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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n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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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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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提升竞争能力,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 行逐项对照检查,认为公司具备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 股”)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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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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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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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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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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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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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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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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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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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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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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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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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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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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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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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 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 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 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 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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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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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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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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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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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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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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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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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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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 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 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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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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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 他重大事项;
7、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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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以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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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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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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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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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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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资产质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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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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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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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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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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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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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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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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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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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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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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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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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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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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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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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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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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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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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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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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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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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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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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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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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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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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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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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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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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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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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本次配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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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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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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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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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配股将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四、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11 月9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 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通过配股、 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因此,公 司此次将配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符合《发行 监管问答》的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 个月。前次募集 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 受上述时间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 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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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位时间为2017 年1 月25 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 过18 个月,因此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行为不构成本次配股实施的障碍。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 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 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申请配 股的资格和条件。
特此说明 !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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