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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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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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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DUAN & DUAN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DUAN & DUAN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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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DUAN & DUAN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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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公告;

  1.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2.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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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20日。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5:00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苑路38号城发环境研发中心10楼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黄新民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星期五)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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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2026年4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9名,代表公司股份462,074,7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1.96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11,979,146股,占总股数的 64.163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11,979,1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16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2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0,095,5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802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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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6名,股份数为7,470,3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63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公司股份7,470,3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3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张帆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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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754,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978%;反对 2,305,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89%;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3%;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9,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355%;反对 2,305,4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610%;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5%。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67,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791%;反对 2,314,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009%;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63,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03%;反对 2,314,4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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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30.9815%;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2%。

3.《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7,186,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791%;反对2,306,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181%;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8%;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61,1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881%;反对2,306,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44%;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4.《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7,089,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815%;反对2,3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256%;弃权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3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4,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83%;反对2,3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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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30.9735%;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2%。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贷款额度预计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贷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5,68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182%;反对 6,371,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9%;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8%,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5,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26%;反对 6,371,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934%;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鉴于本次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部分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存在关联关系,故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另外 1 名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该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参与计票、监票的股东代表不足 2 名,系由于本次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部分股东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导致。该事项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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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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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