报备。
三、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编制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和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基建支出,包 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及供应费和其他费用。
2.7.3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指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 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工程物资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 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公司的库存材料时,按其实际成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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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四、工程尚未完工的,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 人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盘盈的工程物资,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 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损益。
六、工程物资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7.4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指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 外收支。
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8 无形资产
2.8.1 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
一、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
-
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
-
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计算机 软件等。
2.8.2 无形资产的确认
一、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二、公司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
-
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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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一)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
-
誉的部分。
四、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 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 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运行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 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设备、装置、产品等。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 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 件。
-
(一)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二)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
产:
-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
-
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
-
出售该无形资产;
-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
(三)公司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
-
出应当按照本制度上述规定处理。
五、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 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 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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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六、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8.3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 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本制 度的借款费用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和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 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 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 别按照本制度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2.8.4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2.8.4.1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 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
一、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且合同规定或法律规 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 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公司续约不 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公司应当 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比如,与同行业的情况 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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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
二、公司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通常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一)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
(二)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
(三)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
(四)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
(五)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
力;
-
(六)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
(七)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三、公司的无形资产分类预计使用寿命年限如下:
| 序号 | 类别 | 使用寿命年限 |
|---|---|---|
| 1 | 土地使用权 | 按不超过50年的法定可使用年限 |
| 2 | 计算机软件 | 5-10年 |
| 3 | 专利权 | 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 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的期限 |
| 4 | 非专利技术 | |
| 5 | 特许权 | |
| 6 | 商标权 | |
| 7 | 著作权 |
2.8.4.2 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一、公司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 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 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但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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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 能存在。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五、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 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六、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 低进行计量。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 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
2.8.5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公司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 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 本。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2.9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长期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未实现融 资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2.9.1 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反映公司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 等。
2.9.2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反映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 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公司对长期待摊费用单独核算,并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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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 益。
2.9.3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时记录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 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其将来融资收入确认的基础。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时确认为当期损失。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公司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 现融资收益,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9.4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指公司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所形成的资 产,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10 资产减值
2.10.1 总体要求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 要求,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 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 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二、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金融企业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 失计提资产减值。
对已计提减值的各项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的档案资料,加强日常的跟踪与管理。
2.10.2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 回的净现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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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 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在计量日,公司无论是否能够观察到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或者其 他市场信息(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市场利率或其他输入值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应 当保持一致。
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 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 用等不包括在内。
2.10.3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估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主要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的使用寿命、折现率等因素。
一、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
(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公司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 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 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公司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 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 5 年,公司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 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公司能够证明 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公司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在恰当、合理的情况下, 该增长率可以是零或者负数。
公司在每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首先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的 差异情况,以评判当期现金流量预计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 所依据的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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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2、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 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后者通常是指那些与资产直接相关的间接费用。
对于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公司在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包括预期 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数。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 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公司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 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三)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1、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
-
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1)公司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 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 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公司管 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 据本制度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2)公司在发生与资产改良(包括提高资产的营运绩效)有关的现金流出之前,预计的资 产未来现金流量仍然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因与该现金流出相关的未来经 济利益增加而导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入金额。
(3)公司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正常产出水平而必要 的支出或者属于资产维护支出,应当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将其考虑在内。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 产生的现金流量。
3、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当和折现率相一致
公司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时,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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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一致的基础。为了便于操作,公司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与折现率时不考虑通货膨 胀而导致的物价上涨影响因素。
4、内部转移价格应当予以调整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前提下公司能够达成的最 佳的未来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四)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公司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即根据每 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 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二、资产的使用寿命
资产的使用寿命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的使用寿命的规定确定。
三、折现率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公司在购置 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公司在确定折现率时,应当首先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如果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 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调整时,应当考虑与资产预计现金流量 有关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政治风险、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公司在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 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间结构反应敏感的,应使用不同的折现率。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 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2.10.4 存货减值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10.4.1 存货减值的迹象
一、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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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 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2.10.4.2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 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 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确定如下: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 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 值。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 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 值计量。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 算。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 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2.10.4.3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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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按存货类 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
三、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 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公司的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其进行减 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当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2.10.4.4 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 期损益。
2.10.5 金融资产减值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 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10.5.1 金融资产减值迹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 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 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 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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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 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10.5.2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 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 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 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 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10.5.2.1 减值测试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 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 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 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 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公司对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应当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 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
二、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 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三、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组合 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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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2.2 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 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公司的应收款项,具体包括“应收票据”、“应收 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项目。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 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如债务人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 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
(二)虽经法院判决,但债务人超过规定执行期限仍无法偿还债务或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 行;
(三)债务人未能履行偿债义务超过 3 年,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 大时;
(四)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
二、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下列各种情况不 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二)与关联方(集团内部单位除外)发生的应收款项;
(三)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 应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 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四、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和现金流量 等相关信息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单项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按照其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该项应收款项按个别认定法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 账准备。经检查后未发现减值迹象的,应作为应收款项组合,对该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按 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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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 核技术应用板块:单项金额占应收款项余额 10%以上的款项。 据或金额标准 其他业务板块:单项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于资产负债表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注:核技术应用板块包括加速器及辐照加工服务、改性高分子材料;其他业务板块包括远洋运输、房地 产、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及其他业务。
( 2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
| 组合1:账龄组合 | 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 |
|---|---|
| 组合2:不计提坏账准备组合 | 核技术应用板块: 对于中国广核集团内部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有确凿证 据能够收回的中国广核集团外部的应收款项,如应收政府补贴 款、押金等确认为无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业务板块: 对可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应收款项和根据协议未逾期、预计回 收有保障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
| 组合1:账龄组合 |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
