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Jun 1, 2010
53870_rns_2010-06-01_f5ab50d0-d796-4f80-bc86-0827661200f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简律股见字(2010)002 号
致: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辽宁简证律师 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朱延梅受聘出席公 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简称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获得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验证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0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会议通知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10 年5 月8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公告通知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审议事项以及现场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 明义先生主持,并持续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已制作会议记 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为2010 年5 月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2 人,代表股份69,699,94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6%。参加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成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特邀参加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中准会 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10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关于申请2010年授信和融资计 划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新加坡大新控股有限公司订造三艘57,000 吨散 货轮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监事会换届及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 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现 场选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以下空白)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使用)
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延梅
2010 年5 月31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