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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Dec 5, 2019

53873_rns_2019-12-05_68d167f9-1fc3-47a9-8a5e-5f5455710bb3.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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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河南省财政厅

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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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1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豁免要约收购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财务顾问”)作为河南 省财政厅(以下简称“收购人”)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城发环境”或“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到 贵会“192803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 简称“反馈意见”),中原证券和收购人会同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落实,现回复如下:

1. 申请文件显示, 120173 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 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 案 > 的通知》(豫发( 20175 号),将河南投资集团等企业确定为功能类企业, 同时将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履行的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委托省财政厅履行。 22019930 日,河南省人民政 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的批复》(豫政文 [2019]128 号),授权河南省财政厅对河南投资集团履行出资人 职责,河南省发改委不再履行相关职责。请你厅补充披露:在通过河南投资集 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30% 以上股份时,你厅是否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所 提交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河南省财政厅在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30% 以上股份时, 是否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所提交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 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一)《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 关规定及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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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 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 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 30 日内促 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或者 30%以下,并自减持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 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 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 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 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 3 日内公告其 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 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 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 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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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部 门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基于上述规定,就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次收购将导致河南省财政厅在城发环境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30%,根 据上述《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 定,河南省财政厅具有依法向城发环境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

2、本次收购系河南省财政厅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100%股权而使河南省财政厅通过河南投资集团 间接控制城发环境 56.19%股份,根据上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属于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 河南省财政厅间接控制城发环境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可申请免于发出要 约收购。因此,河南省财政厅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向城发环境所有股东 发出全面要约,具体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情况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如下:

1、2017 年 3 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河南省委、河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 (豫发(2017)5 号)文件,文件要求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 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 业改革推进方案》。

该方案决定明晰企业功能分类,将河南投资集团等企业划入功能类企业;方 案同时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块分类监管,将省发 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履行的功能 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委托河南省财政厅履行。根据此要求,被 划入功能类企业的河南投资集团的出资人职责应改由河南省财政厅履行。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4

2、2017 年 6 月 15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河 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豫政文[2017]71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持有 的河南投资集团的全部股权出资,组建河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 南投控”),注册资本金 120 亿元。

3、2017 年 6 月 29 日,城发环境发布《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主要内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拟以持有的河南投资集团的全部股权出 资,组建河南投控,河南投资集团将成为河南投控的全资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 原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发改委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河南省人民政 府批复及相关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将授权河南省财政厅代为履行对河南投控的 出资人职责。

4、2019 年 9 月 30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 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 号),授权 河南省财政厅对河南投资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发改委不再履行相关职责。

5、2019 年 11 月 4 日,城发环境收到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关于河南投 资集团出资人变更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并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发布《关于控股 股东出资人变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 南省财政厅对河南投资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履行 相关职责;本次变动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为 最终实际控制人,对河南投资集团的最终控制关系不变。

6、2019 年 11 月 15 日,城发环境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出资人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及《收购报告书摘要》。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河南投资集团尚未完成关于本次无偿划转的 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原计划以其实际拥有的河南 投资集团全部股权出资,组建河南投控。完成后,河南投资集团将成为河南投控 的全资子公司。后因该计划涉及相关方审批事项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综合协调 耗时较长,遂改为先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河南投资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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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河南省财政厅的方式进行。同时,协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财政厅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事项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沟通,后未能实际签署。由于前述 工作涉及政府机关,其决策程序需要经过审慎审查,汇报时间流程较长,因此在 2017 年 6 月 29 日城发环境发布《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后,河 南省财政厅一直未能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城发环境 30%以上股份。

2019 年 9 月 30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 号),收购人已 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就本次收购取得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除尚需取得中国 证监会豁免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义务外,本次收购不涉及需取得其他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及有关政府的批准,故收购人应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 际控制城发环境 30%以上股份。

由于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审批程序、公文流转程序较长,河南省财政厅于 2019 年 11 月初才实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 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 号)。取得该批复之后,河南省财 政厅及时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委托财务顾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了书面报告,并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告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 要。

