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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r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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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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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2020年3月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 控股公司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 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目的为:通过专职机构和 人员搜集重大信息,并通过专门渠道最终向董事会报告,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 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保公司规范、透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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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 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 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 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在以下 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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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 监事会讨论时;

(二)有关方面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经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 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逾期付款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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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期 完成的时间。

(六) 重大事件可能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情况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 告事件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 予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以法定 代表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在本部门或控股子公 司指定一位信息报告员,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控股子公司可能 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 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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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 2.购买材料、燃料、动力;

    • 3.购买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八)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九)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

  •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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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十四)公司出现的下列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受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 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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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 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 更;

(二十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发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经营发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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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二十九)《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信息,或者公司认定的 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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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一条 第(六)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事项,以及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 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 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的进展 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做好应披露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 第一责任人及信息报告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 责任人和信息报告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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