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5, 2014
53870_rns_2014-05-15_4718ad59-c418-4e4f-9299-ecde43376a0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LIAONING ZHENGLIANG LAW FIRM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 号华邦上都大厦 A 座 14 楼 电话:0411-84305997、84315739 传真:0411-84317239
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正良律意字(2014)第5 号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李杏嫒、张愚律师出席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 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 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 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第 1 页 共 1 页
-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4 年3 月31 日、2014 年4 月2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内容及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5 月15 日上午9:00 时在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 号外经贸大厦1301 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为2014 年5 月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70,436,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8,918,400 股的 22.8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特邀参 加人员。
经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大会选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4 年度审计工作的预案》、《关于申请2014 年授信和融资计划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 2 页 共 2 页
《公司章程修正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大 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 王良(签字)
经办律师: 李杏媛(签字)
经办律师: 张愚(签字)
2014 年5 月15 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