| 组合2:不计提坏账准备组合 | 不计提坏账准备。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 核技术应用板块 | 核技术应用板块 | 其他业务板块 | 其他业务板块 | |
|---|---|---|---|---|
|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 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 提比例(%) |
应收账款计提 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 提比例(%) |
| 6个月以内 | 0 | 0 | 5 | 5 |
| 6个月至1年(含1年) | 5 | 5 | 5 | 5 |
| 1至2年(含2年) | 10 | 10 | 10 | 10 |
| 2至3年(含3年) | 30 | 30 | 20 | 20 |
| 3至4年(含4年) | 50 | 50 | 30 | 30 |
| 4至5年(含5年) | 80 | 80 | 50 | 50 |
| 5年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 3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 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其 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
|---|---|
|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对应收票据和预付款项,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根据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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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下应收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一)集团内部应收款项。
- (二)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
2.10.5.2.3 其他减值损失计量规定
一、在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如固定利率债券)的账面价值,可能因为利 率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调整。在对此类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以调整后的 账面价值为基础。如发生了减值,那么在计量减值损失时,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得 出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二、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 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 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 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2.10.5.2.4 减值损失的转回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 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 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10.5.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 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 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 当确认减值损失。
公司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
(一)市价持续 2 年低于账面价值;
-
(二)该项金融资产暂停交易 1 年或 1 年以上;
-
(三)金融资产发行方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 2 年发生亏损;
-
(四)金融资产发行方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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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 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的。同时,公司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如果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从而不能根据其公允价值下降的严重程度或持 续时间来进行减值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 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在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投资在初始确 认时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同时 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 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 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 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 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 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应当采用类似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四、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 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五、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 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 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六、可供出售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 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2.10.6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 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 价值。除原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减记金额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其 他的情况应增加减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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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2.10.7 商誉减值的处理
2.10.7.1 商誉减值测试基本要求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 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公司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 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 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 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 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公司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2.10.7.2 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及会计处理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 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 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 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 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损失在可归属 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2.10.8 其他资产减值
其他资产减值包括以下资产的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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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投资性房地产;
三、固定资产;
四、在建工程;
五、工程物资;
六、无形资产。
2.10.8.1 减值迹象
一、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
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 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 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2.10.8.2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 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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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 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 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 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 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 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 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确定,应当按 2.11.2 和 2.11.3 的有关规定处理。
2.10.8.3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 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 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 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 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2.10.8.4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2.10.8.4.1 资产组的认定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公 司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 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 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与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 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公司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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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 策方式等。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公司管理层应 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2.10.8.4.2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与减值的确认
公司需要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和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资产 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资产组发生了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
一、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 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 回金额的除外。
二、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组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和零三者之间最高者确定。
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资产 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组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应当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 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PV)=∑[第 t 年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NCFt)/(1+折现率
R)t]
其中:第 t 年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NCFt)=第 t 年预计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第 t 年预计运维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是最后一年,还需要预计残值收入。
各公司应以资产组的当前状况为基础,合理的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与将 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组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公司 预测未来现金流入,应建立在经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之上。如果预测还包 括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的现金流量,预测时应当考虑使用合理的增长率,所使用的增 长率除了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公司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 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组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在恰 当、合理的情况下,该增长率可以是零或者负数。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对增长率的预计 情况假设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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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预计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某年度所产生的,为保持正常运转所必须发生的现金 运维支出,不包含资产组折旧摊销等非现金支出。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出,也应建立在经管理 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之上,并考虑增长率因素。
对于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是为了维持资产组正常运转或者资产组正常产出水平而必要 的支出或者属于资产组维护支出,应当在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将其考虑在内。计算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公司在购置或者投资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必要报酬 率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因素和债务结构,可以按照《集团投资项目定量指标管理规定<编号: JTBZ-020>》中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
WACC=债务资本成本×目标资本结构负债比重×(1-所得税率)+股权资本成本×目标资本结 构股权比重
如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应当以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 金额。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 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公司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2.10.8.4.3 总部资产的减值
公司总部资产包括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 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 值损失。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一、公司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 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 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 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小节第二点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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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 按照 2.11.9.4.4 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 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 可收回金额,并按照 2.11.9.4.4 的规定处理。
2.10.8.4.4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减值的处理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 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 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 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 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 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2.10.9 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 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 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 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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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 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 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 收回金融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2.10.10 资产减值的结转
处置、出售以及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外投资等方式转出已经计提减值准备 的各项资产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各项金融资产及其他资产,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 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金融资产及其他资产,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 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按国资委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核销已计提的相关 资产减值准备。
2.11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2.11.1 处置组的定义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 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本制度关于 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2.11.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 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 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 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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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因公司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 证据表明公司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司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 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公司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 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公 司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处置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 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 当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公司是否保 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 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 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公司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11.3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公司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相关规 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司持有待售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保险合同中产 生的合同权利,应当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相关规定计量;公司持有待售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 当按照本章节的规定计量。
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 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 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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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 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 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 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再根据处置组中各项非流动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职工薪 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账面价值所占比重, 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 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 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章节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 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章节计量 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 章节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 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 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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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负债
- 3.1 负债的定义、确认要求及分类
一、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 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 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
(一)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
4、公司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 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其他流动 负债等。
(二)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公司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 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 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 债。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 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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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公司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 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等。
- 3.2 应付职工薪酬
3.2.1 职工范围
职工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公司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三、在公司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公司所提 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公司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公司提 供服务的人员。
3.2.2 职工薪酬的定义和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 偿。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 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承担的所 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应的明细科目核算。
一、短期薪酬,是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 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企业按照短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短期薪酬,按照长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 奖金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带薪缺勤,是指公司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 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 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二、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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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三、辞退福利,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 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 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或长期奖金计划)等。
3.2.3 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应的明细科目核算。
