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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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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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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被保荐公司简称:城发环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18966765(王寒冰)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寒冰、马军立(中信证券) 13823798699(马军立) 联系电话:13938468166(杨 曦)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曦、武佩增(中原证券) 15903628769(武佩增)

被保荐公司简称:城发环境 联系电话:13918966765(王寒冰) 13823798699(马军立) 联系电话:13938468166(杨 曦) 15903628769(武佩增)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0年12月23日、2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年修订)》等上市公司规

2

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股东、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认真贯彻执
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的通知》等关于关联交易、资
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规范要求;募集
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不适用

3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股改时出具承诺如
下: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过程中,针对置出上
市公司债务中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若债权
人在本次资产置换后,向股份公司主张到期债权,
由置换出去的资产和债务的承继人即"洛阳春都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河南投资集团(河
南建投)将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出
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如下:一、本公
司将不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同力水泥或其下属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
免对同力水泥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
业务竞争。本公司亦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企
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同力水泥或其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
不适用
不适用

4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二、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 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存在任何与同力水泥或其下属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 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 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 公平合理的条件提供给同力水泥或其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优先选择权。三、同力水泥将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相关决议程序确定是否从事上述新业务机会。对 于暂不适合同力水泥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实施的 业务机会,同力水泥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决定 放弃该等业务机会。四、对于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 施的业务机会,本公司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角度考 虑,将代为培育相关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将优先 转让给上市公司。若届时上市公司仍决定放弃该等 业务,本公司将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避免与上市 公司的同业竞争。五、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同力水泥《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 害同力水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六、自本承诺 函出具日起,同力水泥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 条款而遭受或产生损失的,本公司将予以全额赔偿。 3.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出 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如下:一、本公 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 是 不适用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包括 上市公司现在及将来所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

5

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二、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
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公司及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
当的义务。四、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违反
本承诺致使同力水泥遭受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4.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出
具的关于独立性的承诺情况如下:一、保证上市公
司人员独立(一)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
管理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保证上市公司
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三)保证本公司推荐出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
行,本公司不干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做出
的人事任免决定。二、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
整(一)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公
司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
不适用

6

整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二) 保证不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三、保 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一)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 立的财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二)保 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 分公司、子公司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三)保证上 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 关联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四)保证上 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独立纳税。四、 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一)保证上市公司的机 构设置独立于本公司,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二) 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设立健全 的组织机构体系,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上市公司各 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 的从属关系。(三)保证本公司行为规范,不超越股 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五、 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 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 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二)保证尽 可能减少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之间 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 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向非关联企业 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三) 保证不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5.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出 具的关于本次资产置换拟置入资产相关权属证书办 是 不适用 理的承诺情况如下:针对本次资产置换许平南尚未 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事宜,本公司已督促许

7

平南按照以下计划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一是对相关
土地、房产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清查和梳理,进一步
找出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存在的问题和难
点;二是成立土地房产办证工作小组,并聘请专业
机构,协助整理和完善相关土地、房产办理权属登
记手续所需文件;三是加快推进办证进度,尽快完
成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为进一步降
低上述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潜在影响,本公司承
诺如下:1、本公司将全力协助、促使并推动许平南
完善土地、房产等资产的产权权属证书;2、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若因前述相关土地、房产权属瑕疵问
题而导致许平南或同力水泥遭受额外损失(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许平南在后续使用上述土地、房产过
程中因未解决并完善相关土地、房产权属瑕疵而遭
受政府部门的罚款、滞纳金等以及因该等需解决并
完善相关权属瑕疵而使许平南不能正常经营而遭受
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税费等办证费用,本公司将在
许平南或同力水泥依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
失后,及时、足额地以现金方式对许平南或同力水
泥进行补偿。
6.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出
具的关于本次资产置换拟置入标的公司历史沿革瑕
疵事项的承诺情况如下:如许平南和/或同力水泥在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为本公司持有许平南股权期间许
平南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的历史沿革瑕疵或者不规
范情形,而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公司
将足额补偿许平南和/或同力水泥因此发生的支出
或者承受的损失。
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出 不适用

