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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Dec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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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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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城发环境(000885) |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迎军 | 021-63906118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超 | 0755-82835815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刘迎军、孙贝贝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月至12018 | 年月12 | |||
| 现场检查时间:2018年月日至12172018 | 年月日1219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文件、三会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
| 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等,了解公司治理情况。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 | √ | |||
| 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 | |||
| 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 | √ | |||
| 披露义务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 √ | |||
|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内审 |
| 部门及审计委员会相关资料,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等,了解内部控制的情况。 |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sqrt{ }$ | ||
| (如适用)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 | $\sqrt{ }$ | ||
| 审计部门 (如适用)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sqrt{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 $\sqrt{ }$ | ||
|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 $\sqrt{ }$ | ||
| 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 $\sqrt{}$ | ||
|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 |||
| (如适用)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 $\sqrt{ }$ | ||
| 况进行一次审计 (如适用)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 | $\sqrt{ }$ | ||
|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 | J | ||
|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 $\sqrt{ }$ | ||
| 制评价报告 (如适用)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 $\sqrt{ }$ | ||
|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三) 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信息披 | |||
| 露文件; 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等,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sqrt{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sqrt{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sqrt{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sqrt{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 | $\sqrt{ }$ | ||
|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sqrt{ }$ | ||
| (四) 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关联方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三会会议资 | |||
| 料、公司往来科目明细账;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等。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 | $\sqrt{ }$ | ||
|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 $\sqrt{ }$ | ||
|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 $\sqrt{ }$ | ||
| 务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sqrt{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sqrt{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sqrt{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 | $\sqrt{ }$ | ||
| 务等情形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 | $\sqrt{ }$ | ||
|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检查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查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打印了募集资 | |||
|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募集资金专户日记账,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等,了解募集 | |||
| 资金使用情况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sqrt{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sqrt{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 | $\sqrt{ }$ | ||
| 形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 | $\sqrt{ }$ | ||
|---|---|---|---|
| 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 $\sqrt{ }$ | ||
|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 | |||
| 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 项目进度、投资效 | $\sqrt{ }$ | ||
| 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sqrt{ }$ | ||
| (六) 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 2018 年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三季度报告 | |||
| 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报告, 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等, 了解公司的业绩情况。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sqrt{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sqrt{}$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sqrt{ }$ | ||
| (七)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每季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 | |||
| 了解承诺履行情况。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sqrt{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sqrt{}$ | ||
| (八) 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 | |||
| 年股东回报规划、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访谈公司部分董监高等。 | |||
| 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1\overline{ }$ | $\sqrt{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 并如实披露 | $\sqrt{ }$ | ||
| 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3\sqrt{ }$ | $\sqrt{ }$ | ||
| 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4. | $\sqrt{ }$ | ||
| 者风险 | |||
|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5 1 | $\sqrt{ }$ | ||
| 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6\cdot$ | $\sqrt{ }$ |
| 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2011 年 9 月 14 日,上市公司与义煤集团、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三门 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上市公司以 1 元的价 格受让义煤集团持有的腾跃同力 100%的股权,同时约定腾跃同力对义煤集团的负债 为 7.4 亿元,由上市公司向腾跃同力提供资金用于偿还所欠义煤集团的债务。
上市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腾跃同力提供 6.29 亿元资金,由腾跃同力偿还了义煤集 团,目前腾跃同力尚欠义煤集团 1.11 亿元。
2012 年 6 月公司与义煤集团、腾跃同力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之 确认函(二)》中约定"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公司与义煤集团协商解决腾跃 同力的环保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后,公司向腾跃同力提供 1.11 亿元并购融资,由腾 跃同力用且仅用于偿还义煤集团债务。作为股权转让方,义煤集团需积极配合公司 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取得手续。本确认函有关内容与之前签订的法律文件冲突之 处以本确认函为准并视为对原法律文件相应内容的修改。"因公司未与义煤集团就腾 跃同力环保验收涉及村民搬迁费用承担比例事宜协商一致,故未支付义煤集团欠款 1.11 亿元。
义煤集团起诉上市公司和腾跃同力向其偿还 1.11 亿元和利息 3,296.7 万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后的利息以 1.11 亿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债务全部偿清之日),并承担本次诉讼相关全部 费用。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诉讼正在审理中。
根据 2017 年上市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协 议》,约定"对于定价基准日后发生的与拟置出资产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处罚、诉讼、 仲裁或其他争议或索赔,而给同力水泥造成损失的,由河南投资集团负责承担。" 鉴于 2017 年 9 月水泥资产已完成置出,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重大 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迎军 许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月 日