涉及公司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公司,每月末应当按照劳务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用 工人员职工薪酬明细表确认为公司的职工薪酬,并建立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备查账簿。
二、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 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 资产成本。
四、带薪缺勤应当根据其性质及及其职工享有的权利,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 勤。公司应当对累计带薪缺勤和非累计带薪缺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带薪缺勤属于长期带 薪缺勤的,公司应当作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处理。
(一)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 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公司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 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二)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 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公司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 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计带薪缺勤。公司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 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五、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或短期奖金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确认相关的应 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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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
-
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公司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
3、过去的惯例为公司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公司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 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公司预期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 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制度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 关规定。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或职工贡献等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短期利润分享 计划进行处理。
3.2.4 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3.2.4.1 离职后福利的相关定义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公司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公司为向职工提供离职 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公司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两种类型。
3.2.4.2 设定提存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公司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公司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 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 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 部应缴存金额的,公司应当参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 量应付职工薪酬。
3.2.4.3 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公司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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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 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公司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 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公司 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公司第一次产生设定 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 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公司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 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 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公司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公司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公司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 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金 额。
四、根据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 生的变动,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一)报告期末,公司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 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 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 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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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其他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的情况外,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应计入当期 损益;第 3 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公司可以在权 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
(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
1、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
的增加或减少。
-
2、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3.2.5 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
一、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
-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
(一)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
(二)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二、公司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 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 福利的有关规定。
3.2.6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一、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关于设定 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情形外,公司应当适用关于设定受 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在报告期末,公司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
(一)服务成本。
-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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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公司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 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 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公司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 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3.3 金融负债
3.3.1 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 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 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 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 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 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 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3.3.2 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是指公司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下列三种情况,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适用于本制度的或有事项。
3.3.3 金融负债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3.4 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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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除外)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 (作为套期工具的除外)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3.3.4.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3.3.4.1.1 定义和确认
一、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近期采 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 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 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3.4.1.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取得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发 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 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公司应当在其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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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使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 照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可以将该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 分类日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3.3.4.2 其他金融负债
3.3.4.2.1 定义和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通常情况下,公司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 为其他金融负债。
3.3.4.2.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计量,摊销时 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的带息负债,如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很小,且市场基准利率变动 也不大的,可以按照名义利率确定摊余成本。
公司的不带息负债,基于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
3.3.4.3 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3.3.5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负债从公司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一、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对于下列情况,公司应当注重分析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
(一)公司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
-
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
(二)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
-
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 融负债。其中,“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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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 10%。
(三)公司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二、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 (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司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 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 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4 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是指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包括应交税费、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3.4.1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2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公司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3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融资租入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 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4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是指公司取得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专项应付款应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5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是指公司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 同等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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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3.4.6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5 借款费用
3.5.1 借款费用的定义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 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承租人根据本制度所确认的 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
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 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
3.5.2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 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 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其中,“相当长时 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 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点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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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 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
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 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公司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 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 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 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 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 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 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 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 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 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 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 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四、资本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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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 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3.5.3 借款费用的计量
3.5.3.1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 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 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公司应当根据累计资 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 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 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 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 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二、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 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三、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 的利息金额。
3.5.3.2 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 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 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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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并进行处理。
3.5.3.3 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一般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4.1 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 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 等,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金融企 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也构成所有者权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 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留存收益是公司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公司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 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2 实收资本(或股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公司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
- 4.3 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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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公积是指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核算。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其他资 本公积”两个明细项目。
公司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 的该公司部分股份向债权人偿债的,公司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 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 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 股权向债权人偿债的也按此原则处理。
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公司资本。
4.4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 影响后的净额。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
一、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资产的损益;
四、现金流量套期工具损益的有效部分;
五、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4.5 专项储备
专项储备用来核算高危行业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高危行业公司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本科目。
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公司使用提取的 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 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4.6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从历年的净利润中提取存于公司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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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和企 业发展基金。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部分, 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4.7 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准备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 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 性损失的准备金。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 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 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 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5%。
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 1.5%的,可以分年到 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
一般准备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 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4.8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第五章 收入
5.1 收入的定义及确认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公司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 与之相关的活动。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 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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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和提供金融产品服务收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电力销售收入、运营管理和 提供劳务收入、工程管理和设计收入等;提供金融产品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的 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主营业务收入和提供金融产品服务收入 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5.2.1 销售商品收入
5.2.1.1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公司已将电力输送至售电 合同规定的电网;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二、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如公司已依据电力销售合同,依据双方抄表确定的 电量及合同单价,向购电方发出电费账单,并预计可收回售电款;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2.1.2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公司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 务费用。
二、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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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是指公司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公司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四、公司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 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 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销售折让,是指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五、公司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 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 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销售退回属 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 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销售退回,是指公司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5.2.2 提供劳务收入
