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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Ma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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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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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本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补充部分控股企业流动资金,均已依法履行审议程序, 无逾期现象。上述担保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不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001 年原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银 行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1,700 万元。对于上述1,700 万元担保事项,公司与河 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签署《代偿债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对未取得债权人同 意转移由洛阳春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如债权人仍向公司主张债权 的,该债务转移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享有 公司对该等债务的抗辩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该等债务后,不向公司追 偿。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
二、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次分红预案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一致, 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 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高管人员薪酬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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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过我们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 查,并审阅《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 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 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 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 同意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聘任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国内知名的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16 年度 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我们的书面认可,董事会在表决该项议案时, 关联董事张伟、尚达平、王霞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关联交易是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可以有效的满足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定价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2016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 2015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管理层今 后要继续加强管理,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生。
八、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2015 年公司完成对控股发展公司的收购,控股发展公司原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对其进行合并报表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均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 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而进行变更的,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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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
2016 年 3 月 22 日
独立董事签字:杨钧 李伟真 徐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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