8

具的关于解决未来对上市公司潜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情况如下:一、针对同力水泥与拟置出公司的债权 债务及资金归集情为规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 避免本次重组完成后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拟置出公司已开始自行筹措资金,争取于 本次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清偿上 述对同力水泥的借款,同时,同力水泥将解除对拟 置出资产的资金归集。若拟置出公司无法如期清偿 全部借款,本公司将在本次拟置出资产交割前(或 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更早时间),为相关欠款方提供 资金支持,清偿对上市公司的全部欠款,确保本次 交易完成时,不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对许 平南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资金归集。本公司及所控 制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防止本公司及所控制 企业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 式违规占用或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 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 公司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 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河南投资集团参与同力水泥2009 年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时曾出具承诺如下:1、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河南投资集团 是 不适用 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①保证上市公 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 司关联公司。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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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 举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③ 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 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2)保证上市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①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 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独 立完整。②保证不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资金 及其他资源。③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①保证上市公司设置 独立的财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②保 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 分公司、子公司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③保证上市 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关 联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④保证上市公 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独立纳税。(4)保 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①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 独立于本公司,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②办公机构 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设立健全的组织机 构体系,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上市公司各职能部门 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 系③保证本公司行为规范,不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 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5)保证上市公 司的业务独立①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 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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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②保证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 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与向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 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③保证不与上市公司进 行同业竞争。2、河南投资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河南投资集团承诺:河南 投资集团及其所控制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 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 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本 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 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 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3、河南投资集团关于减少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河南投资集 团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将尽量减 少或避免与同力水泥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 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 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与同力水泥订立公 平合理的交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交易;确保 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 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 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单方获利损害同力水泥利益的 情形发生;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同力水泥的经

11

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同力水泥因
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收回;确保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损害同力水泥及其它股东的
合法权益。4、河南投资集团关于四家标的企业出资
的承诺。河南投资集团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
省同力等四家水泥公司股权资产过户至同力水泥
后,凡因四家水泥类公司在股权过户日之前的历次
股东出资而产生的工商行政罚款及与历次出资有关
的违约金等费用,均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同力水泥或四家水泥类公司先行承担了罚款、
违约金等费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将等数
额的罚款、违约金等费用在同力水泥或四家水泥类
公司支出后如数支付给同力水泥。
9.河南投资集团在参与城发环境配股时曾出具承诺
如下:1、本公司将根据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的持股数量,按照城发环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的配股价格和配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本公司可配售股份。2、若
公司配股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和要求进行调整,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最终核准的配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可
配售股份。3、本公司拟用于认购本次配股项下可配
售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本公司的自有
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城
发环境,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城发环境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认购本次配股可配售
不适用

12

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股份代持的情形。

4 、 本公司将在本次配股获得城发环境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经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履行上述承诺。若本 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全额认购承诺,本公司将承 担由此给城发环境造成的实质损失。 10.河南投资集团在参与城发环境配股时曾出具承 诺如下:(一)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城 发环境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 越权干预城发环境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承诺切实履行城发环境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 承诺给城发环境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 是 不适用 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城发环境本 次配股发行证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公司其他股东中国联合水泥在参与城发环境配 股时曾出具承诺如下:1 、 中联水泥将根据本次配股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是 不适用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持股数量,按照城发环境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配股价格和配股比例,以 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可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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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2 、 若城发环境配股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中联水泥将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配股比例以现 金方式全额认购可配售股份。3 、 中联水泥拟用于认 购本次配股项下可配售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未直接或 间接来源于城发环境,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城发 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联水泥认购 本次配股项下可配售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 资或股份代持的情形。4 、 中联水泥将在本次配股获 得城发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 际履行上述承诺。若中联水泥未能及时履行上述全 额认购承诺,其将承担由此给城发环境造成的实质 损失。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2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1 月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4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 年至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 年末 尚有对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1 月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 号),认为2016 年 至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1 月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2020 年3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 (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 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 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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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 年4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 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 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 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1 年内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5、2020 年5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侯毅等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 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6、2020 年5 月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 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6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

16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 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 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6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 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 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 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 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 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 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6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 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 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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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 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6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6 月30 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 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 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 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 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 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8 月18 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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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 年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 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13、2020 年10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 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 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11 月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 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 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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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5.1.1 条、 第5.1.6 条、第8.6.4 条规定。

15、2020 年12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 证券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 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 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12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 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中信证 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 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

17、2020 年12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 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 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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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
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
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1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 年8 月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
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2020〕11号),监管措施指出:
一是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
失;二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漏洞;三是投资运作
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四是未能有效规避利
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22 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33 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第三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
26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及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4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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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 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10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保荐 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 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

3、2020 年11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 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 条规定。

4、2020 年11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 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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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12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 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 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 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 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 11 号)、《关于对张爱民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2020〕12 号)、《关于对朱建民实 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3 号)、《关于对王晓刚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2020〕14 号)及《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事先告知书》(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20〕1 号),主要情况如下: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 违规问题:一是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 尽职调查缺失;二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漏洞;三 是投资运作违反 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四是未能 有效规避利益冲突。朱建民作为时任分管高级管 理人员,王晓刚作为时任总裁助理,分管资产管 理业务,张爱民作为时任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 人,均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出具警示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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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监管措施;两只投向闽兴药业的集合资管计划 尽职调查存在缺失,未能发现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存在问题。公司投资经理姜东、赵阳因未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认定姜东、赵 阳为不适当人选,在决定做出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等职务或者 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在知 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 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 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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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城发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王寒冰

年 月 日 马军立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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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城发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 曦 武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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