5.2.2.1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公司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 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确定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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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2.2.2 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 认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在与交易的其他方就以下方面达成协议后,表明能够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 (一)关于一方提供劳务和另一方获得劳务的强制执行权;
(二)进行交换的对价;
(三)结算的方式和条件。公司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 入金额。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 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 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 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 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二、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 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 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 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 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 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提供多个劳务项目的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确定劳务项目,并分别不同的劳务项 目及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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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包括数项项目时(如包括数项里程碑),且每个单项项目有独立的任务计划,与 客户能够就每项项目单独进行谈判,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的,应当分立为单项劳务项目。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无法直接分 摊到劳务项目的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选用系统合理的分配方法(如直接费用比例法, 工作量比例法),将间接费用分摊至各劳务项目。
5.2.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5.2.3.1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一)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 成的利息收入等。
(二)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公司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如租 金收入等。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2.3.2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公司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
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 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 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5.2.4 建造合同收入
5.2.4.1 建造合同的定义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 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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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 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5.2.4.2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公司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 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 合同:
-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
二、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
三、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
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5.2.4.3 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当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 增加的收入,且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 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当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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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当根据合同目前完 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5.2.4.4 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 用和间接费用。
一、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 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 的津贴及劳动保护费等。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 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项目合同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 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 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公司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 的费用,如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 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三、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所归属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各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
四、公司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 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五、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 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六、公司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本制度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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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七、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 发生的管理费用。
5.2.4.5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和合同费用。
-
一、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公司应当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 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 的界限。
-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
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
三、公司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
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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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 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 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五、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 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 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六、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 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与建造 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七、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 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第六章 费用
6.1 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一、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 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二、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 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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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 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 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五、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6.2 费用的分类
费用包括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 金融服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发电成本、工程管理成本等;金融 服务成本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其他业务成本是指公司确 认的除主营业务、金融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二、期间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期 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 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宣传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 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在筹 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 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周转材料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 等)、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现金短缺、存货盘盈及盘亏(不包括非常原因造成的存 货毁损)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 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的手续费以及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 的现金折扣等。
三、其他费用,指除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以外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税 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等。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 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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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6.3 费用的核算要求
一、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 成本,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所确认 费用的金额。公司应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 算职工薪酬,计入费用。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 入费用。
三、公司必须分清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凡是应当由本期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 否支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支付,也不应当 作为本期的费用,而应当分期摊入本期及以后各期的费用。
四、公司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 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公司的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7.1 利润
一、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 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 失。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二、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公司的利润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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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和列报。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损失)、投资收益(减:损失)和其他收益 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 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公司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 为当期收益;但是公司接受股东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 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 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 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所得税费用,是指公司应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7.2 利润分配
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计入批准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不 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的 10%计提,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
-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储备基金、
-
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五)提取专项储备。属于高危行业的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专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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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企业按规定的比例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
(七)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各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八)转增公司资本。是指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可供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 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 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专项储备、一般准备,对所有者(或股东)的 分配、转作资本的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 损)等,均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8.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 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 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 25%作为参 考。
货币性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8.2 商业实质的判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
-
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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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公司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 8.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8.3.1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8.3.1.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 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 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换出资产应作为资产销售或处置进行账务处理。
8.3.1.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 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3.1.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如下情况确定:
一、各项换出资产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 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 靠。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 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 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 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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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 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 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 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8.3.2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8.3.2.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8.3.2.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 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8.3.2.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的 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 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 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九章 债务重组
9.1 债务重组定义及方式
9.1.1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 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 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不属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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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重组。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 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 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9.1.2 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9.2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9.2.1 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 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 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 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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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 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 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 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9.2.2 将债务转为资本
一、债务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 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 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 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 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 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 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9.2.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不以其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其债务转为资本,而是与债 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少未来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减少或免除债务利息等方式清偿债 务。公司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区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进行 会计处理。
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或应收)金额,而 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 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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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 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 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 减后仍有损失的,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 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 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 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公司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 认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 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9.2.4 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 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 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 债权人应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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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或有事项
10.1 或有事项
10.1.1 或有事项的定义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 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承诺等。
10.1.2 或有事项形成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事项的结果可能会产生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等。公司不应当确认或有负 债和或有资产。
一、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 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公司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负债涉及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 一类是现时义务。
(一)潜在义务。潜在义务是指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二)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或有负债作为现时义务, 其特征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可能性不超过 50%(含 50%)), 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二、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 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10.2 预计负债
10.2.1 预计负债的确认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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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超过 50%但小于或等于 95%。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0.2.2 预计负债的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 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 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 数。折现率应根据本制度关于折现率的规定确定。