综上所述,由于相关方审批事项较多、综合协调耗时较长等客观原因,收购 人在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30%以上股份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略有滞后,但鉴于本次无偿划转尚未进行工商变更,收购人在各期间已通过河南 投资集团和上市公司公告了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收购人本次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略有滞后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不利 影响。

二、补充披露情况

河南省财政厅已在《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 目的及收购决策”之“四、本次收购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办 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内容以楷体加粗方式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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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和律师查阅了本次收购相关的批复文件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对本 次收购相关的时点和流程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

1、本次收购导致河南省财政厅在城发环境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30%,根据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河南 省财政厅具有依法向城发环境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

2、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导致河南省财政厅间接控制城发环境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属于《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 情形;

3、依据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 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因 部分客观原因河南省财政厅未能及时在前述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要约 收购申请文件,履行的公告、报告义务存在滞后的情况,但鉴于本次无偿划转尚 未进行工商变更,收购人在各期间已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和上市公司公告了本次收 购的进展情况,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不 利影响,前述瑕疵事项不构成本次申请豁免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申请文件显示,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与河南城发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请你厅补充披露:作出前述认定的理由,如 相关企业存在同业竞争,请完善并补充披露收购人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承诺。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与城发环境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的理由

(一)收购人所监管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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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由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基本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1 河南省产
权交易中
1,000.00 100.00 受政府和企业委托为企业兼并、租赁、出售、
转让提供中介服务,咨询服务。闲置资产调
剂。
2 河南豫财
宾馆
300.00 100.00 住宿;餐饮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
日用杂品、图书报刊、预包装食品;糕点加
工销售;会议会展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
3 河南中州
影剧院有
限责任公
35.96 100.00 电影放映(凭证);组织、承办文艺演出;
演出设备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
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4 河南大象
融媒体集
团有限公
20,000.00 100.00 国内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信息咨询;基于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
通信网(移动网和固话网)、广播电视网(有
线网和无线网)的多媒体信息服务相关的技
术开发、咨询,以及相关设备的租赁和销售;
移动多媒体电视、广播的网络建设;会议、
会展服务;以自有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投资;
房地产开发。
5 河南省演
出有限责
任公司
90.00 100.00 演出经营及经纪业务(凭证);演出配套服
务;企业营销、策划、广告制作;灯光、音
响、视频设备租赁及安装、制作、舞台搭建。
(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
营)
6 河南故事
家杂志社
有限责任
公司
206.00 100.00 《故事家》杂志的出版、发行;设计和制作
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以
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7 河南时代
报告杂志
社有限责
任公司
146.65 100.00 《时代报告》杂志的出版、发行;设计和制
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以
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8 河南歌舞
演艺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
2,078.82 100.00 文艺表演。演出市场的经营和开发;交响乐、
民族音乐、歌剧、舞剧、音乐剧和曲艺、木
偶、综艺晚会剧(节)目的创作;文艺活动
策划和组织实施;演出剧场管理;演出中介;
舞台美术制作;文化艺术培训。(以上范围
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9 河南省机
场集团有
限公司
212,300.00 100.00 经营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民用机场及相关
业务投资与管理;航空器、机体的维修(许
可项目见许可证);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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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务;仓储,物流配套服务;进出口贸易(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设施设备租赁;与航空运输有
关的地面服务、地面代理服务及地面延伸服
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
得经营)
10 河南省文
化艺术音
像出版有
限责任公
800.00 100.00 文艺、科技类音像制品出版;电视节目、电
视剧(不得制作新闻类节目;经营范围不含
演艺人员培训)制作、发行(凭证);音像
器材批发,零售;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信
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
务;会议、会展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
11 河南省豫
财汽车配
件服务中
100.00 100.00 汽车零部件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
辆维修)及汽车零部件销售。
12 河南省畜
牧业投资
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21,000.00 47.62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
咨询等中介服务。(以许可证为准)
13 河南民航
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
600,000.00 36.65 对民航客货运输、航空基础设施、物流贸易、
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范
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14 中原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500,000.00 20.00 投资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及处
置;私募基金管理;财务咨询服务;互联网
信息服务。
15 中原再担
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
725,704.30 68.02 主营:再担保,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兼营:
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
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以上范
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16 河南传奇
故事文化
传媒有限
责任公司
260.00 100.00 《传奇故事》的编辑、出版、发行(凭证);
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凭证);设计和制
作印刷品广告;文化活动的创意、策划。国
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会展
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动漫设计、制作;
互联网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版出版
物零售、网上销售;销售字画;影视制作
17 河南省农
业信贷担
保有限责
任公司
500,000.00 100.00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为其他融资担
保机构的涉农担保提供再担保;兼营:诉讼
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
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18 中原豫资
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
1,000,000.00 100.00 投融资及资产经营管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投资与管理;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与运营;国有股权持有
与资本运作;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政策研究和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9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经济咨询业务;经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与运营活动等。
19 河南省农
业综合开
发有限公
3,000,000.00 100.00 农业及涉农产业投资及管理;金融投资及管
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及
相关咨询服务;资产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管
理;基础设施投资及管理。(以上经营范围
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20 三门峡市
陕州区煤
炭工业总
公司
1,000.00 2.00 煤炭、焦炭、精煤购销;矿山机械设备、钢
材、木材购销。(以上经营范围中,法律法
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
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批准的
不准经营)(经营期限至2023-10-21)

