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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r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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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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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2020 年3月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 步规范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公司聘请 的有关中介机构等。前述统称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参股公 司发生的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其保密要求也 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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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与《股票上市规则》第9.2 条、第11.8.2 条、 第11.8.3 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 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 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 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制定保密措施。所有的对外信息传递工作,均应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合规进行。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向外传递非公 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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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 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先于董事会对外界 公告盈利预测。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 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 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 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 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 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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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 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 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 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立即自查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 大信息。如有,应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如没 有,董事会应在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中声明,公司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泄密的,应追究泄 密人员的责任;因泄密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 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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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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