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 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10.3 亏损合同
10.3.1 亏损合同的定义
亏损合同,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与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10.3.2 亏损合同的计量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按 照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为预计负债。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公司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 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公司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 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 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 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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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10.4 重组义务
10.4.1 重组的定义
重组是指公司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 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出售或终止公司的部分业务。
二、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三、关闭公司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10.4.2 重组的计量
公司因重组而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 在下列情况时,表明公司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 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确定预计负债 金额。直接支出是公司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 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10.5 预计负债的复核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 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政府补助
11.1 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公司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 府是补助的实际拔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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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二)无偿性。即公司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 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 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 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 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 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 现调控目标,给予公司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应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 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 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公司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应作为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 业补助等,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11.2 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11.3 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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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 元)计量,并应当在实际 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确认。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时起,在 该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 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 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 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 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四、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 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 公司应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 关借款费用。
(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五、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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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所得税
12.1 计税基础
公司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 在差异的,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1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公司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 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 除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核算 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12.1.2 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 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 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 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12.2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 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 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2.2.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 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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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12.2.2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 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12.2.3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一、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 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 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 0 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 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 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
12.3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12.3.1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公司应支付税金 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 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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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 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公司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 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12.3.2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
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所 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 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 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 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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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其他计量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 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公司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12.4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 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 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12.4.1 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 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 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12.4.2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 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 计算公式如下:
-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 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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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 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
二、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
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12.4.3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为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第十三章 外币折算
13.1 外币交易的定义
外币交易,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13.2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3.2.1 公司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记账本位币是指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公司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 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 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除了编报以外币反映的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应 当折算为人民币。
公司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
-
价和结算;
-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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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13.2.2 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境外经营是指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 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公司的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公司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公司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13.2.3 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公司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公司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 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公司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
公司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 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公司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在按照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 本位币时,其比较财务报表应当以可比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
- 13.3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3.3.1 交易日的会计处理
公司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在按外币原币登记有关外币账户的同时,还应按照交易发生日 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公司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 定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 额。
公司用于记账的即期汇率应当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公 司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之外的货币时,应当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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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当日该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进行套算,以该货 币套算后对人民币的折算率作为即期汇率。
13.3.2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交易余额的处理
13.3.2.1 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货币性项目,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 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 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货 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等。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 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存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应按照本制度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属于货币性项目的,计入当期损益。
13.3.2.2 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
一、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应改变 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 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 当期损益。如属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13.3.3 外币业务记账方法
公司的外币业务采用以下记账方法:
一、公司的所有外币交易均同时以外币金额及记账本位币金额计量。
二、公司的外币交易仅涉及记账本位币外的一种货币的,应同时按外币金额及以交易发生 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入账。
三、公司的外币交易如果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货币,应通过“财务费用-货币兑换”科目, 将不同的货币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每一种货币均按相同原币金额及以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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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同时记入相应科目和“财务费用-货币兑换”科目,年末应一次性将该余 额转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13.4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3.4.1 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 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项目 以折算后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 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 反映;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财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上年金额按照 上年折算后的利润表的数额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净 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年折算后的 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上年年末余额按照上年折算后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的数额列示。
四、现金流量表除“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项目 采用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外,其他项目采用财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 算;上述因采用不同汇率折算而产生的差额,作为“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项 目的金额列示。
13.4.2 包含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殊处理
在公司境外经营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少数股东在境外 经营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并入少数股东权益 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销分录:
一、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 该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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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 币反映,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计入“外币报表 折算差额”。
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 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述原则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
13.4.3 境外经营的处置
公司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 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 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四章 企业合并
14.1 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 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 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 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14.2 合并日或购买日
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
-
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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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 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 14.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4.3.1 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的定义
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 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 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
14.3.2 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的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一、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在最 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 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 并入合并方。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 并日应当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制 度规定确认。
三、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 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应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 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 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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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 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四、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 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 产和负债后,以发行权益性工具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 值总额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 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 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 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 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仅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不需 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在编制前期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 进行调整;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编制前期比较合并财务报 表时,应将吸收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并入合并方前 期合并财务报表。
14.4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4.4.1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定义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
14.4.2 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的处理
一、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 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预期因企业合并可 能发生的未来损失或其他成本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 购买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在个别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 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 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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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 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 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 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 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工具或债务 性工具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 过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 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 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 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 资产或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 失应按本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应按照或有事项或其 他相应的规定处理。
二、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 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 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 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 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 誉;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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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 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其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在控股 合并的情况下,其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