2、城发环境的经营情况

(1)主要经营范围为: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 城市给排水、污水综合处理、中水利用、污泥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垃圾发电; 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餐厨垃圾处理、资源 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和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研究与科技开发、设备制造与销售、 工程设计与总承包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服务;高速公路及市政基础 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生态工程和生态修复;苗木种植;园林设计;园林绿化 工程和园林维护;国内贸易。

(2)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速公路开发运营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两大板块,同 时公司逐步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等生态环保业务。

1)高速公路板块,公司主要负责许昌至平顶山至南阳高速公路、安阳至林 州高速公路、林州至长治(省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

  • 2)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业务板块,主要为通过全资子公司城发水务开展市政

  • 供水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业务。

  • 3)环保业务板块,公司主要开拓垃圾焚烧发电领域业务,并以此为契机,

  • 逐步接触危废、餐厨余垃圾、垃圾渗滤液、污水处理等领域环保类业务。

3、同业竞争避免措施

为了避免收购完成后河南省财政厅与城发环境产生同业竞争,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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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声明如下:

“1、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单位不存在从事或参与城发环境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收购后,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城发环境主营业务相同的业 务;

3、如本单位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城发环境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本单位将立即通知城发环境,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 城发环境;

4、若该商业机会未让渡,则本单位将在上述业务成熟后择机将其以公允价 格转让给城发环境,城发环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声明自本单位控制城发环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单位控制城发环境的整个 期间持续有效。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 调整的,本单位与城发环境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 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河南省财政厅未有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职责及省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河南省财政厅系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授权监 管的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其监管的省属 企业独立负责业务经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第 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 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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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 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的省属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同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最终控 制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且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省属企业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未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根 据上述规定不形成关联方关系,即不属于同业竞争规范的范畴。

综上,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的省属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形成关联方关系,不属 于同业竞争规范的范畴,因此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与城发环境不 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补充披露情况

河南省财政厅已在《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七节 对上 市公司影响的分析”之“三、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对上述内容以楷体加粗方式 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和律师查阅了城发环境的营业执照、定期报告,对河南省财政厅监 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适当公开核查,对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情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的省属企业和上市公司 不形成关联方关系,不属于同业竞争规范的范畴,因此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 省省属企业与城发环境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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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河南省财政厅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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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河南省财政厅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张志涛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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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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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河南省财政厅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叶迪 方羊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菅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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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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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河南省财政厅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就 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 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 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 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菅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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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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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河南省财政厅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现就本次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 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 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 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签字): 常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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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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