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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y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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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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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 对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 际")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4年3月27日出具了中准审字[2014]118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 益》的相关规定, 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大连国际管理 层的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 知》的要求, 我们对大连国际 2013年年度报告中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做出如下 说明。

一、收取资金使用费的情况

1、"大橡塑地块"项目

2010 年, 大连国际控股子公司大连国合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合汇邦")与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投")就合作 开发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橡塑")原厂址地块签订《协议 书》。该协议约定国合汇邦向大连国投出资2亿元参与大橡塑地块前期投资及土地整 理。

2010年3月,国合汇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大连国投支付2亿元用于企业 搬迁改造。2012年11月,大橡塑地块挂牌,国合汇邦未能摘得该地块的开发权。由 于国合汇邦摘牌未果,大连国投分别于 2012年12月、2013年1月共计返还国合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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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投入资金 2 亿元。2013年9月,国合汇邦从大连土地储备中心收到资金使用费 4.900.76 万元, 计入当期损益 4,797.25 万元。

截至 2012年12月31日,由于国合汇邦与大连国投在资金使用费金额的确定上 存在争议,国合汇邦不能确定此项资金使用费的金额,该项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亦 存在不确定性, 尚未完全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 因此国合汇邦于 2012 年度没有确认 资金使用费收入, 而于 2013 年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加以确认,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没有违背权责发生制。

2、"双D 港地块"项目

2010年5月,国合汇邦与大连大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显投资") 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设立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 并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法院拍卖的位于大连市开发区双D港大地街东侧、淮河东路南侧 地块(以下简称"双D港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6月,国合汇邦按照协议约 定支付资金 2,000 万元。

大成置业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局认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 法院在查封处置该地块过程中存在瑕疵,一直未予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7月,国 合汇邦与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显集团")及大显投资签订"《合作开 发协议》的解除协议"。

2013年2月及5月,国合汇邦收到上述本金及资金使用费 2,592.23万元,其中 本金 2,000 万元, 资金使用费 592.23 万元, 计入当期损益 592.23 万元。

截至 2012年12月31日,国合汇邦鉴于大显集团信用状况和未按期偿还资金的 实际情况, 资金使用费能否收取存在风险, 即该项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具有不确定 性, 尚未完全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 因此国合汇邦于 2012 年度没有确认资金使用费 收入, 而于 2013年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加以确认,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的有关规定, 没有违背权责发生制。

$\overline{2}$

二、将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确认为经常性损益的说明

参与一级市场土地整理, 即向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一定资金用于开发前的 土地整理, 摘牌则作为土地开发成本, 未摘牌则收回前期投资并收取一定的补偿费, 属于大连国际所属房地产公司的常规业务,其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属于与房地产经营业 务密切相关的经营业务收益,不属于特殊性质或偶发性而取得的收益,将其作为经常 性损益,有利于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客观判断。

我们认为,大连国际在2013年年报中将上述两项资金使用费共计5,389,48万元, 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657,49 万元确认为经常性 损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认定的情况及理由进行了披露,符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