14.4.3 被购买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并按照如下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 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 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 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 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 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符合本制度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且其公允价 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 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就其所承担义务需 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 续计量:
(一)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应予确认的金额;
- (二)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的规定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四、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 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 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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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利和义务 中转移或分离;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 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
14.4.4 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 和计量。
一、自购买日起 12 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 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即应进行追溯调整, 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二、自购买日起 12 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 应 视为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
三、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 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 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益(所得税 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 12 个月有、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 后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 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14.4.5 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 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 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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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14.5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公司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少数股东拥 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 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 制度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 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 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4.6 业务合并
业务是指公司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 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制度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租赁
15.1 租赁的定义和分类
15.1.1 租赁的定义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 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
15.1.2 租赁的相关概念
一、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二、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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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开始日,表明租赁行为的开 始。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 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四、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 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出租人支付 但可退还的税金不包括在内。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 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 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 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五、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 担保的资产余值。
六、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 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 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七、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对出 租人而言,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部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 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八、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 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15.1.3 租赁的分类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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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 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 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 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 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 75%以上(含 75%)。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 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 90%以上(含 90%)。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指租赁资产是由出 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公司通常难以使用。
二、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15.2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5.2.1 租赁期开始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 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 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 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 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 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15.2.2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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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 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 入账价值基础不同,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
一、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 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二、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 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三、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 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四、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 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 债也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 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 销完毕,租赁负债还应减少至担保余值。
15.2.3 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一、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同自有应折旧 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等。
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 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 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 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 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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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履约成本和或有租金的处理
履约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应当在实际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15.2.5 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一、返还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冲销长期应付款和固定资产。
二、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实际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三、留购租赁资产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冲销长期应付款;同时,将融 资租入固定资产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15.3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5.3.1 租赁期开始日的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 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 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 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的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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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一、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二、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 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 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 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 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15.3.4 或有租金的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5.3.5 租赁期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
- (一)对资产余值全部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应当冲销融资租赁资产和长期应收款。收回租赁资 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计入当期损益。
- (二)对资产余值部分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冲销融资租赁资产、长期应收款和未担保余值。收 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计入当期损益。
- (三)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冲销融资租赁资产和未担保余值。
-
二、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
(一)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
-
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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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续租,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 并将其确认为损益。同时,将收回的租赁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三、出租人出售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 的价款,冲销长期应收款。
15.4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二、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 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 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 内进行分摊。
15.5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出租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则列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下,如果出租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则列 在资产负债表有关流动资产项下。
二、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 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 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 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五、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六、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 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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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 分配。
15.6 售后租回交易
15.6.1 售后租回交易的定义
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 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15.6.2 售后租回交易的计量
一、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 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二、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 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 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第十六章 套期保值
16.1 套期保值的定义和分类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公司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 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 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 定风险,且将影响公司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 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公司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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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16.2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定义和指定
16.2.1 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公司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 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 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一、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 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但是,某项衍生工 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二、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 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三、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 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含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 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
公司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 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公司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 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公司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 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公司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 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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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公司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 汇风险套期,公司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 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 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公司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公司收取了 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16.2.2 被套期项目
16.2.2.1 被套期项目定义及判断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 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 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 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被套期项目判断如下:
一、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 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公司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
二、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融工具(主合同)中的 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三、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公司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 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 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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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 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 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五、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很 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
16.2.2.2 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一、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 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二、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 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 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 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 可以计量的,公司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四、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 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五、公司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 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六、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 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七、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 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 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16.3 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6.3.1 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 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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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套期开始时,公司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 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 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 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公司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公司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公司面临最终将影 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
五、公司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
-
内高度有效。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
-
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 80%至 125%的范围内。
公司应当在编制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 公司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 效性进行评价。
16.3.2 套期有效性评价
套期有效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
二、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 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公司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作出说明。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 16.4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16.4.1 公允价值套期的核算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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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 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具 体处理要求如下:
(一)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公司对被套期项目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 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 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 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 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 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三)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 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 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 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三、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公司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 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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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公司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16.4.2 现金流量套期的核算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 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一)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二)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 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 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按照本制度关于金融工具 的规定处理。
