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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l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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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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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2011 年7 月2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5 号—证券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 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责任部门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5 号—证券投资》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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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总经理担任主要 负责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管理工作小组做目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形成初步方 案,由经营班子会议进行正式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 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第十四条 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期限内,经分管领导、总经 理审核批准,资金中心复核后拨出款项至证券投资帐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 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 计账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并应考虑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 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 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证券投资管理工作小组成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 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 询服务,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二)为防范风险,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 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 分析等手段来回避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 20%时,证券投资管理工作小 组必须立即报告总经理决定是否止损;公司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 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 投资,并出具意见。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管理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 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 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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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 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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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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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 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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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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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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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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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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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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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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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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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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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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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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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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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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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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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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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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