四、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 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公司损 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 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 融负债的,公司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1、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 公司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 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 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会 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公司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 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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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属于以上(一)或(二)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 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五、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 实际发生时,再按照现金流量套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公司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 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 实际发生时,再按照现金流量套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 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预 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16.4.3 境外经营净投资的核算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公司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 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 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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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7.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定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是指公司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
-
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公司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差 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
17.2 会计政策
17.2.1 会计政策的定义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
原则,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适合于本公司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原则。
-
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即计量属
-
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采用 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7.2.2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
一、公司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本制
-
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
-
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
-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
三、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
四、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
-
关会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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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 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 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 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追溯调整法的运用由以下 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 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累积影响数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五、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 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 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 17.3 会计估计
17.3.1 会计估计的定义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17.3.2 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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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 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
一、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
-
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二、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 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公司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 变更处理。
17.4 前期差错
17.4.1 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 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 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17.4.2 前期差错更正
前期差错更正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 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 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
二、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
-
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公司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对于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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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期差错,公司不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项 目。
第十八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8.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 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 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18.2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 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 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 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 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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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三)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
-
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
-
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
18.3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 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有的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使 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九章 关联方交易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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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 19.2 关联方
一、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 制、共同控制一个公司或者对一个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 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 略目标、经营计划、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 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向本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
(十一)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 的其他企业。
二、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公司 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 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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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关系。
- (四)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19.3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 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9.4 关联方披露
公司财务报表中应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司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 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 及交易要素。
三、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公司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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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20.1 财务报表
20.1.1 财务报表的概述及要求
20.1.1.1 财务报表的定义
财务报表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20.1.1.2 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本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 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公司采用的不恰当 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公司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 确认和计量。如果按照各项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公司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公司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当全 面评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管理层在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 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公司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 12 个月。
公司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一)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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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三)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 营业。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在采 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公司 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及本制度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 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 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公司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 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公司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 单独列报。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 目可以汇总列报。
(二)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 列报。
(三)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 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 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公司应当单独列报。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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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本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
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一)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例如,汇兑损益应当 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但是,如果相 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二)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例如,资产计提的减 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 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 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并非公司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 利得或损失,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报。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 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 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 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公司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公司应当在表首部分至少披露下列信息:
(一)编报公司的名称,如公司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九、报告期间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公司的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一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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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 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20.1.2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20.1.2.1 资产类项目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无形资产;
十三、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 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0.1.2.2 负债类项目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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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公司 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0.1.2.3 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其他综合收益;
四、专项储备;
五、盈余公积;
六、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公司资产负债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20.1.3 利润表
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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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别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其他收益
十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二、所得税费用;
十三、净利润;
十四、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五、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利润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 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综合收益,是指公司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或 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 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 综合收益项目应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 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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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 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 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在合并利润表中,公司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 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 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 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 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 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 除的,公司应当在当期利润表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续经营损益 列报。公司的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部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 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相 应调整各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 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 20.1.4 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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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 现金流量表的定义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20.1.4.2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
一、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
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
-
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
-
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
三、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
-
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20.1.4.3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一、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公司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
直接法,是指通过按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
(一)公司的会计记录。
-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
1、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
2、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
3、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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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四、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
-
类别。
20.1.4.4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
一、投资活动,是指公司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0.1.4.5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
一、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公司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
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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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公司现金流量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20.1.5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 和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公司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的交易。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
-
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20.2 合并财务报表
20.2.1 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公司、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 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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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公司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 金流量表和附注。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 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 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0.2.2 合并范围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 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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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 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 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 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 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 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 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 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 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 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 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二、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 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 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权利。
三、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 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 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 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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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 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 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 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 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 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 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 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 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 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 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 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 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 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 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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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 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 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 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 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 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 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四、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 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 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
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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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 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 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按 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 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20.2.3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一、对母公司投资及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 编制。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 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 报表。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 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 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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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20.2.4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 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 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 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二、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 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 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 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 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四、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 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公司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五、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 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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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 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 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 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 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 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 他综合收益等,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 销。
二、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方法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 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三、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 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 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 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四、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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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0.2.6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 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 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应当 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 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 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 抵销。
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20.2.7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 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 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 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 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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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 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子公司在“专项储备”项目中反映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等,在长期股权 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应当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借记“未 分配利润”项目,贷记“专项储备”项目。子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中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归属于母公司的份额等,在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也应在合并 工作底稿中进行重分类,将其由“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项目反映 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等项目反映。
20.2.8 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反映
20.2.8.1 在报告期内取得子公司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视同合并后形成的集团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 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 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合 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一)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 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视同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 利润的情况,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二)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 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而不是从合并日开始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 项目进行调整。由于这部分净利润是因企业合并准则所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编表原则 所致,而非母公司管理层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因此,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其 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进行反映;
(三)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合并当期期初到报告期末的现 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二、非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应当从购买日开始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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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 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的,需要将该非货币性资产调整恢复至原账面价值,并在此基 础上持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三)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 并现金流量表。
20.2.8.2 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一、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 的期初数。
二、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 入合并利润表。
三、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 金流量表。
四、公司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 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 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 的,将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20.2.9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 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 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二、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 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 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 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 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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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 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 收益。
四、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 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 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 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五、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 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 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 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 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六、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 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
(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
(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
(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
(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
20.3 中期财务报告
20.3.1 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 告、季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
20.3.2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 报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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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准则及本制度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 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三、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 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 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四、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 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 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五、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 中作相应披露。
六、公司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 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 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公司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 变更、公司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 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20.3.3 确认和计量
一、公司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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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制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处 理,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 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 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 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三、公司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 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四、公司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 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五、公司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处理, 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 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20.4 分部报告
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 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20.4.1 报告分部的确定
公司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 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的相关信息。
20.4.1.1 经营分部
经营分部,是指公司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二、公司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三、公司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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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在以下方面也相似的,可以合并为一 个经营分部: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
-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
20.4.1.2 报告分部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经营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 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 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 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 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 10%或者以上。
二、经营分部未满足上述 10%重要性标准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报告分部:
(一)公司管理层如果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用,那么可以将其确 定为报告分部。
(二)将该经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其 他经营分部合并,作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经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也不将该经营分部与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 经营分部合并作为一个报告分部,公司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将该经营分部的信息与其他组 成部分的信息合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三、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公司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 75%的,应 当将其他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该比重达到 75%。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 10 个。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 10 个,公司应当考虑将具 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报告分部进行合并,以使合并后的报告分部数量不 超过 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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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 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公司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公司管理层是否按照产品和服务、地理区域、 监管环境差异或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组织管理。
(二)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三)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的信
息;
(四)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 二、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公司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
(二)公司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公司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对
-
外交易收入总额;
(三)公司取得的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 资产)总额,以及公司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四)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三、披露的其他要求
(一)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 况,应当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一致 的除外。
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进行披露,并提 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 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 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 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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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
的除外。
20.5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一、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 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三、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
2、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
5、营业期限有限的公司,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 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 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公司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 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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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 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 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 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 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公司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五、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 利润,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 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以 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持续经营损益和的终止经营利润。
六、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 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20.6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原则
一、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含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和专项财务会计报告。专项财务报告是指公司按照外部单位(一般是公司主管单位、政府部门 或专门机构)的要求,为了某种专门的目的而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的专门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会计报表、报表附注等构成,会计报表基本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集团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作相应的调 整。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及报送要求以集团公司的文件通知为准。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的审计工作由公司统一委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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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进行。
五、年度终了,公司还应当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同 时报送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利润分配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
第二十一章 附则
一、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实行会计信息化等要求,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 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财务部门的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措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的税金核算和缴纳遵照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由财务共享中心负责解释。本制度应及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的 变化和公司经营环境的发展进行修订。
五、本制度未能详尽规定的会计核算事项,以及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变化未 能及时修订的内容,一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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